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人:“好,很好,視頻,正因為那個視頻,才引起梁皇如此憤怒。”
這時,檢察官耐不住了,插嘴說道:“法官同誌,我反對辯方提出這麼多跟案件無關的問題。”
辯護人:“當然有關係,而且,我認為很重要。如果被告的故意殺人真的成立,那是什麼讓被告產生這殺人的動機呢?當然是那段視頻。那這段視頻的內容到底是什麼呢?為什麼會立刻引起被告難以控製的憤怒?當然,這段視頻是關於其妻子也就是被害人跟其他男人發生不正當關係的視頻。試想,那個男人會容忍自己妻子做出如此不忠的行為舉動,所以,如果被告的故意殺人成立,那最終也隻是這段視頻,發視頻的人才是幕後的黑手。”
檢察官:“我反對。法官同誌,公訴方反對辯方這麼偏離中心的辯護。我們起訴的是被告故意殺人的事實,被告的殺人動機已經很明確,就是純粹的故意殺人,他想殺死被害人杜紅月,而且著手實施,結果也達到了他的犯罪目的,至於是什麼原因引起被告的殺人動機,我想,被告是一位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有完全的自控能力,他的思想意誌是完全受自己控製的。再說,即使是那段視頻引起了被告的犯意,但實行的主犯必定就是被告,引起被告犯意的這也有可能隻是教唆,但這教唆目前尚不具有必然性,因為我們無法查明視頻的來源,當然也就無法知道發視頻者的動機,或許就隻是簡單的告知目的。但不管怎樣,被告正犯的身份和故意殺人罪的成立是無可厚非的。”
辯護人:“請公訴方讓我把話說完。”
法官:“辯護人繼續發表你的意見。”
辯護人:“我的目的不在於此,公訴方後麵的意見我也不反對,前段的表示隻是我的鋪墊,對,沒錯,不管這背後的人夠不夠成教唆,都不影響正犯的定罪。但我想說的是,到目前為止,公訴方並沒有偵查出這段視頻的來源,而在起訴書上,公訴方並沒有將此說明。”
檢察官:“我認為這條信息不重要。”
辯護人:“很好,既然這樣,還有那條微信,15日淩晨5點38分的一條神秘微信,檢方也並沒有查出發信人其來源。”
檢察官:“我方同樣認為這條微信不重要。至少以上辯方說說的哪兩個條件對被告的定罪量刑不重要。”
辯護人:“不重要?可笑,一條重要的報案線索,如果沒有這條透露信息的微信,我想,現在警方可能還沒有發現死者的身份,這能說不重要?這說明,公訴方在故意隱藏對被告有利的證據。”
檢察官:“其實這條微信隻是一條報案的線索,並不是證明被告故意殺人罪輕罪重的證據,甚至連輔助證據都算不上。”
辯護人:“那在當時那個條件下,既然被害人已死,也沒有外來人員,那發出這條微信的可能人員就隻有被告和這個保姆,被告既然不知道此事,而且他都有隱藏屍體的舉動,也不可能去發出這樣的微信,那可能性就隻有保姆劉芳。”
檢察官:“不管怎樣,微信是這兩個人發出的可能性最大,但我還是強調,這對被告成立故意殺人沒有什麼影響。”
辯護人:“當然有影響,從一開始視頻的神秘來源,到被害人遇害,再到那條神秘短信,你們不覺得這像是被事先計劃好的嗎?很像是一件借刀殺人的案件。而且,如果那條微信是出自被告之手,那被告肯定構成自首的情節,當然,這個假設我們雙方都否定;其次,那條微信就是出自保姆劉芳之手,但劉芳卻不肯承認,這是為什麼?”
檢察官:“根本沒有道理,被告看到那段視頻過後的舉動完全是受他自己支配,你說誰會這麼自信的認為被告看到那段視頻後就一定做出殺害被害人的行為?至於辯方不理解劉芳不承認發微信這一事情,或許劉芳本人害怕梁家的威脅,當然還有可能就是這條微信確實不是劉芳本人發出的,因為警方在調查取證劉芳時,劉芳甚至不知道微信是什麼。”
辯護人:“好,假設公訴方的理由成立,我是想說,這發視頻的人和這發微信的人會不會是這幕後的同一個人,這個人計劃謀害被害人然後嫁禍被告的這種可能,即使沒有十足的把握,但也是有可能性的。”
檢察官:“即使有可能性又如何?但被告人的故意殺人的事實已經成立。我們目前所爭論的就是被告的故意殺人,其他的可能不在本次庭審範圍的審理之中,請辯方不要故意將案件的中心誤引到別處。”
辯護人:“很好。那我再問證人劉芳,請你如實回答我的問題,那條微信是不是從你的手機發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