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公司公益捐贈稅收優惠政策
製度建設
作者:董慧凝 周京
內容摘要:我國現行的公司公益捐贈稅收優惠製度存在一些問題,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公司公益捐贈製度的有效運轉。借鑒域外經驗,我國公司公益捐贈製度應當加強相關製度的係統化管理、培育公益組織、製定非現金捐贈的估價製度以及完善相關政策的程序性規定。
關鍵詞:公益捐贈 稅收優惠 抵扣結轉 實物捐贈
我國公司公益捐贈現行優惠政策
目前我國涉及公司公益捐贈稅收優惠的政策分散在《合同法》、《公司法》、《公益事業捐贈法》和《企業所得稅法》等部門法中,構成了公司公益捐贈行為稅收優惠及激勵製度的法律基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等國家部委機關也就該問題下發過通知、規定和辦法等規範性文件,例如《關於第29屆奧運會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關於企業向農村寄宿製學校建設工程捐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等。《合同法》第186條第2款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捐贈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捐贈合同不可撤銷,以此維護合同關係的穩定性和公證製度的嚴肅性。該法第195條綜合考慮捐贈人財力發生變化的可能性,將“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家庭生活”作為解除贈合同的事由,打消了捐贈人對未來經濟情況的擔憂,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公司慈善捐贈的積極性。《公司法》第5條規定公司必須承擔社會責任,將公司社會責任以法律形式加以確認,為我國公司公益捐贈提供了法律依據,使公司公益捐贈行為有法可依。《公益事業捐贈法》第24條規定,公司和其它企業捐贈財產用於公益事業,有權享受企業所得稅方麵的優惠。為了鼓勵公司積極參與公益捐贈,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於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政策及相關管理問題的通知》,擴大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資格的範圍。《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53條將企業公益性捐贈支出扣除標準進一步細化,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製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不可否認,我國對於包括公司公益捐贈在內的社會捐贈越來越重視,相關的各項包括稅收優惠在內的政策激勵措施和製度也在不斷的出台和完善中,但是與美國等在慈善領域比較成熟的國家相比,還存在著很大的差距,這主要在於國家在稅收優惠政策方麵對公司進行公益捐贈的的激勵程度有限。
我國公司公益捐贈現行優惠政策的不足
(一)合法接受的組織有限
根據《稅法》,我國現在隻有縣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和公益性非營利組織有資格接受公益捐贈。而國務院民政部門現在批準的此類公益性非營利組織,包括中國扶貧基金會、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中華慈善總會等僅20餘個,並且規定,公司公益捐贈隻有向我國縣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和中國境內的公益性非營利組織捐贈,才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在我國從事公益性、救濟性事業的社會機構高達數十萬家,相對於此,有資格接受公司公益捐贈的目標機構太少,由此引發的後果是對於一些大公司企業的大筆公益捐贈,在處理上也許能夠做到及時、準確,減免稅憑證也能夠及時辦理。但對於中小微型企業的大批量、小數額的公益捐贈又難免做不到這點。此外,絕大多數的中小企業捐贈目標主要是公司企業所在地,或者所在社區,而社區內幾乎是沒有可以接受捐贈稅收減免的公益機構,所以絕大多數公司企業的捐贈減免稅途徑受到限製,積極性大大下降。
(二)退稅程序繁雜
在公司進行公益捐贈時,接受該捐贈的政府機構或者組織應當為進行捐贈的公司出具捐贈證明,同時稅務機關也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給予進行公益捐贈的公司相應的稅收優惠。但現實中,公司在進行公益捐贈後申請免稅的退稅程序繁瑣、手續複雜,很多中小微型甚至大型企業缺乏對於我國現行公益捐贈稅收優惠政策的了解,在進行捐贈之後並沒有按照流程進行免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