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社會力量參與高校治理路徑培育研究(1 / 3)

社會力量參與高校治理路徑培育研究

高教論壇

作者:劉光濤

【摘要】隨著高校治理現代化進程的到來,社會力量參與高校治理是評價高校治理的重要指標,是構建現代大學製度的關鍵。目前,社會力量參與高校治理的願望越來越強烈,且發揮著政府和高校不能代替的作用,為此,要建立現代大學製度;理順政府、高校和社會力量的關係;加強高校和社會力量的合作;培育評估中介組織,充分發揮社會力量的監督作用;完善董事會製度。為社會力量參與高校治理拓寬路徑。

【關鍵字】高校治理,社會力量

近期,教育部網站陸續公布了教育部直屬各高校的高校章程,至此,教育部直屬高校開始了以章程治校的時代。同時,教育部網站公布了《2014年全國教育事業發展統計公報》,公報公布了我國截止2014年,我國高等教育在學總規模達到3559萬人,毛入學率高達37.5%,比2010年多了11個百分點,標誌著我國高等教育的大眾化水平進一步提高。伴隨著高等教育大眾化水平的提高,高等院校逐步走入了社會的中心,高等院校的發展也越來越需要社會力量的參與。

高校作為一個組織,不是一個封閉的係統,而是一個開放的係統,與外在環境係統保持著複雜的聯係。在中國傳統教育體製中,政府一直對高校的治理起著決定性的作用,社會力量基本上很少參與高等教育的決策,受傳統教育體製的影響,社會力量進入高校治理意願還很薄弱,但是隨著市場化的發展,高校日益成為社會公眾的“消費市場”,高校培養人才、科學研究、和服務社會的職能使得高校與就業市場、企業的知識轉化市場以及社會的各產業部門建立起更密切的聯係,同時,按照治理理論,公共管理的行動者不應該隻包含政府,而是應該由政府在內的眾多機構和個人組成,政府不再是公共管理的單一中心,在某些領域,非政府組織甚至是個人在公共事務上可能不政府具有更大的優勢,因此,政府對高校的管理應在宏觀管理中發揮更大的作用,相應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注重對法律、法規的製定及教育環境的培養,為高等院校的自主發展發揮更大的空間。此外,應注重對社會力量參與高校治理的引導,培育路徑,發揮社會力量在高校治理的作用。《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年-2020年)》中明確提出: “適應中國國情和時代要求,建設依法辦學、自主管理、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現代學校製度,構建政府、學校、社會之間新型關係”。

一、建立現代大學製度,完善高校治理結構。

重構高校治理結構是建立現代大學製度的基礎,從已有研究文獻來看,完善高校的治理機構需要以下幾個方麵的努力,一是高校多方麵融資,除了國家的財政撥款以外,還需要民間資本和外資投入到高校中來。二是建立高校董事會、學術委員會等,聘請校外人員參與高校的決策、評估等吸引校外人員參與高校治理。目前,我國高校實行的是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製,總體上權力集中頂層,行政化較為嚴重,因此需建立現代化的大學製度,建立權力製約機製,實行政府調控,社會參與,市場調節的格局,建立健全以章治校,多元利益主體參與的合作機製,進一步規範高效治理的內外部利益主體關係,確保社會力量參與高校治理渠道的暢通。

二、理順政府、高校、社會力量三者關係。

從現階段來看,傳統的高校治理理念正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發生著變化,政府、高校和社會力量三者之間還缺乏一種良性的合作機製,目前需要理順三者之間的關係。首先,隨著高等教育的發展,高校各相關利益主體之間的權責沒有明確界限,政府由於管理過寬,對高校的辦學具有很大話語權,高校的人事、財政資金、高校的評價及監督機製大部分來源於政府,這使得高校缺乏很大的自主權,為此,政府應轉變觀念,尋求高校治理主體的多元化,增強服務觀念,改變服務方式,同時,政府要將權力弱化轉化,在政府、市場、高校及社會之間合理配置權力,培育市場主體,讓市場各主體參與高校的治理。其次,由於高校對政府的過分依賴,弱化了社會力量參與高校治理意願,使得社會力量的各主體對參與高校治理的積極性不高,因此,高校既要建立現代大學製度,擴大辦學的自主權,同時,要探索社會監督、谘詢、合作的模式,注重產學研的結合,注重社會力量的監督評估,促進高校與社會力量形成協調合作的有效機製,提高服務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能力。第三,社會力量作為重要的相關利益者,應該轉變認識,加強自身建設,以積極的心態參與高校的治理,在政府允許框架內通過拓展渠道,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同時,通過監督、決策及谘詢等手段來完成對高校的製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