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合理使用森林
新中國成立60 多年來,我國在對待加強森林采伐管理、如何管理方麵,經曆了一個十分漫長的過程。新中國成立後至20 世紀80 年代中期,即在1985 年建立森林采伐限額製度以前,我國實行的是木材生產計劃管理製度。這個製度從作用講,滿足了當時的建設和人民生活需要,有曆史的原因,也具有曆史的作用。但弊病不少,最主要就是以需定產,把森林資源的采伐利用等同於采掘工業(挖煤、采礦等),不按照林業特點,不遵循合理經營、永續利用的原則。雖然也搞總體設計,但主要目的是為了生產木材,“大木頭掛帥”。另外,木材生產以外,還存在大量的各種資源消耗。總之,當時未從資源消長角度來進行科學的森林資源管理。可以說,新中國成立以來至20 世紀80 年代中期,由於多種原因,造成森林資源長期過伐,全國森林資源消耗量急劇增加,出現了森林資源赤字,可采資源麵臨枯竭的嚴重危機。
針對上述情況與問題,從20 世紀80 年代中期頒布實施的《森林法》明確規定:“各級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對森林資源的保護、利用、更新,實行管理和監督。”並在《森林法》中確立了以森林限額采伐管理製度為核心的一整套森林采伐管理製度。自1985 年《森林法》實施以來所逐步形成的我國林木采伐管理體係與一係列製度,在1987 年底的全國林業廳局長會議上,時任林業部長的高德占同誌指出:“森林資源是林業的基礎,是研究一切林業問題的核心,也是各項林業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把森林資源管理的作用與地位提高到了新的高度。這對保護森林資源,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具有鮮明的必要性和重大的現實意義:
(1)有利於保護和改善自然生態環境,充分發揮森林的多種效益。實行限額和憑證采伐等管理製度,不是對森林所有者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剝奪,而是防止一些人濫用財產所有權去破壞森林,從而導致對公共利益的損害。
(2)采伐管理製度是為林木所有者或經營者提供依法管理服務的,特別是林木采伐許可製度的確立,明確了林木經營者的主體資格,可有效地保護森林、林木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3)有利於對森林資源的保護、利用、更新進行管理和監督。對不符合規定的采伐和更新作業及時進行糾正,能及時發現和防止濫伐森林的行為發生。
(4)能夠幫助、引導森林經營者提高依法管護森林的意識和強化科學合理地利用資源的觀念。
(5)是嚴格控製森林采伐量的重要保證,也是控製森林過量消耗,保護森林資源,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措施。
1. 采伐注重原則
森林采伐管理的基本原則:
科學合理采伐森林
(1)堅持生態采伐原則。堅持生態安全第一,森林采伐不以大規模地破壞生態環境為前提,協調好環境保護與森林開發之間的關係。盡量減少森林采伐對生物多樣性、野生動植物生境、自然景觀、森林流域水量與水質等生態環境的影響,保證森林生態係統多種效益的可持續性。
(2)堅持消耗量不大於生長量的原則。《森林法》規定:“國家根據用材林的消耗量低於生長量的原則,嚴格控製森林年采量。”也就是說確定用材林年采伐量的原則是消耗量低於生長量,其實質是控製森林采伐量。
(3)堅持事先申請,憑證采伐的原則。在正常情況下,凡采伐林木(農村居民采伐自用薪材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必須堅持事先申請、設計(或簡易設計)、報批、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而後施工的原則。
(4)堅持依法采伐、合理采伐
的原則。采伐管理中必須堅持不受理、不批準林地林木有權屬爭議的林木采伐的原則,並認真審核采伐方式是否合理、采伐對象是否選擇正確,是否合理采伐的關鍵原則。
(5)堅持跡地更新跟上采伐的原則。
2. 森林采伐管理的主要環節
森林采伐管理的內容很廣泛,從大的方麵說,在經常性的森林采伐管理活動中,主要貫穿於5 個管理環節:
(1) 年森林采伐限額的製定與限額采伐規定的執行。
(2)林木采伐許可製度的實施與監督。
(3)對伐區作業與采伐跡地更新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驗收。
(4)對林區內木材經營加工企業的監管。
(5)對從林區運出木材實行管理與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