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管理要去行政化
公務員發展
作者:駱錦勇
深化司法改革,比較一致的看法是:核心問題在司法權力運行必須去行政化。不過,在強調改革行政化司法審判體製的同時,也要注意防止司法審判工作機製中的泛行政化,其中較為突出的問題之一是法院審判管理行政化現象正日趨嚴重。
當前司法權力運行機製中存在的最大問題是如何使司法職能和責任歸位,在法院內部則主要是突出法官主體地位的辦案責任製的落實和法院審級監督的規範。
審判權是法官的專斷權。在深化司法改革過程中,我們當然不能一邊大聲疾呼著司法必須去行政化,另一邊則想方設法不斷強化著審判管理。因為,即使“審判管理”大多隻是針對案件審判程序運行的管控,也不可避免地會觸及影響到案件的實體處理,在本質上屬於對審判權力的染指甚至幹預,是司法行政化現象的改頭換麵。可以肯定的是,“審判管理”並不具有任何合法性的依據,對法官及其司法行為不能用管理而隻有監督,即糾正個案司法不公隻能依照二審、再審等監督程序,而問責法官的則有辦案責任製。
“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旨在突出法官行使審判權力的主體地位。也就是說,在法院內部建立審判管理製度確實毫無必要,更不應該通過改革來不斷強化“審判管理”。而事實上,此前很多法院內部所設立的專門審判管理機構,不過是院長、庭長們借機幹預審判的“第三隻手”或者“第三隻眼睛”,對於健全審判權力運行機製無任何裨益。
因此,從促進法院健康高效運轉的角度,院長庭長可以經由相關內設機構對案件審判動態信息進行必要的跟蹤分析,但不能對法官的個案司法裁判行為進行管理。換言之,審判權力隻接受法律授權的監督,而不受製於行政式的管理。 (摘自《思想理論動態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