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協商活動中,主體地位的平等、主體意見理性自由的表達成為天然的要求,因此,一定數量的協商活動必然會促進主體民主平等意識的增強,而不管協商中主體地位的實際平等或不平等。如果是平等的,則一定量的活動必然會將這種平等強化為自然意識;如果是不平等的,則一定量的活動,尤其是一定量活動的結果的質量必然會促進主體對於“平等”表達意見的思考。思考的結果,或者是因此有所作為,主體努力向民主平等的方向改進而促進協商活動的進一步發展;或者是因此有所懈怠,從而導致協商活動的停滯。在中國特色政黨協商中,中共處於政治上的領導地位,從理論上說這並不妨礙協商活動中參政黨理性自由地表達意見,但從實際上說這卻可能導致某些中共領導人在協商活動中表現“強勢”地位,比如有些地方中共組織部長在協商中希望民主黨派領會組織的意圖。盡管在中國政黨協商中不乏這樣的個例,但從中國政黨協商的全局來說,中央層級協商的規範性作出了強有力的示範,這種強力示範必然推動政黨協商的漸進鋪開,也必然在其中進一步促進民主政治意識的頑強生長。這體現在:從協商層級、地域說,協商層級正從高層向基層延伸,協商地域正從開放意識較強的沿海向比較封閉的內陸延伸,協商在從中央到幾乎所有省份全部展開,一些省份還延伸至區縣級;從協商內容說,協商內容可以說是無所不包,協商的觸角正向廣泛和深入兩個向度上伸展並有所拓展,比如改革協商從新農村建設到國家金融體製改革等民主黨派無不在其中提出重要意見,比如法律法規的協商上到《憲法》的修改,中至《反分裂國家法》、《監督法》等重要法律的製定,低至地方性法規的製定都留下了民主黨派的重要印跡,比如人大代表的名單也進入協商程序。這些表明中國政黨協商是在紮實向前推進,而不是停滯不前,這種紮實向前推進的大趨勢,必然會影響、帶動協商中的不平等意識的轉化,從而促使民主平等意識的進一步成長、增強。在政黨協商中,參政黨的主動協商意識、理性批判意識、具體利益輸入意識等協商意識的增強實質上是民主意識的增強,執政黨對協商的大力推進、對協商領導方式的改進、家長製作風的逐步扼製實質上也根源於民主意識的增強。
在政黨協商中培育出來的民主平等意識,還必然向政黨內部所有領域、向政黨外部所有政治領域輻射。事實上,政黨協商中不斷向基層延伸的協商、不斷拓展內容的協商,不管其目前表現如何,其從無到有的發展過程本身就說明了民主意識的成長力和輻射力。從執政黨來說,其在政黨協商中培育出來的民主平等意識可以帶動其黨內民主,而後又可以黨內民主促進社會民主。從參政黨來說,其民主意識的輻射力、影響力也許弱於執政黨,但參政黨的影響非常必要,尤其是對部分特定的階層群體的影響非常必要。政治領域及社會其它各個領域的民主意識的成長,是民主政治建設、發展的前提和基礎。
(二)推動了民主形式的完善
政黨協商推動民主形式的完善首先在於在協商中推動了自身協商形式的完善,其次在於在此基礎上,它可以為中國協商民主體係中的其它協商民主形式作出表率,從而推動中國民主形式的發展與完善。
可以說曆經60餘年的發展,中國特色政黨協商的協商體係已初步建立,包括協商製度、協商程序、協商渠道、協商形式、協商原則等諸多要素已經初步確立,這些要素已經能夠比較好地協同保障政黨協商活動的正常開展。政黨協商的協商體係初步建立,協商諸要素初步確立,體現在:
一是協商製度比較充分。協商製度既包括了“宏觀”製度――對政治生活中哪些方麵的內容、以怎樣的形式進行協商作出規定,也包括“微觀”製度――對具體的一個協商活動怎麼開展作出規定,前者如中發[1989]14號文件、中發[2005]5號文件、中發[2006]5號文件、政協章程,後者如中辦發[2010]7號文件以及政協的各項規定――《關於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規定》、《提案工作條例》、《專門委員會工作通則》,以及各地方出台的《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政協政治協商製度建設的意見》、《人民政協政治協商規程》,以及南京、上海等地方出台的有關政協立法的製度規章等等,這兩種層次的製度從宏觀和微觀兩個層麵保障協商有據、操作有法;既包括了已經成文的書麵文件製度,也包括了尚未成文但已經形成為固定模式的協商慣例,前者如上述各文件,後者如文件協商的座談會慣例、重要人事協商的民主協商會慣例、迎春座談會慣例、經濟工作會議前協商座談會慣例、雙月座談會慣例,等等。協商慣例(可以轉化為成文製度)成為成文製度的相當有益和必要的補充,共同保障所有的協商內容都得以以具體的協商形式展開。當然,隨著政黨協商實踐的日益發展,製度規定也提出更為完善的要求,比如參政黨協商主體的作為要求更主動、協商內容的邊界要求更清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