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看美日防空識別區雙重標準
時政聚焦
作者:陳學淳
日本稱中國的防空識別區不符合國際法,必須立即撤銷,美國也一度應和;他們都完全忘記了自己的防空識別區是怎麼來的。美國在上世紀50年代首先針對蘇聯實施防空識別區,其後韓、日等“盟友”跟進。防空識別區在國際法上並無地位,是基於國內法的宣示而成立。
11月23日中國國防部對外公布劃設“東海防空識別區”,同日上午10時生效,一石激起千重浪。為正確解讀中國“東海防空識別區”的來龍去脈,在此有必要先認識幾個國際間常見的空域管理名詞:
領空(Air Space)
國家的領空主權從被提出來討論至今已過百年,爭議不少,但至今在國際法上卻沒有獨立的公約或協議等清楚賦予其定義。一般來說,一國領土的垂直上空即為其領空,而對於有海岸線的國家,其領空邊緣線的界定原則則依附於1982年的“國際海洋法”,即以一國的領海線的垂直上空為其領空範圍的界線。
飛航情報區(Flight Information Region,FIR)
這裏的“情報”與軍事情報無關,是英文(information)的直譯。飛航情報區純粹為方便民航管理,由國際民航組織(ICAO)統一分配,已行之有年,使民航機能作安全且有經濟效率的跨國境飛行,中國目前有包括香港在內的11個飛航情報區,運作順暢。
防空識別區(Air Defense Identification Zone,ADIZ)
這是個在二戰後冷戰時期發展出來的產物,並沒有國際法上的地位,完全是基於國內法的宣示而成立。發明人為美國。先是在北美地區針對蘇聯實施,上世紀50年代開始,美國在西太平洋地區完全處於主導地位,於是韓、日等“盟國”紛紛在美國這個總導演的策劃下,以各國名義成立了不同的防空識別區。目前全球有防空識別區的國家其實不多,僅20多個,大部分為包括北約國家的美國盟友。
飛航情報區(FIR)與防空識別區(ADIZ)實務上是可以重疊管理的,故防空識別區的設立,對民航機的自由航行並無影響,北美的防空識別區ADIZ也是由美國軍方與民用的“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FAA)共同管理的。
長期以來中國在東海地區的敏感空域,是被幾個由美國設計出來的、具爭議性的防空識別區的範圍所包圍的。1969年,美軍於移交釣魚島行政權於日本前,對日本的防空識別區範圍曾再行認定,包括了位於東經,123.23度的“尖閣諸島”(即釣魚島)上空,而日本於1972年接收了釣魚島的行政權後,再行片麵將其防空識別區範圍認定為最近距離離中國領海僅130公裏的東海大部分地區,且越過了日本自定的所謂“中日中間線”,而把中國經營了多年的東海油田上空全置於其防空識別區內。
1978年中日簽定友好條約,雙方有了擱置爭議的共識。然而日本一方咄咄逼人,不斷製造事端,包括積極修定“日美安保條約”,將“周邊事態法”的適用範圍擴大至日本周邊的1000海裏範圍。
2010年6月24日,日本在完全沒有與台灣谘詢的情況下,又片麵硬把其防空識別區向西延伸14海裏,以涵蓋其深具戰略意義的與那國島的周邊上空,在公布後的幾小時生效。2012年9月,日本又擅自把釣魚島“國有化”。
了解了東海地區各防空識別區形勢的背景由來後,對中國國防部公布防空識別區也就不足為奇了。中國無非是回敬日本一招,以相同條件完全對等地加入了區內現有的防空識別區“俱樂部”,且“東海防空識別區”離日本最近的距離巧妙地設在也是130公裏的距離,同樣不經谘詢,公布當日生效。正是“來而不往,非禮也”!日本如在此一事件上否定中國的作為,也就等於否定了自己。
奇怪的是日本的反應。至今(截至本文發稿時,編注),日本仍堅稱中國的防空識別區不符合國際法,首相安倍晉三更如鍋上蟻一般叫囂中國必須立即撤銷設立防空識別區,完全忘記了自己的防空識別區又是怎麼來的,荒腔走板,令人費解。(本文作者是英國倫敦大學法學碩士,澳大利亞紐卡索大學航空管理學碩士,物流專家。)(編輯/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