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慈善捐贈激勵的稅收政策研究
財政金融
作者:王麗輝
摘要:慈善事業是社會保障體係和社會公益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文針對我國現行的稅收政策在鼓勵慈善捐贈方麵存在的問題,提出擴大捐贈免稅資格的範圍和增加可享受扣除的慈善機構的數量、出台實物捐贈抵扣規定、允許結轉或遞延抵扣、適時開征遺產稅與贈與稅等政策建議,發揮稅收對慈善捐贈的激勵作用。
關鍵詞:第三次分配慈善稅收
慈善事業發展水平是一個社會文明進步的標誌。慈善促使財富和資源能夠在社會各階層之間進行再次流動和重新分配,並增進社會整體福利水平的提高。發展慈善事業既是公眾表達意見、主張權利的基本形式,又是政府與社會的中介。因此,發展慈善事業利於增進社會整體福利,有利於促進社會各階層之間的相互理解、交流和互助,起著社會穩定器的功效。我國的慈善事業發展現狀與社會需求之間還有較大差距,主要表現在:公民主動參與慈善的意識還不強,企業慈善意識參差不齊,慈善組織動員社會資源能力差,組織建設亟待加強,政府對慈善事業的定位有待進一步明確,發展慈善事業的環境有待進一步改善。而財政政策的稅收的作用不容忽視,充分發揮稅收的調節功能,可為慈善激勵提供一個良好的稅製環境。
一、我國現行的稅收製度在促進慈善捐贈方麵存在的問題
跟其他發達國家的慈善事業相比,我國的慈善事業還處於起步階段。2011年,美國慈善捐款總額占GDP的1.98%,同年我國人均捐贈占GDP的0.33%,新加坡的人均捐贈占其GDP的0.27%。慈善捐贈主要來自於企業和個人的稅後所得,社會捐贈的規模與稅收激勵密切相關,稅收優惠能起到四兩撥千斤的作用,而我國現行的關於捐贈的稅收優惠製度仍然存在諸多問題。
(一)我國現行稅法規定的慈善捐贈個人所獲得的稅收減免程序複雜
我國稅法規定,個人捐贈在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可以在稅前抵扣,但是普通公民卻很難得到個人所得稅的減免,原因是個人捐贈後極少主動地索取捐贈憑證,而以捐贈憑證申請稅收減免的更是幾乎沒有,使得這一優惠條款未落到實處。目前,我國個人捐贈減免稅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程序繁雜,完整規範的退稅相關程序尚未形成,按照我國稅收減免程序規定,捐贈者若想得到捐贈的稅收減免需要經曆層層審核以及自上而下逐級批準的近10道程序,而且退稅程序繁瑣,增加了捐贈者的交易成本,不利於減免稅優惠政策的及時落實和工作效率的提高,使得捐贈者的積極性受挫。
(二)捐贈者獲得稅收優惠的慈善組織少
2012年中國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各類民間組織已發展到47萬家,而專門從事慈善活動的中國慈善總會和各級慈善協會731家。按照我國稅法規定,隻有向稅法所規定的可以接受捐贈的機構所進行的公益、救濟性捐贈,才能獲許在法定的限額內扣除。我國公益性捐贈單位的資格認定範圍過窄,公益性捐贈隻適用於教育和民政事業,而不包括科技、文化、體育、衛生、環境保護等其他公益事業,這些公益性事業單位不包含在接受免稅捐贈的範圍內,無法出據減免稅憑證。在我國現有的慈善機構和基金會的這類非營利機構中,僅有中國紅十字會等 22家公益組織享有全額扣除優惠的資格,而且這類組織與政府都有密切的聯係。
(三)缺乏對實物捐贈優惠的具體規定
目前,現實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實物捐贈不能享受稅收優惠,我國稅法中還沒有關於企業捐贈實物用於公益事業在所得稅方麵的具體優惠規定,隻是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允許企業或個人捐贈的實物可在稅前扣除。我國稅法尚未明確實物捐贈的計價方法以及估價數額發生異議後如何處理,實物捐贈需要評估實際價值,操作起來非常困難。在現實生活中,慈善捐贈的方式較多,由於我國發展水平低,地區收入差距大,實物捐贈所占比重較高,因此,在我國鼓勵實物捐贈的現實意義更大。我國目前的絕大多數社會捐贈稅收激勵規定,除對第29屆奧運會、防治非典等的實物捐贈可稅前扣除外,隻允許個人或企業的現金捐贈在稅前扣除,這不利於鼓勵企業和個人的捐贈行為。
(四)缺乏結轉的規定
我國稅法規定納稅人的公益和救濟性的捐贈在該年度會計利潤總額的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稅前扣除。因此,隻有當年具有利潤可納稅的企業下才可享受捐贈的稅收優惠,如果是虧損企業,則無法享受捐贈的稅收優惠政策,無法進行稅前扣除,這對當年進行捐贈的虧損企業是極為不利的。美國關於捐贈的稅收優惠規定如下:企業當年超過稅前扣除限額部分的捐贈可以向後結轉5年,而且結轉的捐贈扣除要優先於當年的捐贈扣除,即使企業當年虧損,也可以就以前納稅年度結轉過來的捐贈額進行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前扣除。
(五)遺產稅與贈與稅的缺失
慈善捐贈的相關稅種設計不合理,使目前我國的稅製對捐贈行為無法起到最大範圍的激勵作用。中國至今沒有開征遺產稅、贈與稅等特殊稅種,因為他們更願意把積累的財富留給子孫後代。遺產稅是個人所得稅的補充,征收起點較高,高收入者是其課稅的主要對象,它是抑製財富代際轉移的有效手段,能夠減小社會的貧富差距。在美國,由於個人向非營利性機構的捐贈是免征個人所得稅、遺產稅與贈與稅的,因此,美國富豪願意把自己的財產拿出來用做公益事業,把自己的財富轉向社會,比如捐給慈善機構、基金會等非營利機構。美國的遺產稅達到50%,當遺產在300萬美元以上時稅率高達55%,美國的稅法規定可以引導更多的富人把自己的財產拿出來用作公益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