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少女遇害案背後的“二次犯罪”(1 / 1)

少女遇害案背後的“二次犯罪”

冰點

上個月成了少女們的“黑色8月”。失聯、囚禁、搶劫、殺害……整個8月,全國至少有7起以上少女失蹤遇害案件,引發高度關注。在悲憫受害女孩命運的同時,一些犯罪嫌疑人“二進宮”的經曆也反複被人提起,“二次犯罪”越來越凶惡。刑滿釋放人員的二次犯罪問題,令人擔憂。

值得注意的是,在警方破獲的案件中,主犯多次“進出宮”的比例較大。重慶女孩被害一案中,凶手自述稱,在1983年的嚴打中,因被女友“誣告”強奸,他被判流放到大西北10年,失去了擁有的一切,從此才自暴自棄。在高某一案中,19歲的犯罪嫌疑人曾有盜竊前科。而囚禁女生的黑車司機,從1983年開始已先後4次因盜竊、拘禁、猥褻婦女被公安機關處理,去年10月剛刑滿釋放。再聯係去年河南安陽公車殺人案的主犯——一個24歲的小夥子,距離其因盜竊被判入獄4年後刑滿釋放,不過4個月。

為什麼有前科的人如此危險,還是這隻是一個巧合?

《中國青年報》報道,某省曾對該省6個監獄2001年~2005年的在押犯進行過統計,結果顯示,“二進宮”以上的罪犯為2761人,占在押犯的5.18%。且重新犯罪的人數和重新犯罪率逐年增多。

這些“二次犯罪”者,很多第一次“進宮”是因盜竊等罪行較輕的罪名,但待刑滿釋放後,一生卻都將背負懲罰。中國政法大學青少年犯罪與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皮藝軍認為,一個人,特別是一個孩子,初次犯罪受到了較重的處罰,其社會化被中斷,還被貼上了“罪犯”的標簽,就很可能成為他第二次越軌的動因。

在我國法律中,對於有前科的犯人,判刑通常更為嚴厲。所謂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我國立法對累犯是持堅決的打擊態度。但現實是,有些犯人從盜竊到傷人再到殺人,監獄生涯並沒有讓他們改過自新,反而變本加厲。刑滿釋放人員的二次犯罪問題,令人擔憂。

有評論分析稱,首先,社會的普遍歧視和進過監獄的人自暴自棄的心理,互相關聯、互相影響。其次,客觀上的學曆、知識和技能上的欠缺導致他們無法找到可以謀生的正當工作。再其次,受到從前的獄友等其他罪犯的影響,在出獄後結成團夥再次作案。

在國外,犯罪心理學需要作危險人格的評估,在判刑或者釋放前,法律是需要根據罪犯的人格來量刑的。比如在美國,犯罪一旦超過3次,法律會采取累加刑期的辦法。如第1次犯罪被判5年,可以提前保釋;第2次犯罪被判7年,服刑時就要加上前一次刑期的一半;等到了第3次,就必須把前兩次刑期與這一次累加起來。這種做法可保證具有犯罪人格的人在很長一段時間內能夠與社會隔離開來。

這是目前比較有效的犯罪防控措施。但在我國,對於重複犯罪人員和有人格問題的罪犯還沒有相應的防控措施,這是需要予以完善和改變的。

摘自《中國民航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