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分析消費者信息權的民商法保護
經法縱覽
作者:陳麗
摘 要:隨著市場經濟的飛速發展,消費者在享受著物質生活條件帶來享受的同時獲取了更多的服務信息。對於消費者而言,在消費的過程中存在著一定的隱患,對於個人信息的保護需要得到充分的重視。消費者的信息權就是針對消費者消費訴求,獲取較為全麵準確的消費信息的權利,同時對於個人消費信息進行保護。消費者信息權應該被納入到法律的範疇內,通過消費者自身法律意識的提升,通過消費者信息權法律內容的完善實現對消費行為和消費權利的保障。本文正是基於現代社會消費權保護的法律內容出發,以消費者信息權的概念分析和理論基礎為切入點,對比大陸與歐美的消費者信息權保護的立法內容,對我國消費者信息權侵犯問題進行細致的解讀,旨在提升我國消費者信息權的民商法保護,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消費者;信息權;民商法保護
一、消費者信息權的概念分析和理論基礎
(一)消費者信息權的概念
研究消費者信息權首先需要了解信息權的概念,信息權是有其權利的主體、權利的內容和權利的客體,主體和客體通過相互的作用,在法律範圍內實現具有指向性的影響。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升,大眾獲取信息的途徑更加的多元化,信息的傳播和獲取成為了維係大眾生活的重要內容,由此可見信息在人們的生活中占據非常重要的決策。作為維護信息權利的重要法律依據,信息權的內容和保障範圍也在不斷的細化。從內容上來說,信息權包含著信息的財產權、知情權、信息隱私權、信息傳播自由權、信息環境權和信息安全權等。
消費者信息權是指代消費領域的法律保障問題,從概念上來說消費者信息權就是指基於合理信賴的信息接受、使用者依法享有的獲得真實、全麵、及時、不引人誤解的信息的權利。究其內涵則主要包含了信息獲取權、使用權與發布權。①隨著電子商務模式的興起和發展,消費者的信息權的實現實現了空間的擴大,形成了線上線下的多種權利形式。
(二)消費者信息權的理論基礎
消費者信息權是應用經濟學領域的一種法律內容,因此消費者信息權的理論基礎必須要以經濟學為依托。信息經濟學理論可以為消費者信息權的研究提供有效的理論支撐。信息經濟學一詞產生於1959年,馬爾薩克在《經濟信息學評論》中使用了這一個詞, 美國的經濟學家G·斯蒂格勒和K·阿羅等人對於經濟信息學的描述有較為專業的研究,他們將經濟信息學作為作用和影響企業管理行為和經濟行為的一門科學,對完全信息、不完全信息和非對稱信息的信息經濟學內容進行了重要的概述。
從法律基礎上來看,民法的理念將信息權的維護轉向了更為具體化實質性的內容,對於權益平衡了社會各方的利益。信息權的維護更傾向於保護弱者,這也是各個國家民商法的普遍的趨勢,對於信息權的保護需要對社會利益進行重新的評估,通過協調利益的衝突形成科學的標準和方法,實現對利益資源的整合,對於弱者權利的捍衛更具有社會妥當性,這就構成了消費者信息權的法律基礎。
二、消費者信息權的立法分析
(一)大陸法係國家消費者信息權保護的立法
我國的消費者信息權益保護的立法體現表現的較為的具體,主要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出版管理條例》、《產品質量法》,在我國消費者的知情權是消費者信息權維護的重要基礎,對於消費者的信息權保護中將消費信息納入到公共信息的範疇,屬於公共產品的一部分,從經濟學和法理學概念中,信息權利的維護都是對消費者權益的捍衛。《俄羅斯聯邦民法典》中對於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內容進行特殊侵權行為的規定,即 “因商品、工作或服務瑕疵致人損害的賠償”,《俄羅斯聯邦民法典》打破了對於傳統侵權行為的理解,通過信息侵權類型內容的細致化規定,完善了民法製度的內容規範,推動了國家民法體係的健全。
(二)歐美係國家消費者信息權保護的立法
歐美法係國家對於消費者信息權保護有著不同的體現,美國對於虛假陳述的界定為一個人對另一個人做出的信息表述與事實不符。在侵權法中對於這種信息不實的行為進行了細致的劃分,故意虛假陳述、過失虛假陳述和無過失虛假陳述。隻要是符合了其中的構成要素,就應該對消費者的信息權進行負責和賠償,一般來說,信息權的維護在原告和被告之間應該有較為固定的商業關係,具體表現為銷售、出租和交換的商業行為中。英國對於信息權的維護主要法律陳述由《錯誤陳述法》其中對於信息權侵害表述為欺詐性誤述、過失性誤述和非過失無辜誤述。這三種錯誤的陳述都會對受害人造成實際的損失,消費者可以對銷售主體提出訴訟賠償的請求,承擔必要的行為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