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 皇權不下鄉(1 / 2)

甄乾一開始手裏掌握著四五百名奴婢,極少一部分是當初從甄府分家帶出來的奴婢,他們有的是甄府自己的奴婢,也有甄乾母親從王家帶來的奴婢,現在都屬於甄乾私人所有。

這裏就不得不先說一下唐代的婚姻財產製度?

首先,唐代法定的婚姻年齡,唐太宗貞觀元年定為:“男20歲,女15歲”就可以結婚;玄宗開元二十二年,唐玄宗為了增加人口,把結婚年齡又降低到“男15歲,女13歲”。

唐代確立婚姻關係第一步是立“婚書”。因唐代法律規定長輩可以包辦子女的婚姻,子女如果不服從,法律規定,杖責一百,因而,決定了唐代的婚姻並不是自由戀愛,一般不能體現青年男女的個人意願。

除了立“婚書”外,唐代由於受到魏晉南北朝時期婚俗的影響,買賣婚姻非常普遍。據《新唐書--高儉傳》記載:唐代的婚姻是:“嫁娶必多貨,故人謂之賣婚”。

唐代對不同等級的人結婚是有限製的:《唐律疏議》裏說:“人各有偶,色類須同,良賤既殊,何宜婚配”,就是說,每個人都應該有配偶,但必須門當戶對,貴賤之間既然有差別,是不能結婚的。唐律還規定,如果下賤的人娶了良家女子為妻,就徒刑一年半。唐代禁止近親結婚。唐代法律規定,禁止同姓和表親結婚,如違反徒刑或杖刑。唐代允許寡婦再婚,唐太宗貞觀元年下詔:“過了守孝期的婦女,可以再婚”。

唐代納妾是合法的,唐律規定,婢女被主人寵愛並有了孩子,可以接納為妾;妻子年過50以上沒有生育子女,丈夫可以納妾。

唐代的婚姻製度主要包括婚姻的締結、婚姻的解除和婚姻的限製三個方麵的內容。在婚姻的締結方麵,《唐律》規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和傳統的“六禮”程序是成立婚姻的必要條件,並規定了“報婚書”、“有私約”等成立婚姻的具體條件。在婚姻的解除方麵,唐朝解除婚姻關係有兩種方式:強製離婚與協議離婚。前者分為“斷離”與“出妻”,協議離婚即“和離”。

根據《唐律》規定,官府斷離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是“嫁娶違律”或“違律為婚”,二是出現“義絕”的情況,這些由官府強製解除其婚姻關係。在婚姻的限製方麵,主要包括締結婚姻的限製和解除婚姻的限製兩方麵的內容。

《唐律》禁止結婚的情形主要是“嫁娶違律”和“違律為婚”,《唐律》關於解除婚姻的限製任然是傳統的“三不去”。

唐代明媒正娶的妻子地位很高,男主外、女主內的傳統一直延續到今天。

《禮記·昏義》中有記載:“大抵因出嫁費繁之故。聞民間嫁女,無一不備,有用銀數百兩,數千兩者,最少亦須百數金。雖賣田借債,亦須湊辦。男家以厚嫁為榮,薄則笑之,甚至翁姑待媳婦,以妝之厚薄為愛憎。”

唐代製度因襲前代,女方嫁女兒花費甚大,有的甚至賣田或借債也要風光嫁女兒,因為女兒嫁妝的多少關係到她在夫家的地位,嫁妝太薄的女子在夫家會受到輕視。

唐代開元年間的《戶令》:“諸應分田宅及財物,兄弟均分。其父祖亡後,各自異居,又不同龔,經三載己上,逃亡經六載已上。若無父祖舊田宅、邸店、碾皚、部曲、婦牌,見在可分者,不得輒更論分。妻家所得之財,不在分限。妻雖亡沒,所有資財及奴裨,妻家不得追理。兄弟亡者,子承父分。繼絕亦同。兄弟俱亡,則諸子均分。其未娶妻者,別與聘財。姑姊妹在室者,減男聘財之半。寡妻妾無男者,承夫分。若夫兄弟皆亡,同一子之分。有男者不得別分,謂在夫家守誌者,若改適,其見在部曲、奴牌、田宅不得費用,皆應分人均分”。

也就是說女子嫁到夫家之後,若作為配偶的丈夫為財產所有人,當他去世時,妻妾均無子,則妻妾可以繼承丈夫全部的財產;如死去的丈夫作為遺產繼承人時,則寡妻妾可以代位繼承丈夫應得的份額,即與丈夫的其他兄弟實行“諸子均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