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不準先要落實準(1 / 1)

第五輯

才高一尺不如心寬一寸

有這樣一則寓言:老和尚坐在寺前的草地上給弟子們上最後一課。上完這一課,弟子們就將啟程到四方布道了。上課結束時,老和尚望著草地,給弟子們提了個問題:怎樣除去地上的雜草。弟子們思索片刻,大徒弟說,用刀割。二徒弟說用鏟子鏟。小徒弟說,用火燒。老和尚默然不語,仿佛睡去。徒弟們不敢打擾師父,悄悄走了。一年後,徒弟們回來拜見師父,師父已經去世了,而一年前師徒們聚集的那塊草地已經變成了一塊稻田。徒弟們終於明白了師父的用意:除去雜草最好的辦法是種上有用的莊稼。

如果把我們的管理領域和對象比喻成一塊地,把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比作雜草,如何有效消除這些雜草呢?對於不少單位來說,似乎常見的做法就是重申並強調一些有關“不準”的規定,或者再新做出若幹個新的“不準”的規定。一個個“不準”,一條條“禁令”,猶如剪刀、鏟子和大火,似乎一時間風生水起,立竿見影,一些問題頓時會銷聲匿跡。然而,一陣風過之後,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不少問題又會死灰複燃,重新滋生起來。

在上述寓言中,那個老和尚顯然認為,就除去雜草而言,割、鏟、燒隻是治標之策,而在草地上種上稻子,這才是治本之道。治標不治本,效果終歸是短暫和有限的。這則寓言所蘊含的道理,值得我們品味。落實各項法規製度,嚴格部隊的各項管理,既需要我們借助於經常“除草”來治標,更需要我們通過“種稻”來治本。

對於部隊管理來說,明確或者定期重申一些有關“不準”的規定,抓好各種“不準”的落實,這是非常必要的。然而從一定意義上說,僅僅強調或重申“不準”,這也隻是一種治標之策。從治本的角度來說,不僅要強調“不準”,還應該通過深入的教育,使官兵徹底明白為什麼要有這些“不準”,這些“不準”會帶來什麼危害,從而使大家樹立一種慎防“觸電”的自覺意識。同時,我們還應該看到,任何法規製度所規定的“不準”,都是給官兵設置的禁止性義務。按照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法律原則,官兵在履行義務的同時,其相應的權利也應該得到必要的保障。因此,我們在落實“不準”的同時,也必須落實好“準”。從一定意義上甚至可以說,落實“不準”的義務,需先落實“準”的權利。作為上級機關和上級領導,抓落實既要督促官兵履行好“不準”的義務,同時也應保障好官兵履行好“準”的權利。不但要告訴官兵不準做什麼,還應讓官兵明白有權做什麼,能夠做什麼,並為官兵行使權利創造必要條件,包括提供必要的物質保障。比如,不準戰士訓練懈怠,就要準許官兵正常休息,保證官兵有充足的體力和精力;不準官兵使用手機,就要保障營區有適量的公用電話,準許官兵正常通信;不準隨地丟棄垃圾或隨地吐痰,就要放置必要的垃圾桶或痰盂……一定條件下,保障了官兵“準”的權利,才有利於“不準”的要求得以落實,才能有效地維護管理秩序。

我國經曆了漫長的封建社會,封建社會法律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強調義務,輕視權利。受封建法律文化的影響,一些人的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較為淡薄。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深入實施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不斷提高依法治軍的水平,都需要我們在法律實施中重視權利意識,重視對公民權利的保障和維護。把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也是深入貫徹、全麵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應有之義。因此,無論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政治要求來說,還是從深入貫徹依法治軍方針的治軍要求來看,加強新形勢下的部隊管理,都要體現以人為本的思想,做到關心、尊重、維護、發展官兵的合法權利。樹立這樣的管理理念,有利於改善和提高管理質量,能夠充分調動廣大官兵參與管理和維護法規的積極性,從而有利於法規製度得到普遍和自覺的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