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析我國最新修訂的職工薪酬會計準則(1 / 3)

淺析我國最新修訂的職工薪酬會計準則

論壇

作者:王季

摘要:財政部最新修訂的《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將於2014年7月1日正式實施。新準則大膽吸收IFRS 19(《國際會計準則——雇員福利》)的精華理念,並積極推動中國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持續趨同。新準則擴展了職工薪酬理念,把職工薪酬分為短期薪酬、離職後福利、辭退福利和其他長期職工福利等四大部分,規範了職工薪酬的會計處理和各種薪酬信息的披露方式。本文對其內容的主要變化和可能對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影響進行了探討,同時,對新準則中存在的不足進行了分析,並提出改進建議。

關鍵詞:職工薪酬 會計準則 探討 分析 建議

一、引言

我國現行的職工薪酬會計準則(以下簡稱“舊準則”)是財政部2006年2月15日公布,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它主要規範了短期職工薪酬和辭退福利的會計處理,對規範企業職工薪酬的會計核算,保護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以及加強企業職工薪酬相關信息的披露發揮了重要的曆史性作用。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多層次社會保障體係的逐步建立與完善,目前我國企業向職工提供福利的形式也進一步豐富多彩,尤其是離職後福利計劃,這在客觀上要求我們立足我國基本國情,對企業職工薪酬會計核算及相關信息披露作進一步的修訂和完善。基於此,財政部吸收IFRS 19的最新理念,結合舊準則在實際執行中暴露的問題,修訂並頒布實施新的《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以下簡稱新準則)。

二、新準則內容的主要變化

(一)全麵充實職工薪酬的體係,擴大豐富相關內涵

舊準則中,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的支出。具體包括:①職工工資、獎金、津貼與補貼;②職工福利費;③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五大社會保險費;④住房公積金;⑤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⑥非貨幣性福利;⑦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而給予的補償;⑧其他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支出。

新準則從IFRS 19引入離職後福利和其他長期職工福利,進一步充實和明晰了短期薪酬和離職後福利的相關規定,修訂後的新準則將職工薪酬分解為短期薪酬、離職後福利、辭退福利和其他長期職工福利等四個方麵。

新準則中的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或解除勞動關係而給予的各種形式的報酬或補償。具體包括:短期薪酬、離職後福利、辭退福利和其他長期職工福利。企業提供給職工配偶、子女、受贍養人、已故員工遺屬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屬於職工薪酬。

短期薪酬,是指企業在職工提供相關服務的年度報告期間結束後十二個月內需要全部予以支付的職工薪酬,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給予的補償除外。具體包括: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職工福利費、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短期帶薪缺勤、短期利潤分享計劃、非貨幣性福利以及其他短期薪酬。

離職後福利,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在職工退休或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後,提供的各種形式的報酬和福利,短期薪酬和辭退福利除外。

辭退福利,是指企業在職工勞動合同到期之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或者為鼓勵職工自願接受裁減而給予職工的補償。

其他長期職工福利,是指除短期薪酬、離職後福利、辭退福利之外所有的職工薪酬,包括長期帶薪缺勤、長期殘疾福利、長期利潤分享計劃等。

從新舊會計準則對職工薪酬的定義可以看出,新準則所界定的職工薪酬更加明確,適用範圍得到擴展,企業職工薪酬的核算更加科學,更加規範,壓縮了企業自主界定和操作的空間,從製度設計上有利於維護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與合理訴求,有利於企業的健康發展與長遠利益,有利於我國社會的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

(二)新增“離職後福利”,尤其設立提存與受益計劃引人關注

新準則增立了“離職後福利”內容,將企業為職工繳納的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調至離職後的福利之中。我國現行的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製度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與職工在企業提供服務期間的繳費水平不直接掛鉤,受製於我國社保管理成本巨大以及固有的體製性障礙存在,導致老百姓的“養命錢”以低效率的社會統籌方式進行管理。這就造成職工養老保險金基本上是按照各期固定金額或固定比例進行支付的,企業承擔的義務僅僅是最低法定的提存標準,沒有進一步的支付義務,直接影響職工的福利水平與生活質量,也削弱了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使得企業大量優秀的技工外流。因此,新準則將離職後福利計劃分設為提存計劃與受益計劃,這樣就對企業職工的福利有清晰界定,有利於企業在職工薪酬方麵的改進,也有利於勞動監察部門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