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與美、日微金融運營模式多維度比較分析
管理論壇
作者:劉川 高曉燕
【摘 要】 隨著我國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微金融以其自身的特點在支持微型企業以及農村經濟中的作用越來越受到各界重視,但是我國微金融的發展還處於起步階段,各項機製都不是很完善。文章通過對中國和美、日兩國微金融運營模式的對比,提出了完善我國微金融運營模式的相關建議。
【關鍵詞】 微金融; 運營模式; 多維度分析
中圖分類號:F830.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5937(2015)22-0022-04
一、引言
微型金融主要是指在傳統正規的金融體係之外衍生出來的、以低收入人群為主要服務對象,以信貸為主要業務種類並包含了保險、轉賬以及微型企業保險等金融業務的金融模式。現階段是我國“十二五”計劃的實施階段,推行城鎮化建設成為我國重要的政策目標,以農村經濟發展和經濟欠發達地區建設為主的金融支持成為我國金融發展建設的重要發展戰略。大型金融機構以其複雜的信貸審批製度以及較高的信貸準入門檻,在支持農村經濟建設方麵喪失了規模化的優勢,而微型金融作為一種相對靈活的信貸模式,在城鎮化建設中可以發揮出巨大的推動作用。
雖然微金融在我國起步較晚,但其在世界範圍內已經發展了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從二戰的國有傳統金融機構補貼貸款開始,微金融曆經了拉美各國的小額信貸模式、商業化可持續化金融發展模式,發展至今,在世界範圍內已經形成了產業化、標準化、相對成熟的微金融運行模式。
我國微金融行業是一個新興產業,其目標客戶群體也相當多,所以對微型金融的研究是不可或缺的。綜上所述本文從微金融的運營模式入手,借鑒美、日兩國的經驗,從多維度進行對比分析,希望借此完善我國微金融運營模式。
二、我國微金融的發展現狀
微金融在我國起步時間較晚,隻有20多年的曆史,以1994年中央出台加強商業銀行經營管理的相關政策為起點,逐步撤消了縣域機構網點,並把金融服務重點放在城市。1998—2005年是我國微金融起步階段,國家正規金融機構接入微型金融服務,主要以農村信用社為主,農業發展銀行也有所涉及。從2005年至今是我國微金融快速發展階段,各大商業銀行都設立相關部門,銀監會成立農村金融的“新三類”(包括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
(一)微金融規模不斷擴大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結構進一步優化,微金融從機構數量到貸款規模都得到了一個較為快速的發展。截至2014年末,我國主要的金融機構、外資銀行以及小型農村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餘額為人民幣15.46萬億元,同比增長了15.50%,比上年增速增長了1.3個百分點;全年小微企業貸款量增加了2.3萬億元,同比增加了1 284億元,增量占企業貸款增量的41.9%。2014年末,主要金融機構及小型農村金融機構等貸款餘額達到19.44萬億元,同比增長了12.4%,比上年降低了6.5個百分點。
非正規金融在我國微金融發展過程中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以小額貸款公司為例,小額貸款公司是專門提供金融服務的小型信貸機構,貸款總量從2010年的1 975億元發展到2014年末的9 079億元,小額信貸公司的數量從2010年的1 975家增加到2014年的9 420家,有了顯著的提升。
但是,從其占同期微型金融貸款比例來看,2014年僅占6.24%,總貸款規模也僅僅占了冰山一角。這些非正規金融機構發展水平遠遠落後於正規金融機構小微金融。從上述數據來看,小微企業貸款額雖然有所增長但在總量上還遠遠不足,雖然不能否認金融機構近年來對小微貸款有所改觀,但小微金融發展水平以及其對微型企業和農村經濟的支持力度還遠遠不夠。
(二)微金融市場環境欠佳
我國微金融發展的時間較短,其與資本市場的契合度較差,信用評估機製以及人員配置等與微金融體係運行相關的一些基礎建設相對滯後。我國正處於資本市場多元化、多層次的發展階段,雖然在製度上以及其他方麵存在很多問題,但我國資本市場多元化融資需求正不斷推進資本市場多元化多層次的進程(表3)。
雖然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推動了微金融的發展,但微金融自身發展特點更適合於低端資本市場,其“倒金字塔”的結構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礙了微金融的進一步發展。首先,我國微金融發展的時間尚短,相關的微金融信用評估體係還不是很完善,這導致了微金融機構貸款成本以及違約成本的上升;其次,從人員配置方麵來說,我國微金融行業人員素質水平不高,這是微金融生態環境亟待解決的一個問題;最後,小微金融所處的區域一般為經濟欠發達地區,其經濟狀況落後製約了微金融發展的規模。
(三)微金融發展存在先天不足
微金融誕生於我國經濟體製轉軌進程中,與其他金融體係相比,微金融機構的發育整體上先天不足,在金融改革中又後天失調,其發展背景具有以下特點:第一,隱蔽性大。微金融的客戶分散、額度小,其監管體製不完善,容易疏於對風險的發現。第二,信息不流暢。信息不對稱是金融活動風險產生的重要原因,微金融主體參與者非常分散,投資者對於信息的理解也非常具有個性,容易形成信息不對稱。第三,擴散性強。微金融的宣傳機構缺失導致信息傳導不暢,再加上參與主體的從眾心理,一旦發生違約很容易產生“羊群效應”,加快風險的傳染擴散。第四,內部治理結構複雜。截至2014年10月,近十三個省市的微金融機構組織的股權結構中,股本結構存在投資股比例過大、資本股比例過小、未清退老股本、法人與自然人持股比例不均等問題,股權管理作為內部治理體係的核心組成部分尤為重要,微金融這種複雜的現狀很容易造成金融機構的管理風險。
(四)微金融監管水平滯後
微金融在扶持小微企業以及農村金融等經濟欠發達的經濟主體上顯示了不俗的實力,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近年來我國微金融有了一定的發展,但是其相對滯後的監管水平嚴重製約了微金融行業的健全快速發展。從法律體係上來說,我國微金融發展過程中存在著法律主體缺失的問題,並不存在一部以微金融為對象的法律,更缺乏相關的法律製定,隻是在其他法律的若幹條款中能體現相關的規定,例如《合同法》和《公司法》等。從微金融的監管部門來說,我國微金融行業發展還處於一盤散沙的狀態,缺少統一的標準及思路,同時微金融監管紊亂,各個金融監管部門在微金融監管方麵不明確自身的職責,由此產生的微金融監管漏洞極大地製約了微金融未來的發展。目前由傳統金融衍生出的微金融機構還處於一個相對完善的監管體係中,但是基於互聯網產生的一些新興微金融領域的監管尚處於空窗期,在其發展過程中造成了較大的違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