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是各國最古老的刑罰之一,又稱生命刑、極刑,是剝奪犯罪者生命的刑罰。中國古代的死刑名目繁多,主要有戮、炮烙、脯、磔、烹、焚、車裂、體解、斬、梟首、棄市、定殺、絞、賜死、淩遲、族誅,等等,凡此種種,不一而足,手段極為殘酷。據法學家們研究,我國古代的死刑種類還有不少,然而法學界對死刑究竟是源於原始社會的虞舜時代還是奴隸社會之夏朝的爭論迄今仍然未了。
有人認為,在原始社會,對待敵對的異族人和俘虜,施加刑戮是常有的事,這種作為虐殺手段的刑有“刑戮”、“罰罪”之義。用刑即虐殺,刑戮以罰罪,當然是剝奪罪犯的生命了,這就是說,我國死刑在原始社會就已經產生了。持此說的學者一般將其具體年代定為虞舜時代。
我國古代有“五刑”之說,所謂“五刑”,是對古代法律中規定的五種刑罰的概括性稱呼,有人把它分為早期“五刑”和後期“五刑”,前者指墨、非刂、宮、劓、大辟(《書經》),後者為笞、杖、徒、流、死(《隋書·刑法誌》)。早期“五刑”在史籍中的記載最早見於《尚書·舜典》,舜對皋陶說:“蠻夷猾夏,……汝作士,五刑有服。”即蠻夷侵擾中原,你作為司法官(士相當於今司法部長)應施用“五刑”,使他們馴服。皋陶,生活在舜、禹執政時期,又名咎陶、咎繇,是我國上古時代第一個有創見的法學家,曆史上法官的鼻祖,相傳“五刑”就是他創始的。又有人認為舜禹時的“五刑”是鞭、撲、金、流、賊(魏國庫《中國曆代刑法淺談》),而非墨、非刂、宮、劓、大辟。法學界絕大多數人認為,“五刑”起源於原始社會末期,而實創自苗族。《尚書·呂刑篇》說:“苗民弗用靈,製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殺戮無辜”。三苗的統治者不敬神、不信巫,而用刑罰來遏製民眾,以致殘殺無辜百姓。
綜上所述,盡管“五刑”說法不一,但我們仍可看到,每類“五刑”中皆缺不了死刑,隻是名稱不同而已,或曰大辟,或曰賊刑。許多法製史研究者據此認為,我國虞舜時代已經出現了死刑。另外,《商君書·畫策》載“黃帝內行刀鋸”,《尚書·皋陶謨》記五帝時有“有邦”、“兢兢”、“業業”、“一日”、“二日”五種死刑。“有邦”為火烤熟食,“兢兢”指用矛鏢刺喉而死,“業業”是用碎割肌肉的方法處死,“一日”即將犯人縛在十字架上砍下四肢和頭,“二日”是將犯人縛在十字架上讓他死去。
著名法學家蔡樞衡教授從音韻學、考據學的角度進行研究,著成《中國刑法史》一書,其學術價值頗高。他認為,虞舜時代懲罰犯罪行為的方法是撲扌失和放逐,因為原始社會並無死刑和肉刑,《商君書·畫策》雲:“神農之世,刑政不用而治。”《路史·前紀》卷八祝通氏:“刑罰未施而民化”。這裏所謂刑罰,與現在所說的刑罰的意義不盡相同,僅僅是指死刑和肉刑,無刑罰即指沒有死刑和肉刑。另有同誌認為,原始社會的所謂“死刑”根本不能算死刑,其意義隻是血族複仇,故而隻用於異族,卻不用於同族。在原始社會中,當某一氏族或部落的成員受到外來的淩辱和傷害時,均被視為對本氏族或部落的侵犯,全體成員便對侵犯者所屬的氏族或部落進行集體報複。這就是血族複仇。死刑與血族複仇雖有淵源關係,死刑可能是由血族複仇轉化而來的,但血族複仇並非真正的死刑。
持這種觀點的人指出,死刑作為一種刑罰是刑法的組成部分,而隻有在階級、國家出現以後才可能產生刑法,盡管禹正式建夏前也有用刑殺人之事,但不能因此說那時已有刑法(魏國庫《中國曆代刑法淺談》)。故此國家尚未形成的原始社會不可能有刑法,亦就無所謂死刑的有無了。故而真正的可稱得上刑的“刑殺”是從夏朝開始的。《韓非子·飾邪篇》載夏禹時,“禹祛會諸侯之君子會稽之上,防風之君後至而斬之。”斬即死刑。夏朝還在司法實踐中歸納出一些罪名,彙成了“夏刑三千條”,其中“大辟二百”(《周禮·秋官·司法》鄭玄注)。
這就提醒我們,討論我國死刑的源流,離不開法律的起源問題。有關我國法律的起源,學術界至今仍在爭論之中。問題的關鍵在於是不是隻有到國家出現之後才有可能產生法律。薛其暉同誌認為,中國的法律起源於原始社會的末期唐虞時代,即虞舜時代,盡管當時還沒有形成為國家,但私有製、階級等皆已產生,在習慣的基礎上,已經出現了一些強製性的規範,這就是中國曆史上最早的法律。據此他認為這時的刑罰可大致分為肉刑、流刑、死刑等三種。《堯典》:“五服三就。”《傳》:“既從五刑,謂服罪也。行刑當就三處,大罪於原野,大夫於朝,士於市。”“五服三就”,意思是說,罪大惡極者,帶到原野上去行刑,大夫和士,則分別在朝、市內行刑。這裏的“行刑”即執行死刑。(見《學術月刊》1984年第8期《〈尚書·堯典〉法律思想辨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