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從出土檔案看西夏官吏請假製度_(2 / 3)

2.1.4 官吏請假的範圍。從甘肅武威出土的這2份《請假條》來看,中藏G21.026-1P可能是因事而請假,中藏G21.026-2P可能是因“本卡”某人“患傷寒,行履不能”而導致最後死亡,為安葬亡故之人而請假。可見,西夏官吏的請假範圍也如中原唐宋一樣,有事有病等都允許請假。

2.1.5 官吏請假的程序。由上揭2份《請假條》來看,首先是官吏本人要向上司提出請假申請,“本人告稱或……”由於西夏的這2份《請假條》殘損嚴重,不知是向本卡主管官員提出請假的申請,還是向更高一級的官府提出請假申請。因為古代請假也有權限的要求,西夏也應如此,所以,西夏最基層的“卡”是否有權限請假?其次是上司的批示。由於該《請假條》殘損嚴重,所以,無法得知這2份請假條是否得到上司的批準。但這2份漢文請假條實物檔案至少印證了西夏法典規定的相關請假製度。

2.1.6 “司吏”這一職官說明。從上揭2份漢文《請假條》可知,西夏的“卡”這一交通要道上也派設有“司吏”這一職官。西夏從中央到地方的行政機構中司吏的派遣在《天盛律令》中沒有明確界定。因為,“司吏”這一職官職位很低,各司署衙門可以根據任務多少來選派,西夏法律隻是宏觀地進行了界定:“前述諸司都案、案頭數除已明定之外,司吏以及諸堡、城、軍、寨、轉運司、工院、經治司、行宮三司、縣末等司都案、案頭、司吏者,當以職階計,限量遣之。”[5]

軍事機構中案頭、司吏等所派遣的數量,《天盛律令·遣邊司局分門》中有具體的規定:“諸邊經略使監軍司全部一律當遣五十,監軍司司吏當遣四十。”並且規定,經略使及監軍司派遣案頭、司吏的數量必須按規定執行,否則,要治罪:“諸邊經略使及監軍司等案頭、司吏數當依所定派遣,不許使超額。若違律時,隨意尋安樂者徒一年,使退減數者徒三個月。”[6]再結合上揭2份漢文《請假條》可知,西夏的確從中央到地方的州、縣、堡、寨、卡以及各種糧食倉庫等司署衙門中都派設有“司吏”這一低級職官,而且根據司署衙門大小、任務多少配備數量不等的司吏。

2.1.7 “樂人”現象探析。中藏G21.026-2P請假條中出現了“樂人”一詞。我們推測“樂人”是專門為人唱歌、奏樂的藝人。西夏本來就十分重視歌舞,在中央政府就設有“番漢樂人院”,屬末等司。[7]西夏還設有“樂官”“樂人”之職。“武威下西溝峴出土的文書中有‘西路樂府(都)勾官所’,‘監樂官’,‘樂人’等名稱,使我們有可能推測,在地方路、府、州一級設有‘樂府都勾管所’,任命‘監樂官’等職,負責組織、管理‘樂人’,收集民間歌詞、聲律諸事。由此可見,在西夏時期,自上而下都有一套行政機構來組織推動音樂的發展。”[8]中藏G21.026-2P請假條中的“樂人”可能是為“患傷寒”而導致死亡的人送葬奏樂的人。關於送葬中奏樂一事,不僅史籍中有記載:“送葬途中要搭設木屋,靈柩過時進行祭奠,柩行鳴一切樂器”,[9]而且西夏故地出土文書中也有記載,黑水城出土俄ИНB.NO.3775漢文《光定七年(1127)祭文》中有“鐃鈸引路”、[10]甘肅景泰出土西夏文《水陸法會祭文》中有“功名已就,足登官靴,白晝黑夜沉眠於甜蜜的音樂聲中,如同神仙似地快樂”[11]等說明在亡人送葬和超度作法會過程中都要用到奏樂。可見,中藏G21.026-2P請假條中的“樂人”就是為患傷寒而亡故的人送葬奏樂的人。

2.1.8 提供了語言研究的素材。甘肅武威出土的西夏請假條中出現了同音代替的用字現象。如,中藏G21.026-2P請假條殘片中“……患傷寒,行履不能,本卡並死……”這裏的“並”可能是“病”的替字。如果真是如此的話,這給西夏漢文文書檔案用字研究提供了實物依據。

2.2 西夏請假的法律規定。西夏請假休假有法律規定,具體體現在《天盛律令》卷10《失職寬限變告門》等相關條款中。

2.2.1 西夏有常規休假製度。西夏對官吏有必需的、常規的休假製度。官吏三年期滿經考核並無住滯需要續轉到另一個司署衙門時,官吏有固定的續轉休假期限。但《天盛律令》並未具體規定官吏續轉時需休息多長時間,隻規定了續轉休假期滿時在規定的時間赴任,超期赴任則要受到各種處罰。[12]隻有喪假是比較明確和固定的,而且以服喪時間的長短將親屬分為五等:服三年、一年、九個月、五個月、三個月喪。[13]由上可知,西夏的確如中原王朝一樣都有常規的休假製度。

2.2.2 請假的權限規定。西夏法律允許各級官吏有事有病等請假,而且必須按照隸屬關係,根據請假時日多少依次向上級司署衙門請假。

首先是京師內所屬諸司官吏的請假權限問題。京師所屬諸司官吏請假若超出直接上司的權限者,還要向更高一級上司奏報,直到請假成功。其程序是:“京師所屬諸司大人、承旨寬限期次第者,一日起至十日於閤門司,十日以上則一律於中書等分別奏報,當以為寬限期。諸司都案二十日期間當報屬司、及期□上當報中書,與中書、樞密都案□□大人酌計限期。其餘案頭、司吏、□所使等當報於本司中大人,應酌計給予寬限。”[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