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五七章 五嶽真形止幹戈(五)(1 / 2)

那屍棄大梵王於二神將再遭加持之前,連番手段齊施,不過十餘息便已將其餘與之纏鬥的二神將一一轟至粉碎,隨即便遭得智舜和尚之召請,

科曰:若淫心起時,如逢猛虎想,如見毒蛇想,似見國王想,如為賊逢主司想,如坐在宅,被火四遭燒想,如乘船渡海、船漏欲沒想。WwW COM作此六心,淫無起處。

科曰:共居觀舍、堂殿、園林、田地三寶眾,殿屬尊,堂屬道士。若其營造,尊卑有等,其私房是道士自造,廣狹等級,出自己身,生前由身處分。若死後而無付囑,從眾施為。若白衣童子自所營造,得度之後配別處者,亦聽許自己處分,唯地屬三寶,不得改動。若大眾先有別約,例不犯也。

科曰:諸初入道,戒行未全,依倚村坊,不住觀舍,上無尊德可畏,下多狡猾為朋,誘引兒女,同床坐起,歌笑嬉戲,飲酒食肉。俗人見之,通生穢慢,乃謂名德,俱應若斯。如此之類,是滅道法,破他信敬。尊德訪察,依科與罪,設不能治,國王有法也。

科曰:若出家之人,將三寶之物,贈遺官人豪勢,求所潤己,翻令俗人,生希望心,縱能興建,不如靜坐,緣此受犯,準盜物論也。

科曰:出家之人,清堂虛室,糝既甚,有十惡累:一則廣占荒野,別畜田宅;二則種植園林,自求地利;三則出入貯積絲綿穀帛;四則畜販奴婢;五則愛養六畜;六則貪聚八珍;七則好樂玩物;八則雕飾帳帷;九則衣著奇異;十則財寶彌勤。此之十事於身,不得為清虛,得之在身為患累。若有此者,妨向道心,礙淨解慧。

科曰:若有人來乞索,是因三寶赴齋,傳度講誦,轉經受施。但是因三寶得者,準明真科,依十二折傳處分。若是此外所得,聽出意布施濟惠,仍不得以不淨取,以為不淨施,皆抱枉法得罪也。

科曰:若諸弟子,恒懼寒、時亂、饑荒等事,貯積絲綿、帛布、五穀,以備時急惠施者,不禁也。

科曰:若有人將器仗、禽獸、非法之物,以惠施者,並不合受也。

科曰:若有人將使人婢奴以供給者,悉不合受。其使人能齋菜持戒者,受也。

科曰:出家人房舍,與俗人兒女鄰並者,夜宿各須閉戶。不閉戶,犯律也。

科曰:出家之人,寧受偷鍾盜像之罪,不言他家陰私穢惡之事也。

科曰:若野地中得藏,還與國王;若藏中有券,銘記雲是經像堂殿之物,得者為造經像堂殿,依其銘記,處分施造,不須白王。若不爾,犯十惡律。如路次野中拾得之物,捉取其物,依摽膀得主分付。如不得主,入常任也。

科曰:出家之人,外行遊見鬥打、不孝父母、不順兄弟、為偷行盜、軍兵相殺之事,皆須歸觀,香湯洗浴,入靖思微。不爾,犯科。

科曰:道士女官,而被俗人不依道理輕欺,若為依止,答曰:若道士女官,而與俗人不依道理輕欺者,可告父母、兄弟,及村落有勢力者,以為外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