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章 政策谘詢(1)(1 / 3)

▲有關離休的幾項政策是怎樣規定的?

1.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現在是工人的,能否辦離休?

按照1983年8月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並享受供給製待遇(或從事地下革命工作)和1948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製定的薪金製待遇的幹部,現在是工人的,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方可辦理離休:①建國前在我黨領導下提拔為脫產幹部的;②當幹部的時間必須長於當工人的時間(在處理這個問題時,建國前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時間可視為幹部工作年限與建國後當幹部的時間合並計算);③不屬於因犯錯誤、受處分而安排當工人的。這部分人審批離休前不須辦理工人轉幹部的手續。被批準離休後,即列入離休幹部編製由幹部、人事部門管理,可享受一般離休幹部的待遇。所需經費,由幹部、人事部門列入預算。

2.哪些幹部雖符合離休條件,但不能辦理離休?

①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並符合離休條件的幹部,因曆史或現行問題定為敵我矛盾按人民內部矛盾處理(未受刑事處分)的,不能辦理離休。

②雖在建國前參加民主黨派,但因曆史或現行問題定為敵我矛盾按人民內部矛盾處理(未受刑事處分)的,按照1983年8月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不能辦理離休。

③1949年1月至9月參加革命工作,享受小米、工資以及其他實物工作待遇。屬於薪金製範疇,不能辦理離休。

④1949年1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期間參加革命工作的教師享受的薪糧製屬於薪金製範疇,按國家規定不能辦理離休。

⑤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建國後從軍隊複員、退伍又參加集體所有製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幹部,不能辦理離休。

⑥退職幹部改辦離休,國務院1978年頒布的《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中已經明確規定“已經退職幹部,不再重新處理”。

⑦根據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幹部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的,不能辦理離休。

⑧根據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建國初期及其以後依法被判處過管製的幹部,不能辦理離休。

3.除身體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可提前離休外,因其他原因本人申請提前離休的是否允許?

根據1983年8月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除身體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可以提前離休外,因其他原因要求提前離休的,應視不同情況區別對待:屬於機構改革中退下來的幹部,如雖未到離休年齡,但年紀比較大了,身體也不大好,不宜安排一、二線職務,本人要求離休的,可以按規定辦理離休手續;如係在工作崗位上的幹部,不到離休年齡,身體較好,為離休後多搞其他收入而要求提前離休的,則不能允許。

▲調整離退休費的有關規定是什麼?

1.從1993年10月1日起,機關工資改革後,對在此之前已辦理離退休手續和已到達離退休年齡的人員(經組織批準留任的除外),相應增加離退休費,其具體辦法是如何規定的?

1993年9月30日前已辦理離退休手續和已到達離退休年齡的人員(經組織批準留任的除外),相應增加離退休費的具體辦法是:離退休前有職務的,離休人員原則按照同職務在職人員的平均增資額增加離休費;退休人員按照同職務在職人員平均增資額的90%增加退休費。

2.各地區、各部門對同職務在職人員的平均增資額如何確定?

各地區同職務在職人員的平均增資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在京單位同職務在職人員的平均增資額,由人事部會同有關部門統一確定;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駐京外單位同職務在職人員的平均增資額,按所在地的規定執行。

3.實行職級工資製後離退休的人員,離退休費如何計發?

實行職級工資製後離退休的人員,在新的養老保險製度建立前,離退休費暫按下列辦法計發:①離休人員的離休費,按本人原基本工資全額計發。

②退休人員的退休費,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按本人原標準的全額計發,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按本人原標準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滿35年的,按88%計發;工作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2%計發;工作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75%計發。

4.退休工人增加退休費如何具體計發?

1993年9月30日前已辦理退休手續和已到達退休年齡的工人,(經組織批準繼續工作的除外),按照同等條件在職工人平均增資額的90%增加退休費。其中,建國前參加工作並按有關規定享受原工資100%的退休費的退休工人,按同等條件在職工人平均增資額增加退休費。

5.1993年工資製度改革後退休的工人,退休費如何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