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章 依法治國--法治中國(1 / 3)

法治是人類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法治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決社會矛盾的最佳途徑。人與人的和睦相處,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國家與國家的和平共處,都需要法治加以規範和維護……法治在建設國際和諧社會進程中具有重要作用。我們要通過加強法治建設,使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以及公認的國際關係準則成為國際社會的行為準則。

法治社會的“法”即良法,“治”即善治。法治社會應當將追求良法與善治有機結合起來,以良法作為善治的前提,以善治作為法治的目標。良法是體現公意和保護公益之法,是全體社會成員集體智慧的結晶,它不僅建立在廣大社會成員平等自願的基礎上,而且有廣大社會成員的參與。在法治社會,法律具有至上的權威地位,其產生應當遵循以下兩個原則:一是自律原則。法治社會的法律具有自律的屬性。在法治社會,所有的社會成員均有機會平等地參與法律的製定過程;法律之所以能夠得到社會成員普遍遵守,是因為它是公民意誌的體現和集體智慧的結晶。二是協商一致原則。立法過程實際上是社會各階層利益的博弈過程,必須堅持協商一致的原則。法治社會的法律應體現公意,不能侵犯社會成員的基本權利,特別是弱勢群體的基本權利。

法治社會應當以實現善治為目標。善治,在西方亦被稱之為良治(goodgovernance)。它近似於我國古代的善政,即嚴明的法度、清廉的官員、良好的行政服務。俞可平曾指出,善治就是指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會管理過程,其本質特征就在於,它是政府與公民對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俞可平將善治歸納為以下六個要素或特點:

(1)合法性(legitimacy)。指的是社會秩序和權威被自覺認可和服從的性質和狀態。合法性越大,善治的程度越高。取得和增大合法性的主要途徑是盡可能增加公民的共識和政治認同感。

(2)透明性(transparency)。指的是政治信息的公開性。每一個公民都有權獲得與自己利益相關的政府政策的信息,包括立法活動、政策製定、法律條款、政策實施、行政預算、公共開支以及其他有關的政治信息。透明性要求上述政治信息能夠及時通過各種媒體為公民所知,以便公民能夠有效地參與公共決策過程,並且對公共管理過程實施有效的監督。透明的程度愈高,善治的程度也愈高。

(3)責任性(accountability)。指的是人們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在公共管理中,它意味著管理人員及管理機構由於其承擔的職務而必須履行一定的職能和義務。公眾尤其是公職人員和管理機構的責任性越大,表明善治的程度越高。在這裏,善治要求運用法律和道義的雙重手段,增大個人及機構的責任性。

(4)法治(ruleoflaw)。法治是善治的基本要求,沒有健全的法製,沒有對法律的充分尊重,沒有建立在法律之上的社會秩序,就沒有善治。

(5)回應性(responsiveness)。從某種意義上說,它是責任性的延伸,即公共管理人員和管理機構必須對公民的要求做出及時的和負責的反應,不得無故拖延。在必要時還應當定期地、主動地向公民征詢意見、解釋政策和回答問題。回應性越大,善治的程度越高。

(6)有效性(effectiveness)。這主要指管理的效率。它有兩方麵的基本含義,一是管理機構設置合理,管理程序科學,管理活動靈活;二是最大限度地降低管理成本。善治的程度越高,管理的有效性就越高。法治社會的法律是通過民主的程序製定的,是社會成員集體智慧的結晶。法治社會之治是緣法而治,即按照社會集體意識來治理社會。在某種意義上,善治隻有在法治社會裏才能真正實現。它是一種自治性程度很高的治理,它不是為了治理者的私利,而是為了社會公眾的福利,它允許社會成員參與治理的過程,並充分地調動其參與社會治理的積極性,這種治理是人類社會最好的治理。

法治是與人治相對而言的。亞裏士多德認為,人治是主人之治,法治是平等人之間的治理,是對自願臣民的統治,是根據臣民的同意進行統治,是為了公眾利益的統治,是臣民自願守法的統治。這種統治有以下幾個特點:(1)它是為了公眾利益的統治。(2)最高治權在公民全體之手,寄托於公民團體。表現為決定國家大事的權力實際上寄托於公審法庭或議事會或群眾的整體,因此它把公民大會、議事會或法庭所組成的平民群眾的權力置於那些賢良所任的職司之上。(3)以法律為最高權威。法律應在任何方麵受到尊重而保持無上的權威,執政人員和公民團體隻應在法律(通則)所不及的個別事例上有所抉擇,兩者都不應該侵犯法律。(4)其統治建立在臣民自願守法上,而不是僅僅依靠武力。

胡錦濤總書記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七次集體學習時強調,推進依法行政,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是黨的“十七大”為適應全麵建設小康社會新形勢、推進依法治國進程而提出的一項戰略任務,對深化政治體製改革、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對全麵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對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實現黨和國家長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法治社會形成有兩個基本條件,一要有經濟基礎--市場經濟,二要有社會基礎--市民社會。市場經濟對法治社會的構建起著決定性作用,是現代化運動的經濟基礎。法治社會的形成,是社會生產力發展到一定階段,經濟基礎對上層建築提出的要求。發展市場經濟,建立與一定生產力水平相適應的所有權製度,才能為法治社會的構建提供現實的基礎。與市場經濟不可分割的另一個構建法治社會的重要基礎是市民社會。市民社會是與商品經濟特別是市場經濟相聯係的,具有明晰的私人產權及其利益並以契約關係相聯結的,具有民主精神、法治意識和個體性、世俗性、多元性等文化品格的人群共同體。市民社會的這些特征符合民主法治、公平正義、權利平等、自由等理念,與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相契合。市場經濟的興起和發展,導致了市民社會的出現。市民社會消解或弱化了共同體的存在,社會呈原子化趨勢,物的依賴關係取代人的依賴關係,社會基本結構從領域合一到領域分離。在這樣的情況下,德治逐漸失勢,法治大顯身手,法治社會成為現實。因此,法治社會之所以可能,根本原因是市場經濟。正是市場經濟造成了社會組織形式和社會基本結構的變化,才使法治不得不成為社會秩序生產的首要方式,法治社會因而登場。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已經形成。”2011年3月10日,吳邦國委員長在莊嚴的人民大會堂麵對近三千名全國人大代表作出鄭重宣布。當前,我國在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等方麵實現了有法可依。

