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章 附錄七國家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2)(1 / 3)

向社會發布接受救災捐贈的公告,組織開展跨省(區、市)或全國性救災捐贈活動。

經國務院批準,向國際社會發出救災援助呼籲。

公布接受捐贈單位和賬號,設立救災捐贈熱線電話,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的救災捐贈;每日向社會公布災情和災區需求情況;及時下撥捐贈款物,對全國救災捐贈款物進行調劑;定期對救災捐贈的接收和使用情況向社會公告。

6.2.4響應的終止

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後,由減災委副主任決定終止Ⅱ級響應。

6.3Ⅲ級響應

6.3.1災害損失情況

(1)某一省(區、市)行政區域內,發生水旱災害,台風、冰雹、雪、沙塵暴,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風暴潮、海嘯,森林草原火災和生物災害等較大自然災害。

(2)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3)對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老、少、邊、窮”地區等特殊情況,啟動標準可酌情降低。

(4)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

6.3.2啟動程序

減災委辦公室在接到災情報告後第一時間向減災委秘書長(民政部副部長)提出啟動Ⅲ級響應的建議,由減災委秘書長決定進入Ⅲ級響應。

6.3.3響應措施

由減災委員會秘書長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

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及時與有關成員單位聯係,溝通災害信息;組織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抗災救災支持措施;組織有關部門共同聽取有關省(區、市)的情況彙報;協調有關部門向災區派出聯合工作組。

災情發生後24小時內,派出由民政部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災民,核查災情,了解救災工作情況,了解災區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災區需求,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

災害損失較大時,災情發生後48小時內,協調有關部門組成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工作組赴災區,及時調撥救災款物。

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並在民政部網站發布。

6.3.4響應的終止

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後,由減災委秘書長決定終止Ⅲ級響應,報告減災委副主任。

6.4Ⅳ級響應

6.4.1災害損失情況

(1)某一省(區、市)行政區域內,發生水旱災害,台風、冰雹、雪、沙塵暴,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風暴潮、海嘯,森林草原火災和生物災害等一般自然災害。

(2)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3)對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老、少、邊、窮”地區等特殊情況,啟動標準可酌情降低。

(4)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

6.4.2啟動程序

減災委辦公室在接到災情報告後第一時間決定進入Ⅳ級響應。

6.4.3響應措施

由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主任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及時與有關成員單位聯係,溝通災害信息;商有關部門落實對災區的抗災救災支持;視情況向災區派出工作組。

災情發生後24小時內,派出民政部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災民,核查災情,了解救災工作情況,了解災區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災區需求,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調撥救災款物。

掌握災情動態信息,並在民政部網站發布。

6.4.4響應的終止

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後,由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主任決定終止Ⅳ級響應,報告減災委秘書長。

6.5信息發布

6.5.1信息發布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的原則。要在第一時間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並根據災情發展情況做好後續信息發布工作。

6.5.2信息發布的內容主要包括:受災的基本情況、抗災救災的動態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說明的問題。

7災後救助與恢複重建

7.1災後救助

7.1.1縣級民政部門每年調查冬令(春荒)災民生活困難情況,建立需政府救濟人口台賬。

7.1.2民政部會同省級民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赴災區開展災民生活困難狀況評估,核實情況。

7.1.3製定冬令(春荒)救濟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