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圖書營銷業務
一、進貨渠道與方式
(一)進貨渠道
1949年10月,寧夏省新華書店建店初期,圖書貨源主要靠西安、延安支援。1950年8月,寧夏省店征得新華書店西北總分店同意,與北京的新華書店總管理處、三聯書店、國際書店、青年出版社建立了進銷關係,並商定貨款不定期結算,八折進貨的,其郵資、包裝費由發貨方負擔。七五折進貨的,郵費、包裝費由省店負擔。除此,其他各地的出版物,均由西北總分店統一分配供應。
1951年全國新華書店實行統一管理後,新華書店總店製定了《新華書店書刊統一進發貨條例》和《關於實施統一進發貨條例的幾項規定》。各地出版的圖書,統一由出版社所在地的省級新華書店進貨,其他省分店需要添進書刊,必須通過出版地省分店辦理。進貨折扣為六五折,發貨折扣為七五折,運費由發貨店負擔。
1954年,新華書店總店公布《新華書店內部訂貨暫行辦法》,規定圖書征訂每月一次,初版書以出版社為單位征訂,重版書以發貨店為單位征訂,各省分店對所屬支店的訂數有權審核增減。凡控製印數的圖書,發貨店在征訂時將控製數通知各省分店,各省在審核所屬支店訂數時一次核實。至於訂貨時間,各支店自發貨店將訂貨通知單發出之日起到把訂單報到上級分店一般為45天,最少為30天,各省分店審核彙總後將訂單報到發貨店為10天。
1959年5月,文化部頒發了《圖書進發貨試行章程》。這個《章程》強調進發貨工作必須“服務出版,促進出版;服務銷售,指導銷售”。圖書進發的基本方式是逐級征訂,輔之以主動分配。寧夏新華書店的進貨渠道日益擴大,訂添品種和數量不斷增加,全國各地圖書源源不斷地發到寧夏。
1959年1月1日寧夏人民出版社成立。寧夏回族自治區新華書店為適應寧夏出版業務的開展,按照文化部製定的章程,結合自治區實際情況,擬定了《寧夏回族自治區新華書店圖書進發貨章程補充辦法(初稿)》,對寧夏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圖書實行征訂包銷,部分時間性強的學習材料和初版圖書采用主動分配和試銷辦法。
1964年2月,寧夏回族自治區店製定了《進貨工作程序》。1973年,自治區新華書店革命委員會製定了《新華書店圖書進銷工作試行辦法》和《圖書分配比例的意見》。依照上述《章程》《辦法》的規定,發貨店向當地出版社和期刊社購進的圖書期刊,折扣調整為七折,銷貨店向發貨店訂添書刊,折扣調整為七八折;期刊向當地郵局批銷,折扣為九折。還規定,銷貨店出省添書須由省級分店介紹,否則不予接待。基層店一律不得直接向出版社購進圖書。這條多環節的單一進貨渠道,一直執行到1978年。
1982年7月,文化部轉發了中央宣傳部原則同意的《關於圖書發行體製改革的報告》和《關於出版社和新華書店業務關係的若幹原則規定》,要求各地從有利於促進出版事業的全局出發,充分發揮新華書店的主渠道作用,調動社店雙方的積極性,共同做好圖書發行工作。關於購銷形式,《規定》提出了征訂包銷、寄銷、初版分配試銷、出版社自辦征訂批銷和出版社自辦全部圖書發行等5種購銷方案。同時,允許出版社和書店經過協商試行雙方都能接受的其他購銷形式;各國營書店基層店向發貨店添不到的圖書,可以直接向出版社批發,批發折扣原則上與新華書店發貨店一致;出版社庫存的滯銷圖書或庫存量過大的圖書,經與新華書店發貨店協商同意,可以降價批發。
根據上述方案,1984年5月寧夏人民出版社頒發了《寧夏人民出版社、寧夏回族自治區新華書店本版圖書區內寄銷辦法》。《辦法》共10條,規定寄銷圖書的訂添要求、進發貨程序、調撥折扣、貨款結算等均與征訂包銷辦法一致,不作改變。由於積壓而造成的經濟損失,社店雙方各負擔50%。
1986年7月,國家出版局製定了《關於推行圖書多種購銷形式的試行方案》;9月,又發出了《〈推行圖書多種購銷形式的試行方案〉的補充規定》。據此,寧夏人民出版社與寧夏新華書店於1986年12月簽訂了《圖書購銷協議書》。《協議書》共17條,對購銷形式、社店關係作了全麵、具體的規定,其進發貨折扣為:征訂包銷類中的課本、教材為七折進貨,七八折發貨,其餘圖書為六八折進貨,七五折發貨;征訂經銷類圖書為六七折進貨,七五折發貨;寄銷類圖書為六九折進貨,七七折發貨。
1988年4月,中央宣傳部、新聞出版署聯合發出《關於當前圖書發行體製改革的若幹意見》,提出“當前要繼續完善和發展國營書店為主體的多種流通渠道、多種經濟成分、多種購銷形式、少流通環節的新格局,推進‘三放一聯’。即:放權承包,搞活國營書店;放開批發渠道,搞活圖書市場;放開購銷形式和發行折扣,搞活購銷機製;推行橫向經濟聯合,發展多種發行企業群體和企業集團”。在這種新形勢下,寧夏新華書店在一般圖書、年曆進發貨工作中,對折扣亦采取了因書製宜、靈活掌握的原則,與北京、上海一些出版社實行圖書總代理製,發行折扣本著雙方受益的精神適當放開。
