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從婚姻生活看宋代婦女的社會地位(1 / 2)

從婚姻生活看宋代婦女的社會地位

曆史哲學

作者:李宇

摘要:婚姻生活自古就是女性生活的重要的領域,因此探究宋代婦女的社會地位也必然會從這個方麵來考察。宋代雖然理學在一定程度上約束了婦女的行為,但是,縱觀整個宋代,婦女的婚姻是比較自由的,並且她們在婚姻生活中是有一定的話語權的。因此,相對來講,宋代婦女在社會生活中是有較高的社會地位的。

關鍵詞:婚姻生活;宋代;婦女;社會地位

在我國古代夫權至上的社會裏,女子終其一生都被局促在婚姻家庭中,以“相夫教子”為天職,沒有掌控自己命運的權力與自由。俗語:“嫁雞隨雞,嫁狗隨狗”正是她們生活的真實寫照。這種情況在理學興起的宋代似乎更為明顯,但是通過考證發覺事實卻並非如此,事實上,宋代婦女在婚姻生活中是有一定的話語權的。

一、理學對當時婦女婚姻的約束是有限的

理學之所以對宋代婦女婚姻生活的約束是有限的,一方麵是由於理學在宋代的發展是極為坎坷的;另一方麵是由於理學從提出到實踐需要個過程,而宋代正是處於這個緩衝地帶。首先,宋代理學自從開創的時候就發展極為坎坷,直至宋寧宗統治末年,理學才受到官方的重視。後來理宗盡管重視理學,對理學家也待遇有嘉,但是他卻將理學用來排斥佛道。可想而知,理學的發展狀況了;其次,從理學的實踐狀況來看,在整個宋代是不容樂觀的。不僅普通百姓迫於生活的壓力不能履行理學的要求,就連理學家們在其生活中,也並未徹底履行自己的理念。如程頤對自己的侄媳婦和外甥女改嫁的事沒有過分阻攔,理學的極大成者朱熹也承認其學說:“世俗觀之,誠為迂闊”。在這種情況下,整個宋代人們的貞潔觀念比較淡薄,婦女改嫁﹑再嫁也比較普遍。在當時上至貴婦下到普通主婦改嫁是很常見的事情,如《宋史·公主傳》記載:宋太祖的妹妹“初適米德福, ……德福卒,再適忠武節度使高懷德。”①又如,我們所熟知的趙全的女兒也曾嫁過三次人。此外,士大夫階層婦女改嫁的也不乏其例,王安石就力主兒媳婦改嫁,不再為自己的兒子守寡。另外,範仲淹也不墨守成規,同意兒媳婦再嫁。更有我們熟知的唐婉改嫁張士城,李清照改嫁張汝州。如此而來,上行下效再加上下層平民百姓的女子在丈夫死後迫於生活的壓力,改嫁更是理所當然的事了。可想而知,理學從一而終的觀念對當時婦女婚姻生活的約束是有限的。

二、宋代女子戀愛結婚比較自由

宋代女子戀愛結婚比較自由。從歐陽修《元夕》的詩句當中可以看出當時男女自由約會的場景。另外,我們所熟知的陸遊和唐婉也是在元夕燈節戀愛結婚的。這種情況在宋代不是個例,而是相當普遍的,在《宣和遺事》中記載男女在上元燈節約會的“少也有五千來對兒”並且在《宋稗類鈔》卷之四《閑情》也記載到:“一女子喜愛其姑姑的兒子,派奶媽轉告母親,然其母以姑之子無官不許,於是相約私奔”。②從以上的種種事例可知宋代女子戀愛結婚是比較自由的。

三、宋代離婚比較自由並且女子有主動提出離婚的權利與自由

在我國古代離婚的主動權一直掌握在男子的手裏,自古就有男子逐妻的“七出”,這不僅給男子離婚提供了法律依據,而且成為不少男子喜新厭舊,另覓新歡的借口。如漢代馮衍就是其中的一例,他逐妻時就曾寫到的:“唯一婢,武達(其妻弟)所見,頭無釵澤,麵無脂粉,形骸不藪,手足抱土。不願其窮……不去此婦,則家不寧,不去此婦,則福不生,不去此婦,則事不成。”③然而,到了宋代,男子的這種權利卻大打折扣,不僅他們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對女子的約束,更為可貴的是,此時女子有主動提出離婚的權利與自由。在宋代法律是允許離婚的。事實上,當時不僅離婚得到法律的認可,而且人們也認為離婚是合乎人倫的。不少再嫁女子獲得了“節婦”的名號正是這種觀念的最好明證。據記載,張生的妻子卓氏曾經被金人俘虜為妻,後卓氏趁機殺死後夫,與前夫破鏡重圓,被推崇為節婦。④連傾向於保守的司馬光也認為,夫妻以義合,義絕則離之。更為可貴的是,宋代女子也有主動提出離婚的權利,南宋規定:“被夫同居親強奸,雖未成,而妻願離者聽。”⑤這種權利也在《清明集》中得到佐證,書中規定:“在法:已成婚而移去編管,其妻願離者聽。夫出外三年不歸,準許改嫁”。⑥據記載,林莘仲在被編管的六年期間對家裏的事情不聞不問,他妻子就主動提出要與其離婚。以上這些事例,在宋代是數見不鮮的,足見宋代女子在社會中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