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突發事件按照一定標準分級,有利於識別突發事件的嚴重程度,有利於調整相應的預警標識,有利於拿出相應的預案有針對性地做好應對準備和應急處置工作。

在國務院2006年1月8日頒布並實施的《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中,根據各類突發事件的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將突發事件分為四級:I級(特別重大)、II級(重大)、III級(較大)和IV(一般)。

預警標識按I、II、III、IV級分為“紅橙黃藍”四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突發事件的分級標準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確定的部門製定。

一、I級(特別重大)

《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1.3適用範圍:I級即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是指: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傷),或者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

《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中,I級即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

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發生並有擴散趨勢,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個以上的省份,並有進一步擴散趨勢;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並有擴散趨勢;涉及多個省份的群體性不明原因疫病,並有擴散趨勢;發生新傳染病或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發生或傳入,並有擴散趨勢,或者我國已消滅的傳染病重新流行;發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丟失事件;周邊以及與我國通航的國家和地區發生特大傳染疫情,並出現輸入性病例,嚴重危及我國公共衛生安全的事件。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國家地震應急預案》中,I級即特別重大地震災害是指:

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占該省(區、市)上年國內生產總值1%以上的地震;發生在人口較密集的地區7.0級以上地震,可初判為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國家處置重、特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所稱I級即“重、特大森林火災”是指:

燃燒蔓延超過72小時沒有得到控製的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麵積超過300公頃尚未撲滅的森林火災;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響和財產損失的森林火災;威脅或燒毀林區居民地及重要設施的森林火災;國外火場距我國界或實際控製線5公裏以內,並對我境內森林構成較大威脅的火災。

《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中,I級即特別重大環境事件是指:

發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傷)100人以上;因環境事件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到嚴重汙染;因環境汙染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利用放射性物質進行人為破壞事件,或1、2類放射源失控造成大範圍嚴重輻射汙染後果;

因環境汙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汙染事故;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生產和貯運中發生泄漏,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汙染事故。

衛生部《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應急處置方案》中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

一定時間內(通常是指2周內),在某個相對集中的區域(如同一個醫療機構、自然村、社區、建築工地、學校等集體單位)內同時或者相繼出現3例及以上相同臨床表現,經縣級及以上醫院組織專家會診,不能診斷或解釋病因,有重症病例或死亡病例發生的疾病。

將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分為三級。I級特別重大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是指:

在一定時間內,發生涉及兩個及以上省份的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並有擴散趨勢;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相應級別的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

《國家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應急響應》I級即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是指: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0人以上或潛在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地質災害險情為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