(二)進貨方式
1.征訂包銷。這是銷貨店最基本、最主要的進貨方法。具體做法是:發貨店將訂貨目錄發給自治區新華書店及各市、縣(區)銷貨店,銷貨店根據訂貨目錄的介紹(包括書名、作者、定價、內容提要、發行範圍、讀者對象、出版時間等)向有關部門、學校、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進行征訂,然後把訂購數量填入訂單報自治區書店,經區店審核彙總後填寫《訂書分發單》,寄交發貨店據以發貨。1980年7月國家出版局推行《全國新華書店改革試行方案》後,銷貨店的訂添貨逐步改為直接報發貨店辦理,自治區書店不再核轉。
2.主動分配。凡配合政治任務、中心工作、時事宣傳等緊急出版而又不能按規定程序征訂的圖書,由發貨店根據圖書內容、出版意圖、讀者對象和發行範圍,直接向銷貨店分配銷售。按照文化部頒發的《圖書進發貨章程》規定,凡主動分配圖書推銷不完、調劑不出的經濟損失,通過自治區書店分配的,由發貨店和出版社負擔50%,銷貨店負擔50%;由發貨店直接分配或超出自治區書店同意分配的部分,經濟損失全部由發貨店和出版社負擔。
3.看樣訂貨。對一部分圖書,出版社先印出部分樣本交發貨店連同訂貨目錄發給各銷貨店征訂。自1958年開始,年畫、年曆等品種,就印發縮樣或大樣征訂。寧夏新華書店從1985年起,對年畫、掛曆采取統一征集樣品、統一看樣訂貨、統一購進分銷的辦法。隨著圖書進發貨業務的不斷改革,各出版社和發貨店紛紛聯合舉辦全國或大區的圖書看樣訂貨會,陳列初重版新書樣本,集中宣傳介紹,供銷貨店選訂。由新聞出版總署與展覽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辦的全國書市,自1980年~2004年已舉辦了十四屆,每屆都由寧夏新聞出版局組團參加。2004年5月在廣西桂林舉辦的第十四屆全國書市,寧夏代表團包括寧夏新聞出版局、寧夏人民出版社、自治區及各市縣(區)新華書店、寧夏《少年讀者》雜誌社等22個單位69人,朱昌平局長任團長。寧夏代表團設展位4個,寧夏人民出版社展示了近2年來出版的各類圖書258種、教輔讀物83種,訂貨總碼洋達284萬元。
4.經銷。凡出版社總發行的圖書,新華書店給予經銷。出版社負責供貨,銷售不完的存貨由銷貨店負擔。寧夏新華書店與寧夏人民出版社1986年12月簽訂了經銷合同,明確經銷圖書六七折進貨,七五折發貨。
5.初版試銷。對讀者需要情況難以掌握或出版時間較快來不及征訂又不宜主動分配的圖書,發貨店根據圖書內容、出版意圖、讀者對象和發行範圍,將書發給市、縣店試銷。試銷圖書經過一定時間的銷售,在了解讀者需要情況後,重新進行征訂,組織重印供貨。根據《圖書進發貨試行章程》,試銷圖書銷售不完或調劑不出的存書損失,由發貨店和出版社負擔;如銷貨店未在規定時間內報調,其損失由銷貨店負擔。這一進貨形式,寧夏人民出版社成立初期曾采用過。
6.寄銷。寄銷圖書係由出版社負責總發行。寄銷圖書由出版社與發貨店協商,采取通過發貨店組織寄銷,或出版社和發貨店聯合寄銷,或出版社直接寄銷,寄銷期一般為6個月或1年,到期結算。寄銷圖書的存貨及退貨費用,均由委托寄銷方負擔。寧夏人民出版社和寧夏新華書店於1984年3月簽訂《本版圖書區內寄銷試行辦法》,規定:寄銷圖書六八折進貨,七五折發貨;寄銷品種為1984年起出版的全部圖書(不包括課本、假期作業、年畫)。
二、銷售服務方式
(一)門市部銷售
1.開架售書。1949年10月寧夏省新華書店開業時,東大街門市部實行開架售書。門市部中央設立重點書台及新書台,由讀者自行翻閱、選購。
2.閉架售書。1954年7月,新華書店總店發出《關於在大城市進行門市部改革的通知》,要求建立專櫃專責製。根據《通知》精神和當時門市部圖書丟失、虧損量不斷增大的實際情況,隨後一些市、縣店門市部陸續實行閉架售書。
3.開閉架售書。1978年8月,國家出版局在石家莊市召開“全國科技書發行工作會議”,要求各地書店恢複開架售書,並提出“要從群眾觀點出發,改革現行的欄櫃辦法,盡最大的努力方便讀者選購圖書”。1982年2月,新華書店總店召開全國城市發行工作會議,著重討論了豐富備貨品種、推行開架售書、改善服務態度、增加發行網點等問題。據此,自治區新華書店要求各市、縣(區)店逐步推行開架售書。開架的範圍,分全品種開架、分類開架、新書開架等;開架的形式,有敞開式、超市式。此外,為了方便讀者購書,各市、縣(區)店門市部還開展新書預訂、缺書登記、電話訂購、送書上門等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