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侯粟君所責寇恩事》中粟君與寇恩的收入與身份問題
文學評論
作者:李亞軍
摘 要:對於1974年出土於居延的漢簡《侯粟君所責寇恩事》,近30年來學術界已經做了大量的研究。但大多數研究都集中在關於漢代法律文書以及漢代訴訟程序方麵的研究,而對於簡冊中提到的有關於漢代社會經濟方麵的問題,卻鮮有研究。本文擬從文書中提到的有關於文中人物社會地位和個人收入方麵入手,重點探析粟君和客民寇恩的社會身份和收入問題。
關鍵詞:侯粟君所責寇恩事;身份;收入
《侯粟君所責寇恩事》簡冊出土於居延甲渠侯官遺址編號第二十二號的房屋內,《侯粟君所責寇恩事》簡冊共36枚簡,是建武三年〔公元27年〕甲渠侯粟君與客民寇恩訴訟之事的一份官方文書,出土時呈卷狀,完整無損,文字麵朝內。簡冊出土後,學術界對於該文書進行了大量的討論與研究,比如對於文書排列順序的討論;對於爰書的討論;對於文書中出現的法律術語的研究以及有關漢代法律的討論等等。然而對於文書中所涉及到的經濟問題卻鮮有研究,本文擬以文書中涉及到的甲渠侯粟君和客民寇恩的收入和身份問題作一些淺薄的研究。
甲渠侯粟君
甲渠侯粟君是何許人也?漢代河西四郡之一的張掖郡,在張掖太守府之下設有兩個都尉府,北邊是居延都尉府,南邊是肩水都尉府,在都尉府下設有幾個侯官,甲渠侯即屬於居延都尉府管轄,侯官下又設有侯與燧,形成了“都尉府—侯官—侯—燧”一整套的軍事組織係統,擔負著守衛邊界、抵禦匈奴的重要任務。都尉是都尉府的長官秩比兩千石,次於太守。都尉之下有佐官丞和尉,此外還配有千人、司馬等武官和曹史、卒史、屬、書佐等文官。侯和燧處於“都尉府—侯官—侯—燧”這套係統的最前線。侯有侯長,配有作為書記官的侯史,有時還配有士吏,燧的負責人則是燧長。侯配有十人左右的戍卒,燧配有三到五個戍卒,戍卒日夜守衛在哨所裏,監視敵方行動,防備敵方的襲擊,如果發現情況,應立即向都尉府等後方報告。負責這些侯和燧日常運轉的主體部門就是侯官。侯官的長官被稱作侯或鄣侯,秩比六百石。①
粟君的官方的俸祿為六百石,但是粟君的收入可不僅僅隻有這些,僅僅從《侯粟君所責寇恩事》中,我們就不難發現粟君的大量的灰色收入。例如簡文“甲渠令史華商尉史周育當為侯粟君載魚之觻得賣,商育不能行,商即出牛一頭黃特齒八歲平賈值六十石與它穀十五石為七十五石,育出牛一頭黑特齒五歲平賈值六十石與它穀卌石凡為穀百石,皆予粟君以當載魚就值。”以及“又恩子男欽以去年十二月廿日為粟君捕魚”②這些都可以算得上是粟君的灰色收入。而且粟君在官方的訴訟文書對於這些灰色收入毫不掩蓋,因此我們可以的得出一個結論,那就是這些灰色收入是官方所默許的一種官場潛規則。
在這裏我們可以做個簡單的計算,粟君的官方俸祿為六百石,令史華商和尉史周育給予粟君的錢財總共為一百七十石,賣魚所得的收入為四十萬錢,根據文書中所提到的糧價,換算為糧食則為一百石,這些收入加起來總共為八百七十石。這些還僅僅是文書中提到的收入,甲渠侯粟君不可能僅僅隻有令史華商和尉史周育這兩個下屬,既然他們兩個因為漢代官場的陋規,必須要向作為他們長官的甲渠侯粟君上繳財物,那麼粟君的別的下屬也應該有此類的行為,至於數量的多少,由於文中沒有提到,我們也就不得而知了,但有一點可以從文中得出,那就是地位越低、官位越低,那麼上繳給長官粟君的財物的數量就越多。至於雇傭寇恩的兒子欽捕魚然後賣出獲得錢財的行為,在一年中是否隻有一次,我們也不得而知,但也不可能隻有一次。
因此,在這裏我們可以做一個大概的估計,甲渠侯粟君的年俸為六百石,因為官場陋規所獲得的下級官吏的收入怎麼也應該有五、六百石左右,還有雇傭當地的百姓為自己捕魚或者打獵獲得的收入也應該有幾百石左右,因此粟君作為甲渠侯侯長一年的收入應該有兩千石左右。官方的俸祿在他所有的收入裏麵隻不過占小小的一部分。
客民寇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