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章 大明台灣府(1 / 2)

台灣是一個移民社會。雖然早就有土著民存在,比如最有名的高山族,接著在17世紀漢族移入前即已在此定居。但是,自明末清初始,伴隨著戰亂,有大量的福建南部和廣東東部人民移民湧入,漢人移民戰艦占了人口的大多數。尤其是乾隆時期,隨著人口大量增加,沿海的失地農民大量湧入人少地多的台灣,最終形成以漢族為主體的社會。

漢人移民主要聚居在農業條件良好的西南部平原上,比如較大的嘉南平原、屏東平原都在台灣西南部。

漢人移民在台灣西南開墾荒地的過程中,按照全國通行的《戶部則例》規定,上報開墾。\"凡報墾者,必開具界址王名,聽官査截。出示曉諭後五個月,如無原主呈報,地方官即取結給照,限年起科。\"

所謂\"報墾\",就是需要辦理的一係列手續,從而得到開晝土地的權力,由地方官審批之後,頒發\"墾照\"。得到墾照之後,便可開墾土地。由於獲得墾照並不是非常容易的事,對於一般的平民來說,報墾的成功概率並不高。因此,隻有富豪、官僚這樣有一定實力的人才能夠得到土地開墾的權為,而處於底層的平民隻能受雇於土地的主人,成為佃農。那些取得土地所有權的富豪與官僚稱為\"墾首\"或\"墾戶\",而受雇於他們的佃農則碌為\"佃戶\"或者\"佃丁\",而這樣的製度,被稱為\"墾佃製\"。在這樣的製度下,佃戶租種墾首的土地,並定期向墾首繳納租穀。一般來說,租佃的前兩年采取按比例分成的方式,待產量穩定後,改為收定額租。

由於地理位置關係,台灣地區的租佃關係受到福建和廣東的影響,主要采用\"永佃製\"。即佃戶由於參加過土地的開墾,因此獲得了對於土地的永佃權,業主不得將土地再轉租他人。並且,佃戶在不欠業主租金的條件下,對於自己耕種的土地,享有繼承、轉讓、抵押和買賣的權利。如果不願意繼續耕種,也可以選擇退租。由於早期的台灣地廣人稀,土地肥沃,對於飽受山海交錯,人多地少的閩粵人民來說,絕對是理想的去處。

但是,土地是有限的,人口卻是不斷膨脹的。台灣在鄭氏末期大約12萬漢人,由於福建沿海山多地狹,在台灣被統一後,百姓開始向台灣大規模移民,此時已經接近百萬的人口。

由於大部分荒地早已經開發,這些新到台灣的移民已經沒有機會再獲得主地的永佃權了,隻能臨時租種土地或者受雇傭,再者就是進入到城鎮中,成為手工業者或是小商販。由於長期處於社會底層,一直受富豪的歧視與官府的欺壓,使得這些人具有發動起義的原動力。林爽文起義中大多數首領與骨幹成員多是如此。新成立的大明台灣府政權,所能依靠的就是這批人了。

在新華夏的指點下,台灣展開了轟轟烈烈的土改運動。根據法令,台灣的現有居民,尤其是原本的地主家庭,人均不得超過二十畝土地。凡是超過此土地限額者,由國家贖買,基本上相當於土地的5年收益。

至於原本的永佃家庭,隻要不超過人均十畝土地,可以無償擁有這些土地。

剩下的就是貧雇農家庭,基本上是以人均3畝土地的政策授田。根據推算,人均三畝土地,在現有的生產條件下,基本上能夠滿足家庭在繳納賦稅過後的基本上的生活所需。

不過,台灣西南沿海平原地帶荒地已經基本開墾完畢。即使按照人均3畝的極限土地份額授田,依然有超過15萬的貧雇農無法獲得自己的土地。

對於這些人有三個選擇,一是繼續在遠雇主家幹活以獲得報酬;二是到台灣其餘地區墾殖,比如如台北盆地、台中盆地此時開發度較低,可以到此墾荒,人均授田五畝;第三個選項是到遙遠的新華夏,獲得人均十畝土地。

崖山人從來不是舍己為人之輩。既然有大量人口在眼前,不將他們轉移一部分到新華夏,怎麼甘心。因此,新華夏為台灣人開出了第三個選項。

按照華夏人天花亂墜的描述,那新華夏簡直是遍地黃金的富饒之地,土地肥沃,四處河流,隨便撿起一塊石頭,就有可能是黃金。而且最妙的是,新華夏不限製土地兼並,隻要有錢,就可以獲得任意數量的土地。

經過崖山人的宣傳,令人驚異的是,響應最熱烈的並不是崖山人想要吸引的貧雇農,而是地主階層甚至富裕農戶。因為他們在台灣損失了大量土地,正在心疼不已。聽聞新華夏不限製土地兼並,自然是十分心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