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辦慈善組織去行政化研究綜述
學術爭鳴
作者:王佳煜
摘要:慈善組織近年來成為學者們研究的熱點,行政化傾向是我國慈善組織發展過程中存在的一個普遍問題。目前,慈善組織研究主要集中在慈善組織的概念與類型、慈善組織與政府間關係、慈善組織的轉型等方麵,而關於慈善組織去行政化方麵的研究還有待加強。
關鍵詞:官辦慈善組織去行政化綜述
我國正處在社會轉型時期,社會問題叢生,公共需求的複雜性不斷增長。在市場和政府相繼失靈以及建立“小政府、大社會”社會模式的要求下,慈善組織作為第三部門的重要組成部分,以自助、自治的方式組織起來,參與社會治理。我國慈善組織特別是官辦慈善組織的發展存在嚴重的行政化傾向,這不利於我國慈善事業的發展和多樣化社會需求的滿足。
一、慈善組織的概念與類型
(一)慈善組織的定義
在我國,關於慈善組織的概念,法律法規沒有明確界定,學術界也難以形成完全一致的觀點。慈善組織作為從事社會福利與慈善活動的非營利組織,具有非營利組織的一般特征。薩拉蒙關於非營利組織特征的描述被廣泛用來界定慈善組織,但是我們也應該意識到,在用國外概念來界定中國非營利組織時,應該考慮中國特殊的國情。現實情況下,我國的慈善組織很難體現諸如自治性、誌願性、私立性等特征。
(二)慈善組織的類型
根據分析視角的不同,不同學者對於慈善組織的分類也多種多樣。
鄭功成從慈善事業的實踐環節出發,把慈善組織分為募捐機構、實施機構與協調機構三種;從所承擔的任務或職責出發,把慈善組織分為混合型公益組織、綜合性慈善組織、專一型慈善組織、協調型慈善組織和附屬型慈善組織。
蔡勤禹和張芝輝按慈善組織國籍區分,將慈善組織分為國際性慈善組織和國內慈善組織;按慈善組織與官方關係,將慈善組織分為“官辦民營”的慈善組織、行政(官方)的慈善組織、獨立的民間慈善組織;按慈善組織職能劃分,將慈善組織分為綜合型慈善組織和專一型慈善組織。
從不同的角度出發,對於慈善組織的分類也不盡相同。但是,中國目前大部分慈善組織都帶有行政化的傾向,其發展都離不開政府的支持。
二、政府與慈善組織的關係
賀立平以半官方社團為研究對象,分析其讓渡空間與拓展空間的獲得和形成過程。他認為,政府應該將邊緣性的職能讓渡出去,與此同時,社會團體應該采取積極的向外拓展行為。
徐永光認為,在政府與社會的權力對比格局中,政府始終處於絕對主導地位,非營利組織還沒有能力自主選擇和開辟自己的生存空間,基本上處於“拾遺補缺”的地位。因此,在今後的一段時間裏,政府與非營利組織的關係格局是“合作”而非“對抗”。
熊躍根從理論上探討了中國這樣一個轉型經濟國家中第三部門發展的條件和限製。他指出,公私混合和官民身份的重疊是中國第三部門的普遍特征。一方麵,這種官民色彩兼備的特征使政府可以對第三部門進行完全的監察和控製;另一方麵,第三部門又可以利用自身的雙重身份來獲得政府體製內外的資源。
田凱指出,中國慈善組織的集中出現以及組織形式與運作的明顯不一致是非協調的製度環境對組織行動實施約束的結果,是組織麵對製度環境的壓力采用的理性的生存策略。他進一步指出,政府的資源獲得需求與社會控製需求之間的持久張力是慈善組織的形式與運作脫離的製度根源。他提出了“組織外形化”來解釋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行政化運作的現象,並認為這是政府控製慈善組織和後者依賴政府的結果。
在這些文獻中,雖然因為研究視角的不同而導致側重點有所差異,但是幾乎所有學者都認為,在當前的慈善組織與政府的關係中,政府出於絕對主導地位,對慈善組織有著很強的控製。他們認為,政府部門應該逐漸將一些邊緣性的功能讓渡給慈善組織,兩者之間應該形成一種合作關係。
三、慈善組織轉型研究
20世紀90年代中後期,我國蓬勃發展起來的慈善組織始終在政府的強勢引導之下,從組織成立、募捐宣傳到救濟活動的開展,等等,無處不體現出政府對慈善組織的影響。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慈善組織的弊端日益顯露,關於慈善組織日後發展趨向、慈善組織與政府關係發展的研究式文章和著作也層出不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