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銀行卡盜刷糾紛中銀行法律責任
智庫
作者:王小強
摘要:隨著銀行卡在日常生活中的使用日益普遍,銀行卡被盜刷冒用的案件頻發。本文主要分析了銀行卡盜刷冒領的原因,並對在銀行與儲戶都無過錯的情形下,他人持偽卡盜刷存款時損失應該由誰承擔,承擔責任的法律依據是什麼進行了探討。
關鍵詞:銀行卡盜刷銀行違約主要責任
一、銀行卡介紹及銀行卡盜刷冒領原因分析
1.銀行卡介紹
銀行卡是由商業銀行發行的具有提款、消費和轉賬等功能的交易工具。銀行卡為人們帶來很多便利的同時,銀行卡被盜刷冒用的案件頻發,其在使用中的風險日益凸顯。但盜刷銀行卡的規定卻麵臨著法律真空,導致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時適用法律隨意,無章可循。
2.銀行卡盜刷冒領原因分析
銀行卡交易過程中,銀行卡取款必備是附有持卡人身份磁條信息的銀行卡和正確無誤的密碼。銀行卡被盜刷冒用的原因主要分為三類:第一類原因是因銀行過錯導致銀行卡信息和密碼被不法分子截取。如不法分子安裝攝像頭等設備盜取持卡人信息及密碼。另一類是不法分子在ATM機上安裝吞卡裝置,不法分子截取真卡後而盜取卡內資金。這時因銀行沒有盡安全保護注意義務,所以它應當承擔全部或主要責任。第二類原因是因持卡人自己的過錯導致銀行卡信息和密碼泄露。比如因持卡人自己遺失銀行卡和密碼或者是持卡人未盡到妥善保管銀行卡和密碼的義務,持卡人因自己的過錯承擔責任。第三類原因他人持偽卡在異地冒領,銀行卡信息和密碼泄露原因無法查明的。對於第三類情況各方責任的分擔爭議很大。
二、法院對於銀行卡盜刷糾紛的判決
對於銀行卡被盜刷的案件,各地法院的判決結果大相徑庭。浙江省台州市路橋區人民法院在他人持偽卡在異地冒領的案件中作出的判決是被告處於存款合同關係中相對較強的地位,在其不能證明儲戶對其存款被冒領負有較大的過錯時,酌情應對損失承擔70%的主要責任;而原告則處於存款合同關係中相對弱小的地位,在不能排除其對存款被冒領亦負有一定過錯的情形下,酌情應自負30%的次要責任。然而廣東高院針對案件情節基本相同的糾紛作出的裁判卻是損失由銀行與邱女士各負擔50%。而成都市中院對同類案件經審理認為銀行對此應負全部責任,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在銀行卡信息和密碼泄露的原因無法查明時,責任的認定和承擔存在很大的爭議。爭議的焦點在於銀行是否要為第三人(不法分子)的違法行為承擔責任?如果銀行需要承擔責任,那麼銀行承擔責任的法律依據是什麼?這類糾紛中各方的責任如何進行分配?
三、銀行主要責任以及承擔責任的法律依據
在銀行卡被不法分子利用偽卡進行盜刷,而銀行卡信息和密碼泄露銀行卡的原因無法查明的糾紛中,銀行構成違約,需承擔主要的責任。銀行與持卡儲戶之間法律關係的認定上,雙方存在儲蓄合同關係。銀行行為構成違約,需要承擔主要責任的依據在於既然銀行與持卡人之間成立合同關係,那麼根據債的要求,銀行有義務向債權人即儲戶履行給付(合法付款)。因銀行與持卡人形成合同關係,違反銀行與持卡人之間的合同的行為是違約行為,因此持卡人要求銀行承擔的應該是違約責任。銀行卡盜刷糾紛案件的發生,是因侵權人盜取了款項,使得持卡人賬戶上資金數額減少,持卡人要求銀行支付侵權人未盜取款項前賬麵上的資金量,銀行不予支付而引發的糾紛。銀行是否應該支付持卡人的請求,關鍵在於判斷銀行向克隆卡持有人的付款行為的效力。不法分子使用克隆卡取款引發的銀行與儲戶之間的糾紛,其實質是銀行在對克隆卡持有人付款後,是否仍應對真正的債權人即持卡人承擔付款責任的問題,即銀行對克隆卡給付是否有效的問題。如果認定銀行對債權的準占有人的給付行為是有效的,那麼銀行與持卡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已消滅,因此儲戶隻能追究克侵權人的侵權責任或不當得利返還責任;如果銀行對債權準占有人的給付行為無效,則銀行對持卡人的債務依舊存在,銀行必須根據儲戶的要求支付存款,並由銀行追究克隆卡持有人的侵權責任。在交易中,隻要受領人自外觀上給人以有受領權的表象,且履行人是善意給付,則履行人所為的履行行為有效。銀行卡交易的受領權的表象為前文提到的附有持卡人信息的真實銀行卡和正確的密碼。真實有效的銀行卡是銀行合法付款時不可或缺的條件和最基礎的環節,銀行有義務對銀行卡的真偽進行辨別。銀行作為經營者,從儲蓄和信貸活動中獲取了巨額利潤,應當通過技術投資和硬件改造加強風險防範,確保儲戶存款的安全,這是銀行應付的義務,如果銀行沒有很好履行這個義務,則構成違約。因為銀行將儲戶的存款放貸獲取高額的利差,據此要求銀行對銀行卡的識別承擔較大的義務是是適宜的。銀行是卡的發行者,銀行掌握了銀行卡識別的技術,偽卡的識別義務在銀行身上,當銀行未能識別出假卡而錯誤付款,其過錯是重大的。因此銀行應負主要或全部責任,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