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航道管理行政審批行為的實施及其責任機製(1 / 3)

航道管理行政審批行為的實施及其責任機製

水運法規

作者:邱房貴 劉臨雄 肖義

【摘 要】 基於航道管理行政審批的審批內容,依據在航道及航道保護範圍內取土、采挖礦石、取砂、淘金行為,對專設航標的設置、移動和拆除,對建設和設置臨河、臨海建築物或設施等的不同行政審批事項,采取不同的審批程序。分析航道管理行政審批行為的責任主體、責任承擔的內容及責任承擔的法律後果,提出相應行為的責任承擔機製,以此規範航道管理行政審批行為的實施。

【關鍵詞】 航道管理;行政審批;責任機製

1987年8月,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這是我國關於航道行政管理的具體行為標準,其宗旨是加強航道管理,改善通航條件,保證航道暢通和航行安全,充分發揮水上交通在國民經濟和國防建設中的作用。2008年國務院對其進行了修訂,明確該條例的適用範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和內河的航道、航道設施以及與通航有關的設施。此外,國務院於2009年又出台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各地方根據自身的情況分別製定了適用於本地方航道管理的行為規範。

1 航道管理行政審批的內容

1.1 航道管理行政審批行為的含義

航道管理行政審批行為主要是指航道管理部門針對外部管理對象的申請事項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同意其具有從事某種特定行為的資格或權利的行為。

通常來看,航道管理行政審批具有以下特征:

(1)實施行政審批行為的主體是有權力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規章委托的組織。對於航道管理的行政機構設置,我國分為兩種不同的類型:設置專門的航道管理機構,如交通運輸部設置的長江航道局、各地方人民政府直接設立的港航局、地方各級交通主管部門的航道管理局等;設置職權合一的機構,該機構隸屬於地方各級交通主管部門,集航道、航檢、港口、地方海事等職能於一身,如河南、遼寧等地設置的職能合一的航道管理機構。

(2)航道管理行政審批是為實現行政管理目的而服務的。水運在交通運輸中占有重要地位,對航道的管理和養護建設等實行行政審批,一方麵是為了保障航道暢通,為船舶的通行提供足夠的通航水深、寬度,另一方麵是為了保護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3)行政審批是一項行政權力,更是一種職責和義務。對於違法或者錯誤的行政審批行為,以自己名義行使審批權的審批機關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受委托組織實施行政審批行為的,由發出委托的行政主管部門承擔責任。

1.2 航道管理行政審批的事項

根據航道管理的內容,需要行政審批的事項可分為以下三方麵:

(1)在航道及航道保護範圍內取土、采挖砂石、淘金等行為的審批。許可申請人從事該類行為需綜合審查以下條件:首先,該行為對航道正常維護和航道的航行安全不造成影響;其次,不能危及航道整治建築物、過河建築物的安全;再次,要求符合航道的有關技術規範;最後,要提供通航水域進行水下水上施工作業的位置簡圖、作業方式等資料。

(2)對專設航標的設置、移動和拆除的審批,對確需在通航河流上設置專用標誌,撤除、移動專用航標和對其進行其他狀況改變的,並且滿足《內河助航標誌》《內河助航標誌的主要外形尺寸》等規定的,可以許可其改變。

(3)對建設和設置臨河、臨海建築物和設施的審批。這項審批應滿足:首先,確需建設與通航相關的臨河、跨河、過河、攔河構築物和其他工程設施;其次,應符合航道的規劃;再次,應具有保障航道正常通行和航道及其設施安全的措施;最後,應具有清除施工遺留物的方案和相應措施。