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從文學及文學語言的性質看文學作品重譯的必要性和意義及成功重譯的標準(1 / 3)

翻譯研究

作者:彭開明 王樹英

摘 要:重譯是文學作品翻譯的一種特殊現象。文學及文學語言的性質決定了重譯的必要性和意義。而成功重譯的標準在於其在傳輸原著的語言風格、藝術效果和意境等方麵是否超越了舊譯,是否更具有藝術魅力和美學價值。

關鍵詞:文學作品;重譯;必要性和意義;成功重譯的標準

[中圖分類號]H315.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2831(2011)09-0172-3doi:10.3969/j.issn.1006-2831.2011.03.047

詞典對“重複”通常釋義為“同一件事再次出現:再次做或提及同一件事”。除了用於修辭目的及起強調作用外,更多的情況下帶消極含義,有“囉嗦”、“炒冷飯”之嫌,被認為是多此一舉。一篇文章、一部著作發表、出版後,便極少重寫。但重譯卻是種常見的現象,往往被冠以有積極意義,有價值之舉,能使譯本趨於完美、準確,漸漸走向定本,可以提高翻譯水平,促進翻譯事業的發展。

1. 重譯是文學作品翻譯的一種特殊現象

論著、研究報告、法律文書、科技文獻資料、公函、契約等文本重譯情況較為鮮見,大量重譯的屬文學作品,其中尤為突出的是名著。在我國,最早期的當屬佛經文學的重譯。佛典文學翻譯最早始於漢明帝,至唐稱極盛,曆經(1)外國人主譯期、(2)中外人主譯期、(3)本國人主譯期三個時期,其間不少佛典被一再重譯。如《毗婆沙》,經兩次口授,兩次筆受,而始成立:由僧伽澄口誦經本,曇摩難提筆受為梵文,佛圖羅刹宣譯,秦沙門敏智筆受為晉本,後又經唐代玄裝再譯為二百卷(梁啟超,1984: 53, 56)。

其後為《聖經》文學的重譯。最早可追溯到635年,即唐太宗九年基督教一分支——景教(Nestorian Christianity)始傳於中國時。當時,由波斯傳教士阿羅本(Rabban Olopen)譯出了“舊法”(即“舊約”)、“真經”(即“新約”)共27章,後由另一波斯傳教士景淨譯了敘利亞文的《尊經》(《聖經》的舊稱)32部。16世紀以來,開始出現由傳教士主譯的天主教著作《聖經》漢譯本,其中較有影響的人物有法國天主教傳教士馮秉正、賀清泰等;後來,由英國傳教士馬禮遜、郭士位等陸續譯出了各種《聖經》改譯版本;最後,由狄考文、王宣忱以馬禮遜翻譯的《聖經》為藍本,進一步加工、完善譯成的《官話和合本聖經》成了漢譯《聖經》的權威版本,因而其實際上是無數中西學者心血和智慧的結晶(蔣驍華,2003: 301-303)。

接著,則為純文學作品,尤其名著的重譯越發普遍,以至外國文學名著一譯再譯,每種至少有兩種譯本,有的多達十餘種甚至三、四十種譯本,如小仲馬的《茶花女》、司湯達的《紅與黑》、巴爾紮克的《歐也妮·葛朗台》、狄更斯的《大衛·科彼菲爾德》、雨果的《巴黎聖母院》、奧斯丁的《傲慢與偏見》和《愛瑪》、斯陀的《湯姆叔叔的小屋》等。另一方麵,漢譯英也存在類似現象。我國四大古典名著《紅樓夢》、《水滸傳》、《西遊記》、《三國演義》,李白、杜甫、李清照等的著名古代詩詞,現代作家魯迅、巴金等許多作品在西方世界均有不同譯本。再從國外看,也有大量文學作品重譯情況。如,前蘇聯20世紀80年代初便有30種《哈姆雷特》俄文譯本(奧澤羅夫,1983),說明文學作品重譯是一種世界現象(蔡毅等,2000: 292)。

2. 文學作品重譯的必要性和意義

為什麼重譯具有如此廣泛的吸引力和強大的生命力?為什麼主要是文學作品尤其是名著一譯再譯?這是值得認真探討的重要課題,它有助於認識重譯的必要性和意義。

筆者認為,文學作品尤其是名著重譯具有廣泛的市場而且經久不衰,其根本原因與文學及文學語言的基本性質密切相關。

理論、科學等方麵文體傳達信息、概念,起解釋、說明、報導等作用,功能單一、明確,而文學則是“用語言塑造形象、反映社會生活,表達作者思想感情的藝術(《辭海》,1979: 1534)”,它以情動人,給人以美的享受,具有強烈的感人力量和永恒的價值,功能豐富多彩,內容認識上含個體性、綜合性、虛構性、想象性等特點,表現出鮮明的民族色彩、時代烙印、曆史背景以及作家個性表現,包括創作手法和個人風格等。文學這些複雜的性質使得同一文本對於不同讀者(包括譯者),由於智力水平、審美能力、傾向、生活閱曆等迥異,可導致不同的透視觀照、知覺感受,不同的闡釋表意以及錯誤認知、誤釋等情況,因而也就使文學作品重譯顯得非常必要,很有意義。尤其是名著,由於其豐富的文化信息、深邃的思想、獨特的創作手法、特定的曆史和社會背景等,往往不是一次翻譯就能產生和原著一樣的效果,而是需要多次重譯,不斷加深對原文理解,減少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