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開發區轉型升級 實現創新驅動發展
特別策劃
作者:嵇愛平
22年來內蒙古開發區緊緊抓住改革開放、西部大開發、振興東北等老工業基地等曆史機遇,不斷加大開發區建設力度,大力發展優勢特色產業,推動經濟結構優化升級,探索建立符合開發區特點的管理體製和運行機製,總體質量和發展層次明顯提升,輻射帶動能力日益增強,在全區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一、自治區開發區發展現狀
(一)開發區概況
經過2003年國務院對全國開發區的清理整頓和2006年我區對開發區的清理整頓,經國家發改委、國土資源部等部門審核、列入國家開發區公告目錄的開發區共有45個,其中國家級開發區6個,自治區級開發區39個。近幾年,自治區又新增了一批國家級和自治區級開發區,截至2013年底,我區各類開發區總數已達到122個。其中,國家級開發區9個、自治區級開發區62個、盟市以下級各類園區51個。71個國家級和自治區級開發區中,邊境經濟合作區5個、出口加工區2個、高新技術開發區2個、工業園區類經濟技術開發區62個。2013年建成區麵積18萬公頃,入園企業1.2萬戶,實現地區生產總值1.16萬億元,對全區貢獻率達到69.4%;上繳稅金754億元,對全區貢獻率達到35.06%;從業人員122萬人,占全區就業人數的9.5%。基本形成了以國家級和自治區級開發區為主體、盟市和旗縣級各類工業園區為補充的戰略架構。
(二)我區現行開發區管理體製
開發區是改革開放的創舉,1984年國務院批準在沿海開放城市設立第一批14個國家級開發區。設立開發區的初衷是利用稅收等優惠政策,吸引外資到中國落戶。作為一個帶有試驗性質的對外開放經濟區,自然不具有一級政府的權力。2007年國務院《國家級開發區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寫道:“國家對國家級開發區實行特別經濟政策和管理體製,賦予其相應的管理體製創新試驗權”;在具體的管理體製與職能上,征求意見稿寫道:“國家級開發區實行管理委員會的管理體製。管委會作為所在省或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代表所在省或市人民政府對國家級開發區實施統一管理。”
但是《國家級開發區管理條例》幾經征求意見最終沒有出台。目前自治區各類開發區大部分采取成立管委會模式,管委會作為政府派出機構,其主要職能是經濟開發規劃和管理,為入區企業提供服務,還擁有一定的行政審批權,主要負責人由政府派出。開發區實施封閉式管理、一站式服務。
(三)開發區的設立和升級
2006年開發區清理整改後,嚴格明確兩級審批製度。即開發區設立、擴建、更名必須嚴格實行國務院和省(區、市)政府兩級審批。國務院各部門、省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以及省級以下各級人民政府均不得自行審批設立和擴建開發區。盟市以下政府不具備開發區審批權。
國家級開發區設立和擴區的程序:由省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宏觀經濟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建設管理部門和環境管理部門提出初審意見,符合條件的報國務院審批。
自治區級開發區設立、更名、擴區的程序:經盟(公署)、市政府向自治區政府申請,自治區政府征求發展改革委、經信委、國土資源廳、住建廳、環保廳的意見(邊境合作區還需征求商務廳的意見,科技園區還需征求科技廳的意見),由自治區政府批複。省級開發區升級為國家級開發區,由盟(公署)、市政府上報自治區政府,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經自治區政府上報國務院請求批複。
開發區設立、升級依據:內政發[2011]5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承接產業轉移發展非資源型產業構建多元發展多極支撐工業體係的指導意見》提出“支持符合條件的工業園區擴區升級,對銷售收入超100億元的專業化工業園區申報升級為國家級園區,享受國家級開發區管理權限和政策;對銷售收入超50億元的專業化工業園區批準為自治區級園區,享受自治區級開發區管理權限和政策”。2011年《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內蒙古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若幹 意見》(國發[2011]21號)提出“支持具備條件的省級開發區升級為國家級開發區”。這兩個文件是自治區新增國家級和自治區級開發區主要依據。
(四)開發區實施目錄管理
經過國務院批準的國家級和省級開發區要列入中國開發區目錄管理,定期向社會公布全國各級各類開發區的名稱、區位、麵積、主導產業,凡不在管理目錄的開發區都是未經國家確認的。例如自治區政府新批準的23個開發區、4個更名的開發區均不在國家管理目錄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