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難題:怎樣證明親屬關係?(1 / 2)

難題:怎樣證明親屬關係?

法治講堂

作者:繡夫

在2015年5月6日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討論確定進一步簡政放權、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類別時,李克強總理一連講了三個故事,痛斥某些政府辦事機構為人民辦事設多道“障礙”。總理講的第一個故事是:“我看到有家媒體報道,一個公民要出國旅遊,需要填寫‘緊急聯係人’,他寫了他母親的名字,結果有關部門要求他提供材料,證明‘你媽是你媽’!”總理的話音剛落,會場頓時笑聲一片。

總理接著說:“這怎麼證明呢?簡直是天大的笑話!人家本來是想出去旅遊,放鬆放鬆,結果呢?這些辦事機構到底是出於對老百姓負責的態度,還是在故意給老百姓設置障礙?”

從總理所講的事情,實際上涉及怎樣證明親屬關係的問題。在某些情況下,確實需要提供這樣的證明,讓許多人為之多處奔忙,還是難以解決。

賣房過戶,親屬證明成難題

日前,吉林省白山市82歲老人王相廷想把自己住了25年的房子賣掉,到兒子處養老。可沒想到,房子很快賣出去了,而產權過戶卻遇到了大麻煩。

據了解,王相廷有4個子女,王恒軍是最小的兒子,今年45歲。老人在白山市紅旗街有一套60平方米的樓房,已經住了25年。2004年,老伴兒去世後,老人就一直跟王恒軍一起生活。

“我的哥哥姐姐年齡都大了,他們同意讓我爸把房子賣了在我這養老。”王恒軍說,父親患小腦萎縮,賣房子的手續一直都是他在處理。很快房子有了買主,並交了1萬元定金,相約辦理房產過戶時付清餘款,可到房產管理處辦理過戶手續時,工作人員稱必須到公證處公證或有法院的判決書,確定房產的產權才能辦理。

原來,房產證上雖然隻有王相廷一個人的名字,但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於老伴去世了,另外30平方米就涉及房產繼承問題,老人賣房子則需要所有繼承人的同意。

王恒軍說,在需要開具的證明中,最難證明的就是與父親的親屬關係。“我哥哥和姐姐結婚後,戶口早都分開單立了,現在戶口簿上隻有我還沒有跟父親分開,除了能證明我是父親的兒子,其他子女均無法證明。”王恒軍說,為此他跑了快一個月了,想盡了一切辦法,可一點進展都沒有。

房產處:需公證或法院確權

白山市住建局房產管理處副處長於興剛說,王相廷的房子是25年前購買的,當時他老伴兒還在,房屋理應屬於夫妻雙方共有財產。“我們隻負責房屋登記,而沒有權利說房子歸誰,辦理產權過戶手續,需要到公證處辦理繼承或法院確定產權,其他任何部門沒有這個權利。”

於興剛表示,由於王相廷老伴那一部分的房屋產權沒有界定下來,按照《婚姻法》和《繼承法》,這部分產權應由她的父母、丈夫、子女共同分。“公證處需要你提供所有的證明材料,公證處再去調查,形成一個共同的材料,如果按照這個程序,是相當麻煩的,幾乎也是不可完成的。”於興剛說,此外,王恒軍還可以到法院走訴訟程序,讓法院確定產權。再就是到街道司法所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作個調解,拿著調解書,到法院作個認證。

法院:不符合模本證明無效

王恒軍決定走司法訴訟的路,起訴父親。可第一關,仍需要開具親屬關係證明。“法院的人跟我說,社區和公安機關的證明都行。”王恒軍說,他找到社區開證明,可卻被告知,證明開不了,因為社區不了解他家成員的情況。

無奈,王恒軍隻好到公安局開具證明。白山市公安局紅旗分局根據王恒軍提供的戶口簿,給其開具了“王恒軍與王相廷是父子關係”的證明。王恒軍想,既然證明不了哥哥姐姐跟父親的親屬關係,幹脆隻說父親隻有他一個孩子,然而這個證明拿到了白山市渾江區法院,卻不被認同。

在白山市渾江區法院立案廳,工作人員指著玻璃板下的模板告訴王恒軍,必須按照法院規定的證明模本開具的相應證明才可以。“你的這份親屬證明隻能證明你是你父親的兒子,證明不了你父母到底養育了幾個孩子。”沒有證明法院也認定不了,但公安局的這份證明不規範,而沒有具體幾個子女的證明,就無法通過法院的立案審查。

公安局:依戶籍檔案開證明

王恒軍再次找到紅旗分局,工作人員表示,他們隻能根據戶口檔案底子上的東西開具相關證明。“我們隻能查到這些了,具體到有幾個子女我們真開不了,檔案上怎麼寫的我們怎麼開。”工作人員說,雖然現在戶口簿上體現的就王恒軍一個,但也有可能有其他子女落在別的戶口簿上。

在白山市公安局戶政支隊人口信息大隊,民警嶽勇龍介紹,公安機關戶籍檔案管理掌握居民家庭成員情況的,可以依據檔案,出具關係證明,如果公安機關不掌握的,由公民自己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