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辭職時遭遇拖欠工資該怎樣處理等17則(1 / 3)

辭職時遭遇拖欠工資該怎樣處理等17則

小保信箱

辭職時遭遇拖欠工資該怎樣處理

小 保:

我在某食品公司工作兩年後,決定辭去這份工作。因當初公司曾再三挽留我未果,所以,在辭職結算時,公司以種種理由遲遲不肯支付最後兩個月的工資。請問:遇到這種情況該怎麼辦?

劉 博

劉 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你首先要弄清的是,公司拖欠其工資行為是否屬於無故拖欠。原勞動部關於印發《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第四條規定,“無故拖欠”係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包括:(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屬無故拖欠。

對公司無故拖欠其工資行為,你可采取下列辦法維權:一是請求公司工會或相關調解組織調解解決;二是向勞動行政管理部門投訴,該部門可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並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三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四是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小 保

個體商戶雇用的孕媽職工是否受勞動法約束?

小 保:

2012年年底,27歲的李小姐懷孕後,受雇於某個體餐飲服務公司做清潔工。最近臨近分娩的她向公司提出休產假,可公司回答說,你隻是雇工,不受勞動法約束,沒有休假一說。請問:公司的說法有法律依據嗎?

張慧欣

張慧欣:

首先,李小姐與所在公司之間的雇用關係屬於勞動關係的一種。《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二條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隻要形成勞動關係,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

其次,李小姐依法享有孕媽產假。《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既然李小姐是所在公司的雇員,當然應享有孕產假。

小 保

臨時工轉正,工齡怎樣計算?

小 保:

我大學畢業後不久,經朋友介紹在一家職業學校找到一份臨時工作。在我工作兩年之後,最近被學校轉為正式合同製職員。可在確定工齡時,單位隻同意按轉正日期為正式工作年限,而兩年時間的臨時工期間不視為工齡。請問:對我這種情況,法律是怎樣規定的?

王 勇

王 勇:

據你所言情況,你幹臨時工的兩年時間應屬於連續工齡。《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勞動合同製職工工齡計算問題的複函》中規定:對按照有關規定招用的臨時工,轉為企業勞動合同製工人的,其最後一次在本企業從事臨時工的工作時間與被招收為勞動合同製工人後的工作時間可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在當地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前的臨時工期間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在當地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後的臨時工期間的連續工齡,要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計算繳費年限,沒有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不能計算視同繳費年限或繳費年限。如果涉及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繳納問題,也一並按上述規定執行。

小 保

勞動合同未續簽,繼續用工應否付雙倍工資

小 保:

王某2008年3月1日進入某公司,從事辦公室文員工作,月工資為1000元。2008年3月雙方簽訂一份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1年,從2008年3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止。合同到期後,王某繼續在某公司工作,但某公司為規避法律未再與王某簽訂勞動合同。2010年4月30日,王某因某公司待遇不好提出辭職,在辭職過程中,王某與某公司發生糾紛,王某遂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因未簽訂書麵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請問:某公司應該向王某支付未簽訂書麵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嗎?

艾小川

艾小川:

在本案中,盡管王某一直在某公司工作,但可以從理論上認為王某與某公司之間存在兩次勞動關係,第一次勞動關係的存續期間為2008年3月至2009年2月28日,該期間雙方簽訂了書麵勞動合同;第二次勞動關係的存續期間為2009年3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該期間雙方未簽訂書麵勞動合同。第一次勞動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簽訂了書麵勞動合同,故不存在支付雙倍工資的問題,但第二次勞動關係存續期間雙方未簽訂書麵勞動合同,某公司應從第二次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後每月向王某支付雙倍工資,但支付的期間不超過11個月。即從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某公司應向王某支付雙倍工資,總計11個月。

法律要求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訂立書麵勞動合同的目的,在於明確勞動關係,保護勞動者在發生勞動爭議時,因舉證不能而無法維護的合法權益,並以支付雙倍工資的懲罰,要求其履行簽訂書麵勞動合同的義務,同時也是督促用人單位盡快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從而保護作為弱者一方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若因為在前一段期間簽訂了書麵勞動合同,就可以在合同到期後繼續用工而不再簽訂書麵勞動合同,則同樣會造成後段用工期間內無法明確雙方勞動關係,在發生糾紛時因勞動者不能舉證雙方勞動關係的存在,而導致勞動者無法正常維權。此與法律設定雙倍工資賠償的目的相違背。所以不管前段用工期間是否簽訂書麵勞動合同,不管是否為初次用工(對於同一勞動者),對於繼續用工的,隻要是用人單位的過錯導致雙方未簽訂書麵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都應支付雙倍工資,隻有這樣才符合設定雙倍工資賠償製度的初衷。

小 保

入職登記與身份證出生日不符,哪個為準?

小 保:

我原係某集團公司職工。2009年3月1日,公司根據國家勞動法規定女工應50歲正式離崗,並根據我本人檔案登記表記載的出生日期(1959年3月1日)給我辦理了退休手續。我多次向單位說明當年是為了早日參加工作,將出生年月日錯報,自己的戶口本和1986年辦理的身份證上的實際出生日期均為1962年3月1日。請求應按實際年齡,到2012年3月1日滿50周歲時辦理退休。可單位回答說,我們就以你入廠時登記的原始資料為準。此後,我一直上訪均未得到解決。請問:單位的說法對嗎?

蘇玉華

蘇玉華:

單位的說法是錯誤的。當職工實際出生時間與入職登記時間出現矛盾時,應以相關法律規定的方式來加以確認。《勞動部辦公廳關於核定職工退休年齡問題的複函》規定:“關於企業辦理職工退休是以檔案中曆史記載的出生日期為依據,還是以職工身份證、戶口本記載的出生日期為依據的問題,我們認為,在啟用身份證以前,辦理職工退休手續時,原則上應以職工原始檔案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準;《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條例實施細則》發布以後,凡啟用了身份證的,在辦理職工退休手續時,應以職工身份證記載的出生日期為準。由此引起的爭議,屬於職工因享受社會保險發生的勞動爭議。對此,你若與單位協商不成,可申請勞動仲裁維權。

小 保

“下鄉”又下崗,工齡可否連續計算?

小 保:

我是1977年6月下鄉的“知青”,1979年8月回城後,被安排到某國營陶瓷企業工作。1999年11月單位破產。當時我選擇了一次性補給安置費政策離職。打零工約3年多之後,2002年末被某行政執法機關聘用為合同製電工至今。我的工齡工資以及年休假天數,所在單位都是按2002年入職時算工齡,我曾找過單位領導,可回答是,在哪個單位工作就按單位實際工作年限計算,對嗎?

苗 紅

苗 紅:

該計算方法與相關法律規定相悖。《勞動人事部關於解決原下鄉知識青年插隊期間工齡計算問題的通知》(一)項規定:“凡由國家統一組織下鄉插隊的知識青年,在他們到城鎮參加工作以後,其在農村參加勞動的時間,可以與參加工作後的時間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破產企業一次性安置人員再就業後工齡計算問題的複函》規定:“關於破產企業領取一次性安置費的人員再就業後工齡計算問題,同意你廳意見,即其原在國有企業的工齡及再就業後的工齡可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但在重新就業的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支付經濟補償金時,原單位的工作年限不計算為新單位的工作年限。”依據上述規定,你的工齡應是:下鄉2年+陶瓷企業10年+合同製電工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