正文 農村兩委班子關係緊張的化解之道(1 / 2)

鄉鎮工作

作者:王瑞平

黨的基層組織是黨執政的組織基礎,大多數村黨支部和村委會關係比較協調,能夠齊心協力地團結帶領村民發展經濟,在農村各項事業發展中確實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也有相當一部分村黨支部和村委會存在著不協調、“兩張皮”等關係緊張現象,矛盾比較尖銳的地方,已經嚴重影響本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

一、農村兩委關係緊張的原因

一是幹部認識上有誤區。從村黨支部方麵看,有的村黨支部認為黨支部既然是農村各級組織的領導核心,就應該包攬村裏的一切事務,認為“如果說了不算,支部就是被架空了,就是不要黨的領導”,體現在工作中就是不尊重村委會的法律地位,直接幹預屬於村民自治範圍的事情,搞村務工作“一言堂”。從村委會方麵看,有的村委會片麵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認為村委會是全體村民選的,黨支部則是占全村人數很少的黨員選的,所以村委會比黨支部的權力大,村委會應該負責村裏一切事務的管理和決策,而不需要黨支部的領導。還有些村委會幹部認為“黨組織的領導就是政治領導,搞好組織自身建設就行了,別的就不要管了”。個別地方甚至出現“土地分到戶,種地不用黨支部;村民自治自己做主,用不著鎮政府”的順口溜,認為村民自治就是村委會說了算,黨支部沒權管,結果使兩委關係非常緊張。

二是一些幹部素質較低。一方麵是新當選的村幹部素質不高,缺乏工作經驗,政策觀念不強,職責不明,任務不清,不知道如何通過配合來共同管理村中事務;還有些村幹部純粹是依靠家族、宗派勢力,通過拉選票當選的,他們當選後隻為個人和家族利益打算,甚至把當幹部純粹作為滿足個人私欲的手段,這些幹部無法也根本無心相互配合,搞好工作;另一方麵是部分村民的素質較低,不能正確行使自己的選舉權,對待選舉不嚴肅認真,貪圖私利或被許願迷惑,投下違心的一票,造成一些素質低、覺悟差,甚至有劣跡的人當選。這樣選上來的人,有些原本就與村黨支部成員有很深的矛盾,當選後更加激化了矛盾,形成兩委不和。

三是個別黨員宗旨意識淡化、作用弱化。個別農村黨員黨性不強,沒有發揮先鋒模範作用,甚至做出一些有損黨員形象的事情,降低了黨組織的威信,損傷了黨支部的凝聚力和戰鬥力,使村民對新選舉出的村委會產生了傾斜思想,進而演化成兩委之間的矛盾。

四是製度不健全,職責界限不清。對黨支部和村委會的關係,《組織法》有比較原則的規定,但實際運行中缺少可操作性。一方麵,《組織法》規定,村委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但是,對農村哪些事務應由村委會管理,如何理解自我管理,怎樣自我管理,都缺乏明確的規定;另一方麵,《組織法》規定了村民自治要在黨的領導下進行,村委會在黨支部的領導下開展工作。那麼,對於一個具體的行政村來說,哪些事支部說了算,哪些事村委會說了算?支部的領導核心作用如何體現?產生問題如何追究?類似的問題,都缺乏可操作性的規範,在實踐中必然造成兩委關係緊張。

二、解決兩委關係緊張的對策建議

一是建設高素質的兩委班子。能否選配好有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協調能力較強的兩委主要幹部,是解決兩委關係不協調問題的關鍵。首先,在村黨支部換屆選舉中實行“兩推一選”,通過黨員幹部推薦,村民或村民代表投信任票,然後在黨內進行選舉,這樣既尊重了大多數群眾的意願,又符合黨內選舉的有關規定,也能夠把那些工作有能力、群眾信得過的優秀黨員選拔到村黨支部領導崗位上來。其次,在村委會換屆選舉中建立以黨支部為主體的村委會換屆選舉工作領導小組。在黨支部的領導和幫助下,按照《組織法》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嚴格把好任職資格條件關,引導村民正確行使民主權利,確保把那些遵紀守法、公道正派、有較強的工作能力、能帶領村民共同致富的優秀村民選拔到村委會班子中來。再次,積極提倡村黨支部書記和村委會主任“一肩挑”。一方麵通過法定程序,讓村黨支部書記競選村委會主任;另一方麵,讓政治素質好、工作能力強、群眾信得過的優秀共產黨員,先競選村委會主任,如能當選再推薦為村黨支部書記人選,這樣更有利於村中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