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章 政黨協商與參政黨實踐(5)(1 / 3)

一是參與主體層級較高並比較穩定。參加座談會、民主協商會、談心會的執政黨和參政黨代表多為各自各個層級的領導或負責人,如在中央層級,中共中央總書記都會出席會議並主持,民主黨派中央主席都會參加;在省一級會議中,執政黨一般都會由省委書記、省委副書記或省委常委或省委委員出席,而參政黨一般都會派出省委會的主委或副主委參加。在湖北省2013年的第三次雙月座談會上,出席的各方代表就包括中共湖北省委副書記、省長王國生,各民主黨派省委會主委呂忠梅、張柏青、郭躍進、田玉科等,省委常委、統戰部部長張岱梨則是本次座談會的主持人。

二是此類會議我們無法看出明顯的時間特征,但也表現出一些規律,如一般在每年的雙月中下旬召開雙月座談會、一年召開六次,每年的三四月份會召開經濟工作會議協商會,黨委、人大、政府、民主黨派換屆之前召開民主協商會等。

三是協商形式和程序基本固定。會議上的麵對麵對話是這類直接協商渠道的主要形式,當然,在麵對麵的對話之外,也會有書麵的交流,兩者互相補充。對於座談會的主體會議的正式召開階段,也已形成了一套會議流程,一般由議題所涉部門首先做相關說明和情況通報,然後由已經確定的會議發言人做主體發言,再進入自由發言階段,最後由中共主要領導做出總結。相對於民主協商會和談心會以及大政方針類座談會而言,雙月座談會在協商的計劃性上要高出很多。雙月座談會的計劃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在前一年年末對第二年所有座談會議題在協商的基礎上作出確定;對每次座談會發言人、主要參加人作出確定;對調研和發言方向進行分工協調等。其他會議也會在協商會召開之前將要協商的材料分送給各位參會者,但因其協商的參與性,故對參與協商之前的準備工作要求不是很高。

四是參與內容形成自然分工。民主協商會、談心會、座談會是執政黨文件中明確規定的三種類型的政黨直接協商形式,各種文件對協商內容並未進行明確限定和區分,但經過幾十年的實踐,在實際工作中卻形成了一些自然分工:民主協商會雖按規定可協商大政方針和人事安排,但從所掌握資料來看,現有民主協商會大多涉及人事協商;談心會較多涉及民主黨派自身建設與發展;座談會主要涉及區域內重大發展問題或關係黨和國家以及地方等全局性、長效性重大方針政策的製定。

五是各級統戰部門在各類會議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作為黨委係統專門從事統一戰線工作的部門,各級統戰部在雙月座談會等政黨直接協商平台的建設以及政黨協商工作具體展開過程中所起的作用不可忽視。統戰部是各類會議順利進展的組織者和協調者。統戰部負有“研究、貫徹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製度以及對民主民主黨派的方針、政策,落實中央關於發揮民主民主黨派和無民主黨派人士參政議政和民主監督作用的工作”的職責,對各類協商會的召開負有組織、協調任務。不論是雙月座談會協商議題的選擇,還是在會議前和會議後對各方(主要包括中共黨委、民主黨派、政府職能部門等)的各項聯絡協調工作(如確定民主黨派參加人員、民主黨派發言內容、會議地點、會議時間等),都是統戰部門的職責。同時,統戰部亦是各類直接協商平台的建設者。從1984年武漢市委統戰部首次發布《關於中共武漢市委同黨外人士建立雙月座談會製度》通知,到中共中央轉發,各地推廣推行,各級統戰部都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統戰部門作為各類協商會的組織者和協調者,在多年開展協商會的實踐中,不斷總結經驗,摸索出了一套適合我國國情的、具有中國特色的會議規則。有些地方的統戰部門已開始探索在現有工作慣例基礎上製定《政治協商規程》(如廣東,此類規程雖並非專門針對直接協商會,對政協協商亦有相關規定,但此可視為一種進步),以期使座談會工作在製度化、規範化、程序化方麵更進一步。

(三)兩類協商渠道之間的差異

對於政治協商會議和各類直接政黨協商會議來說,它們都是各民主民主黨派實踐協商的重要渠道。這兩種渠道在協商過程中存在著差異:協商主體之間有差異,各類直接政黨協商會議更要求參與者的高層次身份,而政協會議使民主黨派中的普通成員通過擔任政協委員從而進入協商過程成為可能;協商主體的權利有區別,在政協活動中,政協領導團體中的參政黨成員有發起議題的權利,在提案協商中參政黨及其政協委員成員更是有更多的自主權利,而在直接政黨協商會議過程中,除在雙月座談會召開之前會征求各民主黨派對於協商議題的意見之外,其他類會議基本上不會有此程序;協商形式有所區別,政協除了與各類直接協商會議一樣有麵對麵會議協商之外,還存在一個重要的協商形式:提案和建議案,將協商的時間、空間進行了拓展;協商程序有所區別,政協的協商先從內部開始,在內部得到一定協商結果後,再與執政黨或政府進行協商,而直接政黨協商會議則無這樣的協商之前的協商;協商內容有所區別,兩類渠道協商內容存在較大程度的重疊,但也並非完全一致,如政協除需協商國家、地方大事外,還包括對政協組織內部事務的協商,人事協商則基本上存在於政黨的直接協商之中;協商的組織者不同,政協組織作為專職協商機構對每一個具體的協商過程都負有組織義務,而直接政黨協商則由執政黨的統一戰線工作部門擔負起了聯絡執政黨或參政黨相關領導人的責任,兩者在政治係統中所處的層級、地位、性質都存在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