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黨建工作與企業治理工作融合的必須性和可行性研究
社會視野
作者:鄒卓明 黃龍霄
摘要:企業治理工作是對企業生產的規劃、管理和控製;企業黨建則是對企業中基層黨組織的建設,二者看起來是兩種不同的製度安排。然而,這兩種製度安排之間有一定的重疊關係,能否順利融合企業黨建與企業治理是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進入新時期不可繞過的特殊問題。本文便探討了實踐中企業采用的幾種黨建工作與企業治理製度融合的模式,並對之存在的問題作出分析與評估。
關鍵詞:企業黨建;企業治理;融合;必須性;可行性
一、企業黨建工作與企業治理工作有效融合的必須性
由於現實的迫切需要,企業黨建工作和企業治理工作的融合,不僅是理論研究需要解答的問題,也是實踐中必須解決的問題。企業黨建工作與企業治理工作的有效融合將會解決這兩者間的內在製度衝突,同時也有助於完善黨建理論,更能益於解決實踐問題。
(一)解決企業黨建工作與企業治理工作間製度衝突的需要:
在西方發達國家,政治組織一直未被引入到企業內部組織體係中,政治組織也不是伴隨企業的誕生而誕生的。然而在我國,企業不僅是盈利機構,同時也是一個政治組織的載體。《公司法》第十九條規定:“在公司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公司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1]《中國共產黨章程》(以下簡稱黨章)第二十九條要求:“企業、農村、機關、學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區、社會團體、社會中介組織、人民解放軍連隊和其他基層單位,凡是有正式黨員三人以上的,都應當成立黨的基層組織。”[2] 《公司法》和《黨章》這種硬約束,就使得黨組織合法地與企業治理架構共存。中國共產黨是我國的執政黨,實行民主集中製的組織製度,作為中國共產黨的基層組織,企業黨組織也應該遵循民主集中製原則。企業是受市場經濟規律的約束,並且其根本出發點是盈利。因此企業治理是建立在市場經濟基礎上的企業運行機製。
企業治理的內在機理核心是在一個產權製度屬於不同主體的委托代理鏈中,既要保證產權所有者對經營者的最終控製,又不至於讓經營者完全受製於產權所有者而失去本該擁有的全權經營權。中共十六屆三中全會中通過的《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若幹問題的決定》中指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按照現代企業製度要求,規範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管理者的權責,完善企業領導人員的聘任製度。股東會決定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董事會選擇經營管理者,經營管理者行使用人權,並形成權力機構、決策機構、監督機構和經營管理者之間的製衡機製。”[3]企業黨組織和企業治理作為兩種不同的製度安排共存於一個企業中,必然會在運作中存在製度衝突。為了保障企業的健康發展不受製度衝突的影響,促成這兩種製度的融合共生就是企業必須的選擇。
(二)企業黨建工作與公司治理工作的融合也能促使黨建理論的完善
企業黨建工作在遵循政黨建設的一般理論的同時,還應該注重自己的特殊性。尤其在我國,企業黨建工作在組織和運作方麵還存有許多理論上的空白,而研究企業黨建工作和企業治理工作的融合可以為黨建理論提供一定的理論基礎。
改革開放前,我國企業以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為主,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類似於黨政機關和行政事業單位。因此,不用對企業黨建工作進行專門研究。自十一屆三中全會後,我國開始了逐步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型,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為適應經濟體製的轉型亦須隨之要進行變革,建立適應市場經濟體製的企業製度。按照《黨章》的要求,也應該建立黨組織。相對國企黨建工作而言,新興經濟組織的黨建工作起步晚,經驗少,存在一定的薄弱。綜上,企業黨建理論對於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黨建工作的研究起步較晚,是一個全新的課題,缺乏可供借鑒的國內外的成熟案例。從可行性來看,《黨章》關於企業黨建工作大多僅有原則規定,缺乏可操作性,遠不能滿足各類企業黨建工作的實際需要。如《黨章》第二十九條規定:“凡是有正式黨員三人以上的,都應當成立黨的基層組織”[4],然而基層黨組織該如何設立、如何運作等問題卻沒有具體說明。又如第三十二條規定:“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中黨的基層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圍繞企業生產經營開展工作”[5],對企業黨組織的地位和作用提出了要求,但是如何發揮作用,如何開展工作,卻缺乏應有的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