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抗戰時期謝覺哉民主法治思想初探(1 / 2)

抗戰時期謝覺哉民主法治思想初探

經法縱覽

作者:柳雲峰

一、引言: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全麵推進“依法治國”,在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係的過程中,不能忘記我黨老一輩革命家對法製的探索和對法治的追求。其中,謝覺哉便是推動國家民主法製建設,創建人民司法的奠基者之一,他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做出的不懈努力值得後人銘記。

謝覺哉,於1933年抵達中央蘇區,先後擔任臨時中央政府秘書長、內務部長等職時,就親自主持並參與起草了中國紅色革命政權最早的《選舉法》、《勞動法》、《婚姻條例》等一係列法律和條例。1935年11月紅軍到達陝北,謝覺哉任中央紅軍臨時政府西北辦事處的內務部長兼秘書長,第二年又由陝西瓦窯堡遷到陝西保安(今誌丹)縣。他在《民主政治的實際》中指出:“大家的事,大家來議,大家來做,在大家公認的條件下(少數服從多數,個人服從全體等),大家都發表意見,好的意見一定能夠被采納,誰都有出來做事管事的義務與權利,這是民主的實質。”[1]340他的論述強調民主就應當調動民眾的參與意識,以期民主的因素潛入政治機製的內裏。隨後,他還認為“選舉是組織民主政治的頭一件事”,將選舉與民主結合起來,“人民多得很,除最下層的村或街道,可以經常開群眾大會大家來管外,稍為地域廣一點,就不能每個人都來議來管。不能每個人來議來管,於是想出個法子,由每個人共同派遣少數人來議來管,代理他們來議來管。這就叫做選舉。所以選舉是組織民主政治的開始,沒有選舉,民主政治開不得張。”[2]101為了推進保安縣選舉試點工作,他經常深入基層,宣傳調動黨在民主選舉方麵的政策,為了讓不識字的農民也能夠按照自己的意願行使民主權利,發明了“投豆子選舉法”,其民主選舉的實踐深得毛主席的讚賞並在中央蘇區全麵推廣。

二、創建人民司法製度

1937年9月,謝覺哉回到陝甘寧邊區,擔任邊區政府高等法院院長。此時起,謝覺哉表現出對法律的極大興趣,將馬克思主義創造性地運用於我國革命根據地的司法實踐,創建了人民民主政權下司法製度的雛形,成為中國革命司法製度的奠基者。

在謝覺哉看來,社會階級的變化必將引發法與和司法的變革,“在打碎舊的國家機器的同時,要廢除舊法律及其司法製度,建立嶄新的有利於加強和鞏固人民民主專政的法律和司法製度。”[3]154因此,他認為構建新型司法製度應當從中國具體國情出發,即“我們的法律,要從實際出發,即具體的實際情況和經驗中,摸索出規律來。”[3]159他將晚清以來失敗的司法改革國情的脫離,為此,他要求廣大司法幹部應當轉變思想,更新司法觀念。他特別要求司法工作人員在實踐中“積累司法工作經驗,作為立法的依據和準備”[1]646,要求把“局部的一時的經驗”與“永久的普遍的經驗相結合”[4]1232,將“馬克思主義法律觀的普遍真理與人民司法的具體實踐相結合”,創造自己的法律,並認為這就是“建設法律與司法的方針”[1]657。

除了創新型的人民司法製度,謝覺哉還樹立了寬嚴結合的新刑罰觀。在擔任陝甘寧邊區政府高等法院院長期間,謝覺哉經常舉辦司法講習班和司法研究會,通過不斷批複典型案例,教育司法幹部認識斷案的公正與程序的合法,是區別新舊司法製度的關鍵。他強調判案要以事實為根據,嚴格執行司法程序,不準“先斬後奏”,在對刑事犯罪的懲治,謝覺哉主張在法律的量刑幅度內始終貫徹“區別對待,寬嚴結合”的原則。何謂“嚴”?他認為:“比方目前要貫徹從嚴的政策,你們對重大的盜竊犯、搶劫殺人犯,狠狠地打擊了一下,這不是嚴嗎?”何謂“寬”?他認為:“對於一般和輕微的偷摸、違法行為采取了教育釋放,這不是寬嗎?”而這種“寬”與“嚴”,雖然都是要從“不同時期、不同地區以及不同情況的鬥爭需要出發”[1]1049在量刑幅度的把握上,“有時候要寬,有時候要緊”,但是,必須要在“一定的法律範圍內”考慮其“幅度”[1]1001。因此,謝覺哉倡導在法律規定的幅度內“區別對待,寬嚴結合”,讓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的情節與社會危害性來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罰當其罪的刑罰懲治觀,反映了早期的中國共產黨人關於司法,尤其是刑事司法的獨到見解,深刻地影響了建國以後黨和國家在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的刑事政策與司法政策的製定。同時,謝覺哉要求法官秉公執法、嚴格執法,在法定幅度內“區分對待,寬嚴結合”的刑事懲治觀也改造邊區政府的許多司法幹部,使一大批人民司法幹部成長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