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學生管理中法律問題探討
教育改革與質量
作者:穀毅
摘要:隨著高校教育體製改革和法製教育的不斷深入,依法治校已成為高校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高校管理部門及管理人員迫切需要變革傳統管理模式,完善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及優化高校法製管理環境。本文結合當前高校學生管理中的法律問題,就如何加強高校學生法製化管理進行了探討分析。
關鍵詞:高校 學生管理 法治化
我國《教育法》明確規定,在特定職權範圍內,高校有自主判斷、自定章程的權利,這是國家對高校特定法人權利的確定和認可,也是高校行使管理權的根本保障。在高校學生管理領域,受此特定權力關係的影響,學生權利常常得不到重視、得不到保護,因此引發的學生訴訟高校的行政訴訟案件也不斷增多。為此,國內學者紛紛呼籲加強高校學生管理法律研究,以保障學生的正當權益。
一、高校學生管理存在的法律問題
(一)學生管理製度有失偏頗
高校管理製度在製定和執行中普遍存在權力性規範與義務失衡問題,絕大多數高校的學生管理製度隻重視學校權力而不關注學生權利,並且,許多關於學生的規定都是一些硬性限製性規定,有關學生權利的規定非常少。如高校明文規定,學生若通不過CET4和計算機等級考試就不能得到學位證書,考試作弊的要勸退,這些都與高校學位條例相抵觸。這也從側麵反映,高校對學生權利的漠視已經成為一種普遍現象,這也必將影響學生管理工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二)學生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受教的權利和義務;公民的個人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非法占有。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這些,為學生的受教育權、名譽權、隱私權、財產權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在高校學生管理中,學生合法權益受損現象卻時有發生,如在高校學生招生和學籍管理中,部分身有殘疾的學生還會因為歧視而被高校拒之門外;一些高校在處理一些學生時,也會不顧學生隱私和名譽公開張貼處分公告,致使學生私人信息泄露、名譽受損。
(三)學生管理法製化程度有待加強
高校學生管理權是法律法規明確授予的,其權利具體包括在以下幾點:擬定發展規劃,製定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製度,按照規章製度來開展管理工作。但是許多高校在規定擬定和規章製度執行過程中都存在製度內容與相關法律有衝突、對學生權利認識不夠、正當程序缺乏等問題,如我國《教育法》和《行政處罰法》規定,學生享有告知權、申辯權、聽證權、申述權和起訴權,但是許多高校在學生管理中都不會按照法定程序來工作,高校管理部門越級處分學生的現象極其常見,學生申訴程序不規範,學生的陳述權、申辯權都行使困難。
二、導致高校學生管理法律缺失問題的原因
(一)管理製度不完善
長期以來,我國高等教育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製度建設上始終以《高等教育法》(1998年)為根基,由此衍生的相關法律製度雖然就高校的法律地位、教育管理權限、學生的合法權限做出了明確規範,但是,這些法律法規形成時間久遠,許多規定在內容與表述方麵都與高校當前管理實際不相符,也難以滿足高校深化改革需求,部分高校的規章製度甚至與相關製度相抵觸,因此,許多規章製度的可操作性、合理性也受到人們的質疑,就以學生不通過CET4就不給予其畢業證書這一規定來說,它實際上已經超越了法律保留原則和上位法優先原則,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