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語中對隱喻的研究綜述
文學研究
作者:黃琛
摘 要:隱喻是在彼類事物的暗示之下感知、體驗、想象、理解、談論此類事物的心理行為、語言行為和文化行為。隱喻實現了人的抽象思維到實體語言的轉換,這使得隱喻學的研究結果將有助於心理學、哲學、廣告學等學科的研究並與之相結合,而不僅僅是作為語言學的一部分。
關鍵詞:隱喻 研究綜述 抽象思維 實體語言隱喻是在彼類事物的暗示之下感知、體驗、想象、理解、談論此類事物的心理行為、語言行為和文化行為。隱喻的形式一般為是本體和喻體同時出現,它們之間在形式上是相合的關係,說甲(本體)是(喻詞)乙(喻體)。喻詞常由是、就是、成了、成為、變成等表判斷的詞語來充當。在我國,對隱喻研究的曆史十分悠久,有大量的前人資料可供參考。本文將檢索到的資料按時間劃分為三個階段,由此觀察出學者對隱喻的理解在各個時期的變化,並嚐試推測未來的研究方向。
一、古代對隱喻的研究
古人的研究最早是圍繞著兩個問題展開的,一是詩經中的比興,二是先秦諸子論辯說辭中使用中的譬喻。最早揭示出比喻特征的是墨子,《墨子·小取》中談論辯的四種方法(譬,侔,援,推)時說:“譬也者,舉他物以明之也。”意思是比喻要用他物來說明本物。孔子指出:“夫仁者,己欲達而達人。能取近譬,可為仁之方也矣。”“能取近譬”就是以自己身邊的熟悉的事物來說明一定的道理。而後,東漢的鄭玄在給《周禮》作注時引鄭眾的話說:“比者,比方於物也;興者,托事於物。”所謂“比方於物”,即打比方,是普通的比喻,而“興”則是一種意思較為隱含的比喻。劉勰在《文心雕龍·比興》中解釋說:“比顯而興隱。”“觀夫興之托喻,婉而成章,稱名也小,取類也大。”而唐代孔穎達的《毛詩正義》中說得更清楚:“比之隱者謂之興,興之顯者謂之比,比之於興,深淺為異也。”他同時也指出了二者的共同之處,即“同為附托外物”。宋代朱熹在《詩集傳》中對“比興”的定義言簡意賅,他說:“比者,以彼物比此物也。興者,先言他物以引起所詠之詞也。”朱熹的定義繼承了先秦諸子的學說,特別強調“彼物”“此物”這兩項內容,可以說初步具有了從結構上闡釋隱喻的思想。
由此可見,古人已經意識到了“比”“興”“譬”是要用他物來說明本物,並且二者要有密切聯係,而運用“興”還需要聯想思維。同時古人也意識到了比與興一明一暗的區別,隻是沒有對二者係統的論述。
二、近代對隱喻的研究
我國的隱喻研究發展到了近現代開始以學科的觀念對待,即將隱喻置於修辭學的學科體係中分析,同時借鑒國外的先進理論和方法對隱喻進行分析,使得隱喻理論科學化。在研究中將功能與形式相結合,克服了傳統隱喻理論重功能闡發、輕形式描寫的不足,並且從多角度、多學科對隱喻進行分析,使研究逐漸向語言本位過渡。
清末學者龍伯純在《文字發凡·修辭學》中對譬喻法的定義、效果和分類作了論述。他認為隱喻是指:“恐本事本物不甚明白,而引他事物以顯之也。”從此定義來看,他借鑒了古人的觀點。而劉金第在《文法會通》中提到的“事理有易知者,有難知者,文中欲明難知之事理,往往取易知之事理為比,是為譬喻”與龍伯純的定義基本相同。但是兩人采取的分類方式卻大為不同。龍伯純將比喻分為直喻、隱喻、類喻、提喻、換喻、諷喻;而劉金第則從喻意和本意的不同關係進行分類,如兩句平對,或喻意或本意、三層排比,前兩層喻意後一層本意、本意喻意不平對、喻意自成一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