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健康的定義
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對健康下的定義是:健康不但沒有身體疾患,而且有完整的生理、心理狀態和社會適應能力。
心理健康可用“三個良好”來衡量:
1.良好的個性:情緒穩定,性情溫和,意誌堅強,感情豐富,胸懷坦蕩,豁達樂觀。
2.良好的處世能力:洞察問題客觀現實,具有較好的自控能力,能適應複雜的社會環境。
3.良好的人際關係:助人為樂,與人為善與他人的關係良好。
心理健康的標準
心理健康6大標準
1.認知過程正常,智力正常;2.情緒穩定,樂觀,心情舒暢;3.意誌堅強,做事有目的、計劃、步驟、方法,能克服困難達到目的;4.人格健全,性格、能力、價值觀等均正常;5.養成健康習慣和行為,無不良行為;6.精力充沛地適應社會,人際關係好。
心理健康與否的界限是相對的,沒有一個固定不變、普遍適用的絕對標準,巳有的衡量心理健康的標準也會隨時代的變遷和社會文化的差異而變動。但就判斷心理健康與否,一般可遵循以下三項原則:
1.心理與環境的同一性。心理是客觀現實的反映,任何正常的心理活動和行為,無論形式或內容均應與客觀環境保持協調一致,即同一性。人的心理若與外界環境失去同一性,就難於為人理解。例如,在出現幻覺的狀態下,人的心理活動就不能算是正常的。
2.心理與行為的整統性。一個人的認知、情感、意誌行為應是一個完整和協調一致的統一體。這種整統性是確保個體具有良好社會功能和有效地進行活動的心理基礎。
例如,一個人遇到一件令人慶幸的事情,若沒有外界壓力或另謀它圖的話,他在感知此事的同時,應有愉快的情緒體驗以及相應的表情,並以歡快的語調和行為來表達。如果此人用低沉不快的語氣訴述這件令人愉快的事情,並做出痛苦的反應,那麼他的心理就處於不健康的異常狀態。
3.人格的穩定性。人格(個性)是個人在長期的生活過程中形成的獨特的心理特征。人格(個性)一旦形成之後就具有相對的穩定性,並在一切生活中顯示出其區別於他人的獨特性。在沒有發生重大變故的情況下,人格(個性)是不易改變的。如果一個爽朗、樂觀、外向的人,突然變得沉悶、悲觀、內向,說明他的心理和行為已經偏離了正常軌道,這就要警覺他是否出現異常。
心理健康的表現:
1.對現實具有敏銳的知覺;
2.熱愛生活,熱愛他人,熱愛大自然;
3.能和少數人建立深厚的友誼,並有樂於助人的熱心;
4.具有真正的民主態度、創造性觀念和幽默感;
5.在所處的環境中能保持獨立和寧靜;
6.對於最平常的事物都能經常保持興趣;
7.能承受歡樂與憂傷的考驗;
8.注意基本的哲學和道德的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