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少有人能夠抵抗這個論證的表麵上的明顯性;可是駁斥這個論證卻是一件最容易的事情。前麵我們已經詳細證明,我們從來感覺不到因果之間的任何聯係,我們隻是由於經驗到因與果的恒常結合,才得到有這種關係的知識,現在我們隻需回顧一下那個證明就夠了。凡不相反對的對象既然都可以恒常結合,而任何實在的對象既然都不是相反的,所以我曾從這些原則推論說,如果把這個問題先驗地加以考慮,則任何事物都可以產生任何事物,而且我們永不會發現一個理由,可以說明任何對象為什麼可以或不可以成為其他任何對象的原因,不論它們之間有多麼大或多麼小的類似關係。這顯然摧毀了前麵關於思維或知覺的原因的那一套推理。因為在運動和思想之間固然並不顯現任何一種聯係,可是其他一切原因和結果也都是這種情形。將一磅重的物體放在杠杆的一頭,將同樣重的另一個物體放在另一頭;你將永不會在這些物體中發現出依據它們和中心的距離的任何運動的原則,正如你發現不出任何思想和知覺的原則一樣。因此,如果你自稱可以先驗地證明物體的那樣一種位置決不能產生思想(因為不論如何轉動它,它仍然隻是物體的一種位置);那麼你也必須借著同樣推理過程斷言,位置永不能產生運動,因為在後一種情形下比在前一種情形下並沒有更為明顯的聯係。但是由於後麵這個結論違反明顯的經驗,而且我們在心靈的活動中也可能有相似的經驗,並且可以知覺到思想和運動之間的一種恒常結合:所以你如果在單單考慮了觀念之後,就斷言說,運動不可能產生思想,或者說,各個部分的不同位置不可能產生一個不同的情感或反省,那麼你的推理就未免過於草率魯莽了。我們不但可以有這樣一種經驗,而且確實有這種經驗,因為每一個人都可以覺察到,他的身體的不同位置改變了他的思想和情緒。如果有人說,這種現象決定於靈魂和身體的聯合,那麼我答複說,我們必須把關於心靈實體的問題和關於它的思想的原因的問題分開;而且如果專限於討論後一個問題,則借著比較思想和運動這兩個觀念,我們就發現兩者是互相差異的,同時憑著經驗卻又發現了兩者是恒常結合在一起的。因果觀念在應用於物質的作用上時,它的內容既然就隻有這些情況,所以我們可以確實斷言,運動可能是、而且確實是思想和知覺的原因。
在現在的情形下,我們隻剩下這個兩端論法:或者是說,除了在心靈能夠在它的對象的觀念中知覺到一種聯係的地方以外,任何事物都不能成為其他事物的原因;否則便必須主張,我們所發現為恒常結合著的一切對象,就由於那種關係而應該被認為是一些原因和結果。如果我們選擇兩端論法的第一部分,那麼就有下麵這些結果。第一,我們實際上是說,宇宙中並沒有什麼原因,或產生原則,甚至神自己也不是;因為我們對那個最高存在者的觀念是由若幹特殊印象得來的,可是那些印象沒有一個包含著效能,而且對其他任何存在似乎都沒有任何關係。有人也許說,對一個全能的存在者的觀念和他所意願的任何結果之間的聯係是必然而不可避免的;對於這種說法,我答複說:我們並沒有賦有任何能力的一個存在者的觀念,當然更沒有賦有無限能力的存在者的觀念。但是如果我們願意改變我們的說法,那我們就隻能給能力下定義說,能力就是聯係。因此,當我們說,全能存在者的觀念和他所意願的每一結果的觀念聯係著時,我們實際上隻是說:它的意誌與每個結果聯係著的那個存在者是和每個結果聯係著的;這就成了一個同一命題,並不能使我們洞察能力或聯係的本性。第二,但是假設神是偉大而具有效能的原則,填補了一切原因的缺乏,這個說法就會把我們導入極端的木不敬和謬誤之中。因為我們如果由於物質、運動和思想之間並沒有明顯的聯係,便在自然的作用方麵求助於神明,並且肯定說,物質本身不能傳達運動或產生思想;那麼根據同一理由,我們必須承認、神是我們全部意誌和知覺的創生者;因為這些心理活動彼此之間以及和雖被假設但卻是不可知的靈魂實體之間也並沒有明顯的聯係。我們知道,有些哲學家們主張最高存在者對心靈的一切活動都具有這種動力,隻有對於意誌或意誌的不重要的一些部分是個例外;雖然我們很容易看到,這個例外隻是想逃避那個學說的危險結果的一個借口。如果除了具有一種明顯能力的東西以外,再沒有任何東西是能活動的,那麼思想也並不此物質較為活動;如果這種不主動性使我們不得不求助於一個神,那麼最高的存在者就是我們壘部行為的真正原因,不論那些行為是壞的或是好的,是惡劣的或是善良的。
這樣我們就不可避免地被迫轉到兩端論法的另一方麵,即凡被發現為恒常結合在一起的一切對象,就該單單由於這種結合而被認為是一些原因和結果。但是凡不相反的一切對象既然都可以恒常結合在一起,而且任何實在的對象都不是互相反對的,所以結果就是,就我們憑著單純觀念所能判定的範圍內而論,任何事物都可以成為任何事物的原因或結果;這顯然就使唯物主義者們此他們的論敵占到上風。
因此,整個說來,我們如果下一個最後判決的話,我們可以說:關於靈魂實體的問題是絕對不可理解的;我們的全部知覺不論與延伸的實體或非延伸的實體並不是都能夠有空間上的結合的;有些知覺是屬於這一種,有些知覺則屬於另外一種:對象的恒常結合既然就是因果的本質,所以就我們對那種關係有任何概念而言,物質和運動往往可以看作思想的原因。
哲學的王權是應該到處被承認的,所以要是在每個場合下,都迫使哲學為它的結論進行辯解,並且在可能要責怪哲學的每種特殊的藝術和科學之前,都得為自己進行辯護,那確實是對哲學的一種侮辱。這就令人想起一個被控訴為對其臣民犯了叛國罪的國王一樣。隻有在一個場合下,即當宗教似乎受到一點兒冒犯的時候,哲學認為給自己進行辯解是必要的,甚至是光榮的。因為宗教的權利,正如哲學本身的權利一樣,是為哲學所珍視的,並且兩者實際上是一致的。因此,如果有任何人設想前述的論證在任何方式下危害了宗教,那麼我希望,下麵的辯護將會消除他的顧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