回首來路,從人治到法治,中國走了幾千年。在古代,人民把治國希望寄托於明君賢臣,卻逃不過“人存政舉、人亡政息”的曆史周期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讓人民看到了法治的曙光。但是,中國法治社會建設之路,並非一馬平川。中國法治社會進程大致可以劃分為如下幾個階段:回首共和國成立後50餘年的法治實踐,1949年至1956年,第一部憲法頒布,初步形成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八字法製理念;1957年至“文革”結束給國人留下了“人治必然導致災難”的切膚教訓;1978年改革開放至1997年鄧小平提出“一手抓建設、一手抓法製”方針,法治建設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指導方針;從1997年開始,依法治國方略逐步確立,在黨的文件和政府工作報告中正式提出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基本方略,並在1999年將之入憲,“法治”具有了超越法律工具主義的深廣意涵;從2004年開始,我國逐步完善憲政,是年胡錦濤總書記強調“更好地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做主、依法治國統一於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實踐”,提出了科學發展、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的新的執政思路,“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這一綱領性人權條款也在該年得以入憲。

新中國成立之初,法製初立,卻遭遇“文革”的破壞。1978年,中國民主法製建設在百廢待興中迎來了蓬勃發展的春天。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在深刻總結“文革”慘痛教訓的基礎上,旗幟鮮明地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針,並強調“從現在開始,應當將立法工作擺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重要議程上來”。

在1979年6月18日至7月1日召開的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選舉法》、《地方組織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刑法》、《刑事訴訟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七部法律獲得表決通過。彭真同誌在作《關於七個法律草案的說明》時表示,七部法律的貫徹執行,邁出了加強和健全我國社會主義法製的一大步。他同時指出:“隨著經濟建設的發展,我們還要經過係統的調查研究,陸續製定各種經濟法和其他法律,使社會主義法製逐步完備起來。”1982年《憲法》經過全民討論,在1954年《憲法》的基礎上重申所有公民“在法律麵前一律平等”,同時在結構上作出重大調整,把“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一章提到了“國家機構”之前,緊鄰第一章“總綱”,更好地體現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精神。我國改革開放伊始,立法工作的一個重點即為經濟建設的健康發展保駕護航。1982年,彭真同誌在全國經濟法製工作經驗交流會上發表講話時指出:“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後,黨和國家的工作重點已經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了。這種客觀形勢把經濟立法推上了重要議事日程,要求抓緊,搞好。”一批經濟法律的製定和起草由此步入“快車道”,《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商標法》、《專利法》、《全民所有製工業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等相繼出台。據統計,從1978年到20世紀90年代初,第五屆、第六屆、第七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先後製定了一百多部法律,這其中,包括1982年《憲法》、1988年《憲法修正案》,一係列有關國家機構的法律,《民法通則》、《刑法》、三大訴訟法等基本法律,以及其他一大批適應改革開放、保障公民權利、規範行政管理的重要法律。這些法律的迅速、密集出台,為中國法製建設奠定了重要的基礎,使我國經濟、政治、文化等各方麵基本實現了有法可依,法律體係框架初具規模。

1992年,黨的“十四大”確立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為切合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迫切要求,八屆全國人大將初步形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係作為任期內的立法目標。從此,中國的立法進入了一個嶄新的曆史階段。這一時期立法工作重點在於,抓緊製定與完善保障改革開放,加強宏觀經濟管理,規範微觀經濟行為的法律和法規。1993年八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把“中國正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和“堅持改革開放”等內容載入了憲法,明確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這些規定為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提供了憲法依據。與此相適應,圍繞促進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一部部經濟領域的重要法律相繼完成。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明確了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地位,保障其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反不正當競爭法確立了公平競爭的市場規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強化了商家的社會責任,為消費者支撐起了法律的保護傘;《拍賣法》、《擔保法》、《票據法》、《保險法》、《仲裁法》等民商法律的出台,體現了市場經濟公平、公正、公開、效率的原則,有利於形成全國統一、開放的市場體係。到20世紀90年代後期,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係框架已初步建立。此外,《國家賠償法》和《行政處罰法》的相繼頒布實施,不僅通過立法賦予了公民在遭受國家侵權時的權利主張,而且對於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加強廉政建設,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曆史意義。

1997年,黨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並明確提出了“加強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質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的宏偉目標。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廣泛研究探討、綜合各方意見的基礎上,正式將我國的法律體係劃分為七個法律部門,即憲法及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1999年3月,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把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國家現階段基本經濟製度和分配製度以及非公有製經濟的重要作用等寫進了憲法。同年,《合同法》、《個人獨資企業法》、《招標投標法》等一批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迫切需要的法律相繼出台。2000年3月15日,九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的《立法法》,確立了立法程序中的“三審製”,標誌著中國正式走上依法立法的軌道。2001年11月,中國正式加入世貿組織。為實現與世界貿易規則的“接軌”,我國先後對《專利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一批法律進行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