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法律問答(1 / 2)

法律問答

創業

1、用喊名寫借條借款也應承擔還款責任

問:張某是一學校食堂承包人,因資金短缺於2012年向我借款3萬元,並出具了借條,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年。張某在其所寫借條中的“借款人”後麵寫的是張某的喊名“張老四”。因我與張某相識,大家也都叫張某為“張老四”,所以當時我也沒提出異議。借款到期後,張某以“張老四”不是其本人為由,拒絕償還借款。請問,張某能否以此作為理由不予還款?

答:我國《民法通則》第90條規定,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第108條規定,債務應當清償。隻要借款關係存在,且借款不屬於非法債務,張某就應當承擔還款責任。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本案中,如果你能通過當地群眾證明“張老四”與張某為同一身份,或通過司法文字鑒定借條確為張某所寫,張某則應承擔還款責任。

2、單位想要買斷工齡須依法給職工補償

問:我工作多年的公司現快要破產,公司規定可以一次拿錢買斷,合法嗎?

答:按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定,公司可以與其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係。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向勞動者給付經濟補償金,並向勞動者出具相關證明。如果補償標準合法,且公司履行了法律規定的相應義務,公司的做法值得肯定。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金標準以勞動者的工作年限為準,每工作滿一年,支付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補償金。月工資標準以終止或者勞動合同解除之日前一年的勞動者平均工資計算。

3、合同約定的起訴地點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問:我是一家生產皮鞋的工廠的負責人,去年跟另一家生產皮革的工廠簽訂了一筆優質皮革購銷合同。當初在合同中約定,若雙方發生爭議時,可以向雙方企業所在地的法院起訴。今年,我們與對方在皮革質量問題上產生分歧,於是,我向我企業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賠償因交付貨物不符合合同要求而給我方造成的損失。可沒想到,法院竟說我們的約定無效,拒絕受理,還要我們向對方企業所在地的法院起訴。請問,法院的說法合理嗎?

答:《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麵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的,不得違反本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而《民事訴訟法》第24條即為: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同時選擇雙方所在地法院管轄的約定是無效的,如果你們隻是選擇其中之一則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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