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保護的類型
專利是對發明的一種專有權利,或者說專利是受專利法保護的發明,其確切定義為:“一個主權國家在一段時間內授予發明創造者獨占實施其發明創造的權利。”這種權利通過頒發一張“專利證書”而得到確認。
世界絕大多數主權國家或地區實行了專利製度。我國1985年4月1日實行專利製度時,世界上隻有5個國家尚未實施此製度。
20世紀80年代初,世界公開了約3000萬件專利,其中2350萬件已超過保護期,成為公眾能自由利用的發明,隻有350萬件仍在專利有效保護期內。
我國《專利法》保護三種類型的創造發明。
(一)發明專利
《專利法》所稱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發明可以是“產品”,也可以是“方法”,但不同的國家對能授予專利的產品與方法各有不同的限製。我國1985年頒布的《專利法》規定,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1)科學發現;
(2)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3)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4)食品、飲料和調味品;
(5)藥品和用化學方法獲得的物質;
(6)動物和植物品種;
(7)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對上款第4項至第6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專利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對上述7種不授予專利的出發點是保障公眾利益,不允許發明者予以“獨占實施”。顯然,對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和妨礙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也不授予專利權。在1992年我國《專利法修正案》中,擴大了專利保護的範圍,即對化學物質、藥品、食品等原不授予專利的4、5兩項產品也授予專利權。這是因為近20年來,人們為了對抗疾病、抵抗病蟲害,合成了許多新藥、農藥。這些新化學物質的合成、藥理試驗、毒性試驗,人們要耗費大量資金。據國外統計,從尋找新藥到臨床應用,平均須曆時10~20年,耗資15億美元。而用現成的合成路線仿製這些化學物質並用於臨床卻容易得多。因此,一些科學技術先進的國家紛紛將藥品與化學製品列為專利保護條款,並要求其他國家的《專利法》也作相應的修正。這對鼓勵從中藥資源中開發新藥,取代部分西藥有重要意義。我國《專利法》作這些修正,對化學、化工、醫藥工作者提出了更高要求:必須創新,不要模仿!
(二)實用新型專利
它是比發明專利要求條件稍低的一類發明,有的國家稱為小發明或小專利。它隻用於保護有形的產品發明,不用於保護方法發明或物質發明。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中規定:“實用新型”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結合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因此,它保護的必須是一種產品,例如工具、器械或日用品等適於實用的產品。它又必須具備一定形狀和結構,例如麵粉、砂糖等不能成為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對象。
我國中、小型企業較多,受條件限製,技術水平較低,在發明創造中屬於“小發明”較多,應充分利用實用新型專利保護開發新產品。
(三)外觀設計專利
它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結合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外觀設計在商品社會中已成為產品整體質量不可缺少的部分,它可以增加產品的能力,使產品獲得商業上的巨大成功。
外觀設計與技術發明有顯著的差別。外觀設計是從藝術的角度,對產品外形的安排。其作用是
滿足人們對產品的精神需要(美感),服務的對象是消費者。因此,外觀設計應不斷地隨著消費者的心理變化而變化,維持年限較短。而發明專利是從技術的角度對產品或方法所做的改進
或革新,其目的是為了解決某個特定的技術問題。發明的對象一般麵向工礦企業,它的更新換代取決於新發明的出現,維持時間較長。
實用新型與發明專利的不同點,如下表所示:
實用新型與發明專利的比較
項目實用新型專利發明專利
保護對象具有一個形狀和結構的物品一切技術領域內的發明保護範圍較窄寬
要求條件相對新穎,創造性較低絕對新穎,創造性要求高審批條件進行符合《專利法》的初步審查須進行實質性審查
申請費用申請費300元,年費較低申請費495元,年費較高有效期限自申請日起10年自申請日起20年
外觀設計有效期限為10年。
授予專利的條件
我國《專利法》規定,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一)新穎性
《專利法》規定: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