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如何推進法治中國建設
管理學研究
作者:羅桂霞
【摘要】所謂法治,就是一種信念,更是一種追求。法治的本質是規則之治,是以法律的形式確定權力的邊界、規範權力的運行、防止權力的濫用,對執政者行使自由裁量權限進行限製,實現公民權利的保護。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建設法治中國,必須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這為推進法治中國建設提出了總體規劃和建設思路。
【關鍵詞】法治中國;依法行政;法治建設;法治研究
一、依法規範執政行為,推進法治中國建設
1、推進程序法治,依法規範執政行為。程序法治不僅是維護正義的生命線,也是依法執政的主要體現。程序法治核心是程序正義。依法執政,首先是要依實體法辦事,其次還必須遵守程序法。在中國,能否嚴格遵守法律程序是黨員領導幹部的法律行為能力之一。因此,依法規範黨的執政行為,還應當要求黨員領導幹部要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程序。這樣才能使他們對自己行為的法律後果進行預測,從而判斷出自己的行為是否合法,是否會對他人產生危害,才能有效地控製自我的行為不進入法律的禁區。從一定意義上說,對程序法治的重視程度是衡量一個政黨是否真正依法執政的重要表現。
2、完善監督機製,切實發揮各種監督主體作用。在我國,以黨代政的情況客觀存在,憲法對權力的製約沒有給予黨的權力,使黨的法律責任難以確定。黨章規定“黨要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現行憲法也明確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單位組織,都必須遵守法律和憲法。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這些規定為中國共產黨依法執政提供了一些致關重要的原則,包含了製約黨的行為的依據。然而,這些規定僅僅是原則性的依據,並沒有解決對黨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的憲法監督和憲法程序問題,雖然規定對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但追究的程序性條款在我國憲法中並沒有規定,對黨的執政行為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和法律製度支撐,缺乏憲法層麵的執政黨違憲行為的製約和監督。在我國,實行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製度,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受各民主黨派的監督,人大的監督在我國權力製約體係中處於最高的地位,民主黨派是對中國共產黨執政黨監督的主要力量,因此,應大力支持並保證有效發揮他們的監督作用,從而有力地提高黨的依法執政的水平和能力。
二、深化依法行政,推進法治中國建設
1、維護憲法法律權威。在法律體係中,憲法是最高位階的法律,是萬法之母。所謂憲法權威,就是憲法得到社會普遍認同、自覺遵守、有效維護的理念與理由,尤其體現為憲法對公權力和所有國家生活產生的拘束力和規範力。憲法權威是人民通過製憲權而做出的選擇,憲法之外的其他權威必須服從憲法權威,不能超越憲法權威,否則會失去正當性與合法性。所以,要維護憲法的最高性,政府部門權威不能超越憲法權威、個人權威不能超越憲法權威、製度權威不能超越憲法權威。
2、嚴格遵守執法程序。在美國憲法中有“法律的正當手續”一詞,應該是指任何法律的實施必須通過法定正當的程序。“法律正當手續”的功能,就在於限製政府官員、行政執法人員在人民權利上的一切越權、侵權、專橫、獨裁的行為。而執法者的權力、行為有了監督約束,才有真正法治可言。從法治理論看,法治實際上自始至終是用法律對行政權力的設防和限製,而其中法定的執法程序和規則本質上是對行政執法權的限製和約束。真正的法治必須以有效程序強製約束權力。在沒有程序保障的地方,是不會有真正的公民權利保障的。法律的公正性很大程度取決於執法程序本身,按照公正嚴格的法定執法程序去執法,就會尊重自然而然產生的執法結果。
3、建立並落實行政執法責任製。嚴格行政執法責任製,是深化行政執法體製改革的重要環節,也是監督和製約行政執法權力的有效途徑。通過建立並落實行政執法責任製來加強對行政執法的監督,堅決排除對執法活動的非法幹預、防止和克服執法工作中的利益驅動、懲治腐敗現象。對有違法或者不當執法行為的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要嚴格問責,對因不執法、亂執法、暴力執法、執法不當等導致一個地區、一個部門發生重大責任事故、事件或者嚴重違法案件的,依法依紀嚴肅追究有關領導直至行政首長的責任,從而有效實現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