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村委會職能嬗變
社會視野
作者:李珍
摘要:處於社會轉型期的村民委員會職能嬗變,不能很好地為村民群眾服務,阻礙了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和發展。本文闡述了村委會職能嬗變過程,並從立法因素、行政因素、隊伍因素三方麵對村委會職能嬗變進行了歸因,最後提出了規範村委會職能若幹措施的建議。
關鍵詞:村委會 職能 新農村建設 自治
緒論
村委會作為基層群眾自治性組織,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的重要一員。自1998年《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通過以來,村委會的職能就在法律中得到了明確和鞏固,並隨著社會發展不斷進行變化。《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對村民委員會的主要職能有詳細的規定,概括來說,可以將其分為四個部分:一、維護公共秩序,修築公共設施,保障公共安全;二、管理公共資源,發展公共經濟;三、弘揚公共文化,開展精神文明建設活動;四、發揚公共民主,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2005年10月,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這一項重大戰略性舉措開始實施,村委會作為基層組織也以村民群眾自治體的形態充分發揮其職能,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添磚加瓦。近十年過去了,村委會的職能漸漸與新農村建設的要求脫節,已然不能適應農村政治經濟文化的快速發展,其職能係統亟待完善。
一、村委會職能嬗變過程
據查,我國最早的村民委員會成立於1980年——廣西省宜山縣(現為宜州市)屏南鄉的合寨村。適逢家庭承包責任製實行2周年,農民勞動積極性高漲,但苦於沒有一個統一的農村組織進行引導和管理。“火車跑得快,全靠車頭帶。”第一個村民委員會成立以後,全國各地如雨後春筍般冒出了多個村委會,到1985年已逾百萬。由於發展勢頭良好,為新中國的經濟發展和地區穩定做出了巨大貢獻,1982年通過了新憲法正式確立了村委會的法律合法地位。這段時期,村委會的職能秉承“以村民為中心”,以農業生產、基礎設施建設等經濟職能和公共服務職能為主。
1987年我國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村委會的“行政職能”明顯加重。一是計劃生育工作,因農村“人多力量大”、“傳宗接代”的思想根深蒂固,計劃生育工作在農村的推行十分困難;二是收取稅費工作,在經濟發展中農村各類稅費名目繁多,層出不窮;三是組織生產工作,主要就是劃分責任田,落實農業生產。這些工作之所以落在了村委會的身上,主要是因為它是最接近鄉鎮政府“下級”和村民“上級”的組織。這是村委會職能發展的第二個階段——“以政府為中心”,村委會已經變成類似政府執行機構的組織。
第三階段的裏程碑是中國農業稅費改革,特別2006年1月1日徹底廢止農業稅後,村委會的稅費收取工作一下子減輕了很多,職能發生了轉變。隨著中國社會的結構性轉型,國家權力開始逐步退出政治、經濟、社會等領域,這種權力的分配和下放,也帶來了當前行政主體多元化的趨勢。①政府開始重視和提倡公共行政,村委會得以抽身“雜務”,按理說應該能夠“以自我發展為中心”,在發展基層自治上大展身手,更好地為村民群眾服務,但其實上村委會的職能卻沒有完全轉變成型,仍然有部分職能重疊或雜亂,阻礙了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進一步發展。
二、村委會職能嬗變歸因
(一)法律規定紊亂,村委會職能不明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是村委會職能的重要依據,雖然已於2010年10月28日公布了修訂版,但修訂後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在內容裏對村委會職能的相關規定仍然是“老一套”,多為大局性、模糊性、抽象性的規定。另外,不管是國家統一立法裏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還是地方立法裏的實施辦法、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都對村委會的職能進行了相關規定。村委會職能立法一方麵框架“輝煌”、立法分散、兩極差異大,並以行政立法為主;另一方麵,不同層次的立法在規定村委會職能內容時顯然存在遞變和落差。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