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冊

國初定:外藩壯丁年六十以下、十八以上者,皆編入丁冊,有疾者除之。每三丁披甲一副。

又定:外藩壯丁三年一次編審,有隱丁者,所隱之丁入官。隱丁至十戶者,管旗王、貝勒等按罰一戶,出首人,令赴願往旗分。

順治四年題準:審丁時數目開載不全,及後其主雖自聲明遺漏,亦以隱丁治罪。

五年題準:親王各兼壯丁六十名,郡王各五十名,貝勒各四十名,貝子各三十五名,公各三十名,固倫額駙各四十名,和碩額駙各三十名,多羅額駙各二十名,供其役使。

七年題準:外藩蒙古每十五丁,給地橫一裏,長二百裏。

九年題準:外藩台吉等及喀喇沁土默特塔布囊,一等者各兼壯丁十五名,二等者十二名,三等者八名,四等者四名。

又題準:外藩親王守墓人十戶,郡王八戶,固倫公主同郡王,貝勒、貝子等六戶,和碩公主、郡主同貝勒,鎮國公、輔國公四戶,郡君同鎮國公,縣君、鄉君同其夫。其大臣護衛及出征效力之人,不許守墓。

十二年題準:外藩首告隱丁者,準在編審之年首告,二三年以後首告者不準。

康熙三年題準:外藩蒙古都統,親隨兵丁四名,副都統二名,各於本旗選擇。參領、佐領各一名,於本佐領中選擇。

五年題準:外藩編審丁冊,照戶部例詳開具題。

十一年題準:額駙等所兼壯丁,雖額駙已沒,亦不許裁。

十三年題準:外藩蒙古編審壯丁時,隱丁之旗,都統、副都統罰三九,參領、佐領罰二九,驍騎校罰一九,給出首人。撥什庫、什家長各鞭一百。歸化城二旗,無王、貝勒等,如有隱丁,都統、副都統罰五九;參領罰三九;佐領革職,罰二九;驍騎校革職,罰一九,給出首之人。其出首之人並所隱之丁,各留舊佐領,家奴若係蒙古,入官。

十八年題準:出首隱丁人之子弟在所隱內者,俱準旗內聽所欲往。

二十一年題準:公主、郡主等隨嫁人,許用守墓授護衛官職及閑散使令,不準披甲。

二十二年題準:屬下奴仆出首本主隱丁者,照例旗內聽所欲往外,出首他人者不許出戶,所罰牲畜給出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