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撫養費征繳三大疑團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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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可達到數百億元規模的社會撫養費,終於被揭開神秘麵紗的一角。
2013年7月至12月,已有24個省份依公民申請,陸續公開2012年度社會撫養費征繳總額,共計200.98億元。但尚無一省份公開這筆巨額費用的用途。這個與國家計劃生育製度伴隨30餘年的處罰事項,因標準混亂、底數不清、用途不明等,已成一個巨大的疑團。
問題一:征繳標準不一
“在同一個地方,當事人經濟狀況相近,違反計劃生育的情節相同,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會有數倍的差異。這種彈性,大大逾越了自由裁量權的幅度和範圍。”廣東省廣州市政協委員韓誌鵬說。
1歲2個月的甜甜(化名)生在北京、長在北京,父母有穩定工作,但她還沒上戶口。原因是,按現行《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父母僅有一方是獨生子女”的甜甜,屬於超生。
如果讓甜甜和她的哥哥一樣,隨父親王勇(化名)把戶口登記在朝陽區的家裏,其父母需向朝陽區計劃生育部門繳納約36.469萬元的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2000年在中央“關於加強計劃生育工作”的文件中被命名,定義為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家庭,給予的必要經濟製約”。2002年,原國家計生委發言人江亦曼解釋稱,“社會撫養費不是罰款,而是超生者對社會進行的經濟補償。因為,多出生人口侵占了較多的社會公共資源”。
但在民間,社會撫養費一直延續著上世紀80年代計劃生育以來的“俗稱”:超生罰款。
鄰居告訴王勇,如果在北京市昌平區有親戚或有房,甜甜就能在昌平區進行城鎮居民戶口登記,隻需向昌平區人口計生委繳納約18萬元的社會撫養費,僅相當於朝陽區的一半。“等孩子該上學了,戶口隨父母,遷回來就行。”為何差距如此之大?
國務院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征收標準由省、區、市規定。但省級政府和計生委,又將標準的具體確定權轉給區縣級計生委。
比如,《北京市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規定,社會撫養費征收的基數,是計生部門做出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前一年,市統計部門公布的全市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對違反計生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按照上述基數的3至10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究竟該按幾倍征收?《辦法》稱,由“區、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征收工作”。
朝陽區一位街道計生幹部表示,朝陽區經濟發展水平高,對社會撫養費,一般按照基數的10倍征收;而相鄰的昌平區,多年來仍按5倍征收。“同在北京,征收標準迥異,差十幾萬,上麵還有考核指標,現在的工作太難做了。”他說。
上述說法,也得到其他計生委相關負責人的證實。
東城區計生委相關負責人向《新京報》記者介紹,目前,朝陽、海澱兩區計生委,對於計劃外生育“二胎”的社會撫養費,一般按照高限,也就是基數的10倍征收;東、西城區,按7~8倍征收;昌平、通州郊區縣,征收倍數僅為5~6倍。
而這些具體的征收標準,對個案的征繳額度如何確定?僅由計生係統內部掌握,沒有公開文件顯示。
標準不一是共性問題。2013年9月1日,國家審計署公布“9省45縣社會撫養費審計結果”,共性問題之一就是“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不統一”。
以重慶市為例,如對2011年發現的計劃外生育行為,酉陽縣最低征收社會撫養費1.46萬元,而忠縣為5.4萬元,是酉陽縣征收額的3.69倍。
不久前,廣東省廣州市政協委員韓誌鵬發文指出,社會撫養費的最大問題是“同案不同命(價)”:在同一個經濟指數的地方,當事人違反計劃生育的情節相同,當事人經濟狀況相近,罰金竟然可以有數倍的差異。“這種彈性,顯然大大逾越了自由裁量權的幅度和範圍。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問題二:資金去向不明
“各省級計生委、財政廳不掌握該省社會撫養費收支明細,恰恰說明失職的存在,巨額社會撫養費的收支,一直疏於監管。”申請公開撫養費收支的吳有水說。
2013年12月4日,廣東省衛生計生委通報,2012年度全省社會撫養費總額14.56億元。作為第24個公開社會撫養信息的省份,廣東省衛計委依然隻拿出了“麵子”(征收總額),沒有“裏子”(錢花哪兒了)。
用韓誌鵬的話來講,沒有支出明細,沒有審計報告,“這種公開不充分,公眾的知情權根本沒有得到滿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