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7章稽查風波(3)(1 / 3)

張五、沈紅美經過分析,初步認定是孫家鎮水產商販的代表搞的惡作劇,沈紅美建議報案,讓此事曝光,提高公眾注意力。

因為此時如果選擇妥協退讓,必定前功盡棄。

張五一向聽沈紅美的話,當即跑到靈祥縣公安局報了案。

公安局長希明光親自接待了張五,聽了張五的陳述,認為案情雖不大,但社會影響較大。破了此案,能對靈祥反黑工作起到極大的推動作用。

鑒於張五在靈祥縣較高的社會知名度,希明光建議破案期間,張五盡量不出現在公共場合。孫家鎮水產稽查工作,由陳明全權負責。

希明光馬上打汪啟明電話,讓他速到局長室。

不一會兒,汪啟明來到了局長室。

希明光把張五的案情說了一下,要求汪啟明挑選精幹刑警,到朝天小區張五的家裏進行現場勘查。

汪啟明說道:\"張總的名聲大,此案雖小,但實施者是向公檢法挑戰,不能姑息,我馬上偵破此案。張總,破案期間,麻煩你們夫妻與公安機關密切配合,盡早偵破此案!\"

英雄所見略同,汪啟明的這個說法,和希明光的想法差不多,可把張五樂壞了。

話休絮煩,汪啟明經過現場勘查取證,提取了犯罪嫌疑人在防盜門、牆壁上留下的指紋,並在樓下的花園裏找到了可疑腳印!

朝天小區的圍牆上,也有指紋,經過比對,和在作案現場留下的指紋一樣!

再狡猾的狐狸,也鬥不過聰明的獵手!

汪啟明回到刑偵科,根據張五、沈紅美夫婦提供的線索,首先把懷疑對象放在孫家鎮水產兄弟會方向。經過數日的艱苦偵查,許鋒、魯利等人在孫家鎮飛揚跋扈,成立了水產兄弟會後,小惡不斷,為禍一方,自然是重點的偵查對象。

對許鋒、魯利等人的指紋、腳印進行查證後,和現場留下的指紋、腳印一模一樣!

毫無疑問,此案的實施者,許鋒、魯利等人!

另外,朝天小區的一張監控圖片上,許鋒、魯利等人在裏邊!

這張圖片,是在一處看似監控死角的地方拍到的!

朝天小區是高檔小區,監控設施齊全,密布各個角落,許鋒、魯利等鄉下楞頭青,以為趁著夜色就能安全作案,誰知被當場拍到!

在事實麵前,許鋒、魯利等人不得不承認,因為對張五帶著質量稽查組進駐孫家鎮水產市場不滿,才使了這招,目的是想讓張五知難而退,放鬆對孫家鎮水產市場的稽查。

好了,現在搞清楚了,接下為是對許鋒、魯利等人的處理方式了。

張五、沈紅美來到公安局刑偵科,問汪啟明,如何處理許鋒、魯利等人。

汪啟明說道:\"這行為是侮辱他人,輕者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重者要被行政拘留和罰款。根據許鋒、魯利的此番惡行,屬於性質嚴重的侮辱他人,還牽涉到挑戰公檢法的神聖,必須予以嚴懲,才能更好地推動靈祥縣反黑工作。\"

接著,汪啟明從抽屜裏拿出一本書,是一本關於司機解釋方麵的書籍。他熟練地翻到民法通則部分,指著相關條款,讓張五、沈紅美看。

張五、沈紅美還是第一次看民法通則呢,汪啟明指著第一百二十條,加重語氣道:\"你倆仔細看看。\"

夫妻倆同時看汪啟明說的民法通則,隻見上麵寫著: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治安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