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投資形式與稅收籌劃子公司或分公司選擇探討
財稅研究
作者:王大治
摘 要:企業的發展在當下經濟的發展中在逐步的強大。當下很多大型企業的內部都會有分支機構,在這裏這種分支機構的時候,通常會有子公司或者是分公司的選擇問題。企業的分支機構在最初設立的時候通常要考慮成立的難度大小、各種形式分支機構的財務狀況、分支機構能夠承受的經營風險,除了這些,對設立的分支機構存在的稅收方麵會出現的狀況。
關鍵詞:投資形式;稅收籌劃;子公司;分公司
一、前言
對於子公司來說,隻有母公司才會有子公司,這兩者是相對而言的,具體是指子公司被一個母公司有效的控製的下屬位置公司,也可以是母公司直接、間接的操控著一係列公司中的任何一個。但是在子公司中會有一個單獨的企業,具有單獨的法人資格。對於分公司而言,就是總公司能力管轄範圍內的一個分支機構,也是公式在自身企業之外的、設立的具有自身企業名義進行商業活動的機構,而且所有的民事責任是讓總公司代替承擔,準確的說分公司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因為它既沒有單獨的章程,通常也隻是在總公司的稱謂後麵加上分公司的標稱就可以。格局各自的特色,可以分析出對於企業的擴充和完善上,在何種情況下,對公司才是最有優勢的商業投資,何種形式的拓展才對稅收籌劃最有利。
二、子公司和分公司之間的差別
子公司是擁有著單獨的法人實體,能夠享有自身在的新設立公司提供的免稅期,也可以使另外稅收優惠政策。但是對於分公司而言,是不具有單獨的法人實體,而且也不會享有自身所在的新設立的公司所給的免稅期,對於其他的稅收優惠政策也是沒有資格享有的,對利潤的分派是必須要在當年返回給總公司進行彙總再納稅。
對於子公司的建立是伴有許多的相關手續,有很複雜的設立程序,所花費的資金也會相應的提高。對於分公司的建立所跟隨的相關程序就相對比較少,費用也沒有那麼高。在申報納稅時,因為子公司有單獨的法人代表,所以可以單獨的計算納稅稅額,但是這項規定就不適合分公司,分公司必須和總公司進行合並運算,在申報納稅的時候也要合並申請。
印花稅是成立子公司時必須要繳納的稅款,而且還要有配套的嚴謹的財務製度,不僅要全部公開財務信息,還必須要有詳細的審計和證明,經營虧損是沒辦法和母公司存在的李穎相抵充的,對此稅務機關在反避稅審查的時候會重點審查子公司和母公司之間的交易。對於分公司的成立就沒有那麼多的印花稅,分公司在成立之後是沒有義務去公布所有的財務信息,有很寬泛的財務製度,對付複雜的審計就比較的輕鬆,分公司的利潤和虧損會和總公司一起來運算,不會分開二次計算,這樣的狀況是有利的,對於分公司在最初產生的虧損的稅收籌劃。
三、籌劃案例的計較分析
公司A的狀況良好,正要擴增自身的規模,需要增加一個分支機構B公司。A、B兩個公司的所得稅的稅率都是25.度分支公司成立五年之內的經營狀況做如下的分析:
如果B公司是子公司,則就要有單獨的法人代表,B公司就要自己計算稅款,還要省報納稅,所以在分支機構營業的五年中,公司A在每年獲利兩百萬的基礎上,就要隻收上繳近五十萬元的稅額。
1. B公司是子公司
假設實際上公司B在頭兩年內是虧損運營,所以在這兩年內是不必上繳所得隨你的,但是在第三年中,獲利了十萬餘元,可以彌補之前兩年所虧損的金額,但是還有五十多萬的虧損金額沒有填補上,也就是說第三年的所得稅實際上也不用上繳,第四年的獲利是三十萬元,出去之前三年的虧損金額之後還是有二十多萬的虧損沒有還上,第四年的所得稅也就可以不用上繳了,而到了第五年的時候,扣除之前四年的虧損金額之後,是有五十多萬的盈利存額,這就要開始繳納所得稅了,上繳的所得稅是十三萬左右。這樣算下來,在第一年中,A、B兩公司會上繳的所得稅總數是五十萬,這種情況會一直的維持到第四年,也就是說,A、B兩個公司在第五年的時候上繳的所得稅開始超過之前的金額,而這五年所有上繳的所得稅的總和大概是兩百六十多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