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民主法治建設的不斷推進,法律體係的不斷建立健全,我們的生活越來越有法可依,法律為我們的合法權益提供了保障。特別是許多與女性有關的法律,維護了婦女的合法權益,保障了女性的社會地位,許多女性內心的痛苦都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獲得解決。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社會的和諧離不開家庭的和睦,家和才能萬事興。合法的婚姻受到法律的保護,知法、懂法才能用法律保護自己。婚姻法就是我們享受婚姻生活的法律保障。1950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頒布,這是新中國第一部法律。新中國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這體現了國家對婦女權利的保護和重視,婚姻法中廢除了包辦強迫、男尊女卑等封建主義婚姻製度。我國現行的婚姻法於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於1981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28日根據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進行了修正。婚姻法共5章37條,對我國公民的婚姻原則、結婚年齡、夫妻之間的權利與義務、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以及離婚原則、離婚後子女的撫養等問題,都作了明確規定,它是人們在婚姻、家庭關係各個方麵必須遵循的準則。通過學習婚姻法,應該知道我國法律保護合法的婚姻,婚姻法規定婚姻自由,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實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實行一夫一妻製,實行計劃生育,保障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禁止重婚、禁止近親結婚、禁止家庭暴力;男性結婚年齡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性結婚年齡不得早於二十周歲,這些是對合法結婚的最基本要求。此外,婚姻法還對家庭關係、財產保護、離婚、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等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和說明。
了解婚姻法,樹立正確的婚姻觀,對婚姻有一個基本的認識,才能獲得幸福的婚姻,在麵對婚姻問題時才能從容不迫,積極地麵對挑戰,任何人都不能接受強迫的婚姻,我們都擁有自主選擇婚姻伴侶、選擇幸福的權利,而且要用法律保護、捍衛它。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新中國成立以來,廣大婦女的生活和社會地位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女性不僅在家庭生活中和男性一樣有平等的權利,在社會生活中,女性一樣能頂半邊天。
2005年8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決定》,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已於2005年12月1日起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是國家為了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充分發揮婦女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和我國的實際情況而製定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保障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麵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婦女權益保障法在總則中明確表述實行男女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國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婦女權益的各項製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國家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禁止歧視、虐待、遺棄、殘害婦女。 修訂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對婦女的政治權利、文化教育權益、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等方麵做了進一步規定。拓寬了婦女參政議政的渠道,進一步保障了婦女的文化教育權益,突出了對農村婦女土地承包經營和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權益的保護,加強了對婦女人身權利的保護,完善了對婦女婚姻家庭權益的保護。
婦女權益保障法為婦女權益保護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學習婦女權益保障法有利於提高自我維權的意識和能力,提高女性參與社會生活的積極性。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我國是一個人口大國,2000年全國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數據顯示,我國人口總數已將近13億人,人口基數過大對我國的社會經濟發展、資源、環境等都帶來了沉重的壓力。為了可持續發展,解決人口與資源的矛盾,我國在20世紀70年代開始全麵推行計劃生育政策,依據人口與社會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實行人類自身生產的計劃化,計劃生育被定為我國的基本國策。我國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是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的,自2002年9月1日起實行,為計劃生育提供了法律依據,計劃生育成為一種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