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0章 非正文 科學的問題(1 / 2)

從非實用性的角度來說,考古學是了解過去人類文化和曆史的一門科學;從實用性的角度來說,考古工作又是一種保護文化遺產的方式。兩者相輔相成——如果沒有保護,遺存都被破壞,考古學就沒有可研究的對象;如果從遺存中提取的關於過去的信息不夠多,那也稱不上合格的保護,甚至是變相的流失。

這兩方麵的目的都和盜掘或者其他一切挖掘活動是截然不同的。盜掘的本質,不是可移動文物所有權的轉移,而是遺存中蘊含的科學價值和曆史價值的毀滅。以古墓葬為例,破壞墓葬結構、遺物的位置和共存關係等重要曆史信息和科學信息。“盜”這個字容易給人誤解是單純偷竊(墓)主人的東西,其實更恰當的詞也許是loot而非steal(PS:盜墓賊也不單是thief,最起碼是burglar),因為盜竊必然伴隨著破壞。這種破壞並不以盜墓賊的主觀意識為轉移,比方說盜洞挖穿了墓葬的墓頂或墓門,這就是對墓葬結構的破壞,一座沒有隨葬品的空墓本身就是法律明確保護的不可移動文物,並不是說盜墓賊碰碎某個隨葬品才叫“破壞”。根據文物保護法,盜掘古墓葬罪屬於行為犯,並不以是否盜得文物為構成要件,隻要被告人有盜掘古墓葬的主觀故意,客觀上實施了一定的盜掘行為,就可以認定盜掘古墓葬罪既遂。有人不理解,墓葬結構能有多大價值?這很簡單,遺跡本身是個完整的三維空間,整體的價值永遠大於各部分之和,你要是硬把它割裂開來它當然不值錢。比方說明長城是世界遺產,世人都知道它的偉大之處,但是你敢把它拆成一堆磚塊兒試試?即使你一塊兒也不偷走,不還是使遺跡貶值了麼?對古墓葬來說,盜掘還極易改變埋藏環境,打破了原有的平衡,使得本可以保存下來的有機物灰飛煙滅。以最易引發爭議的人類遺骸為例,即使盜墓賊並不是有意偷屍體,但是他的行為客觀上導致墓主人的遺骸不能完整地留存至今,這種現象極為常見。更何況,有時候盜墓賊無所不用其極,宋代有盜墓賊,因恨墓主薄葬,“以刀斧磨碎其骨而出”,後來銷贓的時候被發現而伏法(見《東軒筆錄》卷七,轉引自螺旋真理)。

很多人都曾把考古學家的工作比作偵探,考古學的目的就是為了了解過去事件的真相。要我說,考古學基本上就是刑偵學的過去時態,這個比喻不怎麼恰當,但可以澄清考古是挖寶之類的誤解,說明了考古有什麼用。中日在近現代曆史問題上有很多爭議,對抗戰遺跡的調查和研究就能在這方麵發揮很大作用,包括哈爾濱市侵華日軍第七三一部隊舊址(1936-1945)和侵華日軍南京大屠殺死難同胞叢葬地(1937),這兩個都是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前者還經過科學的考古工作,發現大量用於人體細菌實驗的罪證物品。還有前段時間一度成為新聞焦點的濟南琵琶山萬人坑(1940-1945),戰後有一次為審判而進行的發掘(非考古發掘),挖出較完整的屍骨746具,零亂無法認定的難以計數,證實了日本侵略軍在山東的暴行,可惜後來既未建立類似南京大屠殺紀念館的機構,也未列入地方文物保護名錄。

有人會問這不是曆史學家該操心的事兒嗎?問題在於,日本戰敗投降前夕往往核心機密設施和檔案進行蓄意銷毀和破壞,而匆忙的東京審判和依據文獻與口述進行的學術研究,都遠不足以揭示日軍的罪行。而實物證據在法理上的地位就由此凸顯——罪犯可以殺人滅口,但是地下的人骨遺骸還能保存下來,罪犯會說死人不會說話,可是考古學可以發現遺跡的相對年代、遺骸埋藏時是否有捆綁痕跡,體質人類學研究能讓人體創傷和死因無可遁形。這時考古學家真正起到了偵探的作用(體質人類學家起到了法醫的作用),把這些遺跡保存下來,也許我們今天研究不明白的東西,子孫後代總會有一天搞清楚,這一份曆史見證永遠不會泯滅。而盜墓賊的行動就是專門幹擾偵探查案:抹去痕跡,偷走證據,擾亂信息和埋藏環境,還有比這更令人憤慨的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